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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机安全工作制度

时间:2022-04-11 14:50:2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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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机安全工作制度

浅谈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乡镇农机安全工作制度

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已进入一个面向市场、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注重效益,向生产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新阶段。在中央扶持发展农业惠农政策的激励引导下,农业机械又进入了新一轮的高速发展期。面对新形势,乡镇农机监理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工作思路,本着“以人为本、为农服务、帮民解闲、为民增效”的原则,重新树立农机监理的地位,保证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1  农机监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农机监理是农机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保证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农机监理在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培训,使机手有了一定的技术,成为村里发家致富的带头人和示范者,为改变农村经济落后的生活条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农机监理人员在农机安全执法中,通过与机手的沟通与交流,增加了他们相互了解和信任,并积极为机手提供各种致富信息,为他们排忧解难,加快了机手的致富步伐;农机监理在监督、管理和协调农机田间作业、运输作业、跨区作业工作中,在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安全生产、协调供需、化解纠纷等方面,起到其它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农业节本增效、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不到位,对农机安全监理在认识上比较模糊。认为农机安全监理只是针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与其他农业机械无关;

(2)农机作业量少,部分车辆闲置,机车老化,不愿意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管理;

(3)农机经营者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多数机手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4)政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农机监理的投入不够,乡镇农机管理人员不固定、不专职,既要从事乡镇的拆迁、征地、招商等重点工作,又要从事农机管理、培训、推广等工作,制约了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

(5)农机监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责任心不强、素质偏低,起不到应有的安全监理作用,不能胜任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6)农机监理在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有待完善。

3做好农机安全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3.1加大农机安全监管,很抓农机培训、挂牌办证、田间路查三个主要环节

发挥农机学校的作用,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故障维修、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严格规范办证程序,严把驾驶员的入户关,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机手一律不得核发驾驶证;要严格执行程序,严禁给超标准、报废的或手续不合格的车辆办理牌证手续;农机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田间地头、乡村道路,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加大农机年度检验力度, 坚决打击“黑头车”,保证机车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行驶,有效地降低农机安全事故。

3.2加大宣传力度,把农机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内涵,并根据工作实际,在农机手相对集中的厂矿企业、集市及村落,采取多种措施对机手进行多方面的宣传教育;在学生集中的乡村学校,以举办农机教育安全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农民朋友进行农机安全教育,使全社会都了解农机安全监理的重要性。 

3.3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年终考核项目。把农机安全监理各项指标(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农机驾驶员持证率及农机事故发生率)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内容,明确乡镇农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成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领导组,责任落实到人。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摸清本辖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底数,登记造册,并和驾驶人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车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时接受年度检验和定期审验。镇政府要定期考核农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保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年检率及驾驶人持证率、事故发生率达到目标考核任务的要求。把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和政府参与管理结合起来。 

3.4农机安全监理与相关部门搞好协调关系

农机监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联合监管。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促进相互理解和支持,为搞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5  强化服务,加大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力度 

抓好农机监理队伍建设,从实施规范管理人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水平、服务能力的高低源于素质。农机监理部门应把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严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作为主要工作目标,严把监理人员素质关,实行考核上岗、持证上岗。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正确履行政策法规,还必须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农业、服务农户、服务机手的思想意识,处理好监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明确岗位职责与目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定期考核,奖罚分明,促进监理人员树立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2015-07-12 9:42 | #2楼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效能,提高农业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有偿服务、增强活力的原则,各级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三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农机站)是国家设在乡镇的事业单位,是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和技术推广机构。

第四条乡镇农机站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为宗旨,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机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乡镇的农机化规划与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农机设备管理、安全监理、监督农机作业合同实施、农机产品使用质量监督和农用石油成品油的供应;

(三)组织农机人员培训、机具推广、农机产品及零配件供应和农机修理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农机站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服务经营场所,其安全和消防等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有必要的物质装备和一定的流动资金;

(三)有专职站长、专(兼)职的其他管理人员,且业务技术水平与本职工作相适应:

(四)能够对农业机具及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与一般故障的排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乡镇农机站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定编定员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定员范围内所缺人员按事业单位补员的规定补齐。

乡镇农机站的定编在岗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一经上岗,则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乡镇农机站对其全部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个人挪用、挤占或平调其资金、设备、产品和房地产。

乡镇农机站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乡镇农机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乡镇农机站站长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进行任免。

站长应选聘热爱农机,事业、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且政治素质好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乡镇农机站应当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农机化目标管理任务,搞好农田机械作业的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种植业的机械化水平。

第十条乡镇农机站应做好农用石油成品油及物料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对农业救灾、农田作业(如提灌、植保、耕耙播插、收割脱粒等)和无电地区的米面、饲料加工用油优先供应。

第十一条乡镇农机站应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加强农机设备和伤亡事故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农机经营者进行农机作业、机具保养检修,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农机站在做好农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同时,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打破行业界限,实行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政区域经营。兴办的各类企业和综合经营项目,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国家扶持的农机经费,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到乡镇农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乡镇农机站开展代耕作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机检测代办业务、机具租赁、农村运输等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乡镇农机站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承担服务责任。

第十四条乡镇农机站兴办经济实体,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乡镇农机站兴办经济实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核准并取得《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乡镇农机站兴办经济实体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一)用于发展站内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设备的公共积累资金:

(二)按照双方约定,由乡镇农机站归还扶持单位、个人或职工的借用款,作为扶持单位、个人或职工参予乡镇农机站按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入股资金;

(三)银行贷款或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

(四)各级政府预算用于发展农业的有关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各级财政扶持农机开展有偿服务的其他支农周转金。

第十六条乡镇农机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站办企业或综合经营项目的合同制用工、劳动工资、晋级奖励、劳保福利和违纪解聘等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乡镇农机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加强经营管理,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经济核算和物资管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乡镇农机站开展农业机械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乡镇农机站应本着增强经营服务能力和改善集体福利的原则,自主安排使用留利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农机站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养老保险资金。

第二十条对非法侵吞或挪用乡镇农机站资产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侵吞或挪用的资产必须退还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对在农机管理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农机站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侵犯乡镇农机站或农机管理服务对象权益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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