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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2-04-11 14:47:2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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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乡(镇)客渡船舶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客渡船舶,是指在乡(镇)区域范围内从事5公里以内短途运输的客运船舶和渡运船舶。

第三条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民委员会、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其列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培训,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乡(镇)渡口和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三)监督同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办理乡(镇)客渡船舶登记,培训、考核乡(镇)客渡船舶船员;

(三)培训乡(镇)人民政府选聘的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其正确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四)依法加强对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隐患;

(五)依法调查处理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事故。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选聘、考核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三)督促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选聘的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现场监督管理,维护乡(镇)客渡船舶交通秩序,制止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二)督促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船员培训、考核事项;

(三)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二)配备适航的船舶,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加强对船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及时消除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隐患。

3第三章乡(镇)客渡船舶和船员 

第十条 乡(镇)客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乡(镇)客渡船舶应当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在船舶两侧设置安全栏杆。机动船舶应当配备人力助航工具。

禁止将水泥质船舶作为乡(镇)客渡船舶使用。

第十二条 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18至60周岁,女性年龄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

(二)能够正确使用船舶上各类消防、救生设备;

(三)参加乡(镇)客渡船舶船员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4第四章客运管理和渡运管理 

第十三条乡(镇)客渡船舶航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船名或者识别标志、载重线或者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遵守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乡(镇)客渡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线航行,不得在大风、大雾、大雪、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无夜航设备的乡(镇)客渡船舶不得在夜间航行。

第十四条 乡(镇)客渡船舶不得超载运输,不得载运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

非客渡船舶不得载客运输。非汽车渡船不得载运汽车、拖拉机和农用机动三轮车。

第十五条乡(镇)客渡船舶停泊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将船舶牢靠系泊、锚泊,防止船舶移位或者他人擅自开启。

第十六条 禁止在有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

在无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的,应当符合水流平缓、运输距离短、客流量小等条件,配备专门的渡工,并报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设置或者撤销乡(镇)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乡(镇)渡口经营者应当设置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者石阶等渡口设施,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乡(镇)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乡(镇)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下列事项:

(一)渡运安全事项和旅客安全知识;

(二)渡口经营者名称和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渡口批准设置机关;

(四)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救援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乡(镇)客渡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镇)客渡船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乡(镇)客渡船舶航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和载客条件的乡(镇)客渡船舶强制卸载;情节严重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航,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暂扣直至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一)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或者识别标志、载重线或者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

(二)将水泥质船舶作为乡(镇)客渡船舶使用的;

(三)超载运输的;

(四)非客渡船舶载客运输的;

(五)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和农用机动三轮车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缆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缆渡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的;

(二)对审批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乡(镇)客渡船舶航行或者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的乡(镇)客渡船舶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2015-07-12 8:44 | #2楼

应当制定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e#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长期以来,国家实施了通达工程和村村通工程,一些农村车辆和农村公路已经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但由于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保证难的原因,一直未能许可许多行政村特别是山区行政村、自然村运行客运班线,村与村、村与乡、乡与乡之间居民的出行难,没有得到基本解决,严重制约那里的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群众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城镇剩余的旅客运输能力也不能到达那些特别出行难的行政村、自然村去从事客运经营。有经济发展的客观因素,但也有立法制度监管的缺乏因素。那里的农村居民,为了外出就医、入学、销售农产品、了解信息、探亲访友,只好借助摩托车、农用车、蓄(畜)力车、自用车、货运车;对多数居民来说,只能是违法搭车,被行车证上核定准坐人数就搭也形成违法行为。许多山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村与村、村与乡、乡与乡之间,路途远近个不同,山重水复,道路崎岖,甚至脚力难以到达。往来的公车,无论-公事私事,倒是通行无阻,方便快捷,农村居民则是行路难难于上青天。

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上,根据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公布、操作具体明细的执法检查规范和违法行为认定办法,从便于当事人接受宣传教育、有利于改正违法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不再设定简单形式的罚款没收扣押指标,也不再使“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

如果仅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简单化为行政处罚,并以此简单地作为应对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交通运输监管的经费支持途径大搞“执法经济”、“肥水养鱼”、“钓鱼执法”,把时常发生的安全事故等同于罚没不够“重典”了事,不顾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是否是主观故意、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的实际情况,肆意对监管相对人设置圈套引诱培育放大制造累积违法行为,就罚得多少款、没收到多少非法物资和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的待遇和楼堂馆所如何得到改善,处罚和打击了多少违法人员,也于事无补,安全事故不会因此而减少,当事人也不会就此提高安全法律意识。

同时,也会违背有效交通运输监管的初衷。曾经的说法是“交通安全是靠罚出来的!”,实践证明,来之不易的逐步好转的交通安全状况,是以人为本,科学监管,标本兼治,综合协调,积极促进,做好服务的结果。从动态管理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做好经常性的各项具体服务工作,群策群力,在不断解决好群众出行难的方面做好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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