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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运输车辆装卸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09:25:3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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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运输车辆装卸安全制度,

1、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普通运输车辆装卸安全制度,

厂内运输的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装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条中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栓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载运灼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2、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主要是防止驾驶操作失误,使车厢突然升起,货物掉下伤人或挂碰架空管线造成事故。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如果货物卡在车厢栏板上,由于大、重货物的作用使车辆重心不断位移,便会发生倾翻等。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倾卸货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危险地段是指坑洼不平的道路、高坡边缘、地面松软等地段落。

3、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具有五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指定专人负责车上的安全;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4、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载运大、重货未能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定的自动倾卸车和没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准可附载装人员1-4人。

5、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必须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应在货车排气;厢周围严禁烟火,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货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设施;装载氰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栏板,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辆最小间跟为50米,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6、车辆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装卸时应按货物顺序进行作业。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7、机动车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按下列规定: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小于2米;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米; 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运输车辆安全制度2015-07-09 20:45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 ,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 ,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 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 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 期制度。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 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 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第二十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 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行政处罚 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非营运车辆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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