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排水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排水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9:10:2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排水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排水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新建输油气管道工程阀门在接收、保管、检验、安装、试压、投运阶段的阀门维护保养管理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于等于DN100的输油气管道新安装的金属密封、弹性密封和非金属密封的球阀、旋塞阀、闸阀的技术管理,其它阀门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在新阀门运行前进行保养作业,能早发现阀门存在的问题,并在试运阶段及时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避免阀门投入运行后发生故障,从而防范运行风险,延长阀门的使用寿命,提高管线运行效益。

主要作用包括:

3.1 在工艺管线投运前对阀门进行维护检查提前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3.2 通过外观检查和注脂作业及早发现阀门配件的问题。

3.3 管线试压时避免阀门在开关过程中把杂质带进阀门密封系统中。

3.4 通过对阀门进行密封功能测试,能够提前掌握阀门的密封情况及阀门附属机构的状态。

3.5 水试压结束后对大于DN100的阀门阀腔吹水作业,防止阀腔腐蚀、冰堵。

的程序及技术要求

4.1 阀门的运输

a) 阀门的运输应满足供货商提出的要求。

b) 运输使用的包装、引进阀门的报检还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c) 阀门应用木货板或箱子包装运输到指定地点,连接孔采用PE 保护盖或木盖封闭,以防止污物和湿气的侵入。

d) 搬运包装箱之前,应仔细核实装箱单并确认阀门数量及其重量,起重设备必须满足整个包装的总重量。

e)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发生侧倾。

f) 运输过程中阀门焊接端和法兰连接面应涂有防蚀剂。

职责:阀门供应商确保按以上要求实施,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阀门损伤的各种情况,供应商负全责,厂家发货后要及时联系物资中转站做好接收工作。 

4.2 阀门的存储

4.2.1物资中转站的存储:

a) 阀门的储存应满足供货商提出的要求。

d) 阀门入库时应根据装箱单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

c) 入库的阀门应根据规格、型号、材质分类摆放,不得混放;对摆放有特殊要求的阀门应该按要求采取措施。

d) 阀门摆放的位置应选择通风干燥的地点,避免阀门的腐蚀生锈。

职责:中转站人员在阀门到站前联系各单位做好验收工作。各标段监理派代表到现场。中转站人员应确保入库阀门及备件的完好,入库后如出现配件丢失和不匹配情况 ,中转站负全责

4.2.2 在施工现场的存储:

a)阀门应储存于平坦干燥通风性好的的专用地点,通径两端用闷盖塞紧,予以防尘、防锈,保持通道清洁。

b) 阀门在单体试压后宜保管在原包装中,不宜集中堆放,防止阀门外漆及附近磕碰,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阀门受到外部因素、污物和潮湿的影响。

c) 阀门的阀杆应始终保持朝上的位置;法兰型球阀要求直立安放,法兰部位应有保护层。

D)相配的法兰配件要按照规格分类摆放,却包装完好,严防损伤法兰表面。

职责:阀门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告知阀门的存放环境及阀门的存放方式,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不合理的存放提出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按照上述标准保存阀门,对由于现场阀门存储不当,产生的阀门损伤负全责。

4.2.3安装后存储:

应该用塑料布等包裹阀门,以免其外漆划伤或阀门附件丢失、损伤,阀门手柄、手轮妥善保管。

职责:现场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如期间发生阀门损坏,人为损坏,导致阀门保护程度不够,施工单位负全责。阀门维护保养单位做好监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报epc项目部,由epc项目部通知相关施工单位整改。

4.3 (现场?)阀门的开箱检验(厂家支持中转站)

阀门到达施工现场后,监理要及时组织阀门供应厂商代表、EPC代表及施工单位人员、阀门维护保养单位人员进行阀门开箱检验,到场人员根据发运清单、装箱单核实阀门及配件数量,设备使用说明书、检查阀门外观是否完好及主要零部件是否齐全,并由施工单位认真填写阀门开箱检查记录《阀门拆箱验收确认单》(见附件1),并由现场监理及现场阀门维护保养单位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对阀门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对符合要求的办理接收手续;对不符合要求项由EPC协调供应厂商进行处理,验收合格的阀门由施工单位保管。

职责:监理方负责联系各个单位到场参加阀门拆箱检查工作。监理方阀门维护保养方做好监督施工单位拆箱工作,并做好阀门的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做好阀门的接收及存放工作。

4.4阀门安装前的检查与保养

4.4.1现场检查

4.4.1.1外观检查

阀门在安装前由阀门维护保养单位应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其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阀门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出厂合格证,铭牌上应标明公称压力、公称通径、工作温度和工作介质。

b) 高压阀门,合金钢阀门及特殊阀门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c) 阀门外包装应完好,阀门编号符合数据单的要求,外包装箱上铭牌标示正确无误。

d) 阀门外表不得有裂纹,砂眼,机械损伤,锈蚀等缺陷和缺件以及脏污,铭牌脱落及色标不符等情况。阀体上的有关标志应正确、齐全、清晰并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e) 阀体内应无积水、锈蚀、脏污和损伤等缺陷,法兰密封面不得有径向沟槽及其他影响密封性能的损伤。阀门两端应有防护盖保护。

f) 阀门应处于开启位置。

g) 主要零部件如阀杆、阀杆螺母、连接螺母的螺纹应光洁,不得有毛刺。凹疤与裂纹等缺陷,外露的螺纹部分应予以保护。

h) 根据交货清单检查供货的完整性,如发现有缺漏应上报监理,要求EPC相关部门应立即与供货商联系。

i)外观尺寸:阀门保管期间应无锈蚀,无污物,阀门完好,无碰伤,阀门状态正确,阀门配件齐全,铸件的外观检查应符合JB/T 7929的规定;

职责:监理方、阀门维护保养方按照以上标准对阀门进行逐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阀门,联系epc相关部门要求他们与供货商联系。施工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阀门妥善保管。

4.4.3现场单体试压的阀门

在单体试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

4.4.3.1球阀,旋塞阀

a) 阀门试压宜在专设的试验场地进行。无特殊要求时一般在常温下进行,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b) 阀门试压前应将阀体内的杂物清理干净,密封面上的油渍、污物应擦净,密封面上严禁使用有防渗漏作用的涂层。

c) 阀门试压前须在无压状态下先进行功能试验,将球阀完全关闭,然后重新打开。整个行程应无故障地运行,打开后球体的通道应与管道同心对齐。

d) 对于单体试压的阀门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试压。

e) 阀门试压应使用洁净水,试压完成后应进行干燥。

f) 试压用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量程为被测压力的1.5~2倍,阀门试验(合安全阀密封试验)用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1.5级。

g) 阀门强度试压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密封性试压为公称压力。试压时间及要求根据《工业阀门试压GB-T13927-2015》及阀门厂商提供的数据定执行。阀门试压时,压力应逐渐提高至规定数值,不得使压力急剧地增加。在规定的持续时间内,其压力应保持不变,如对试验过程有怀疑时,必须延长试验时间。

h) 对双活塞效应阀座的阀门进行水压试压时,当存在外泄压阀时应拆除并用堵头堵上。

j) 经过试验台格的阀门应在阀门明显部位做出标志,并填写试验记录。

k) 阀门在试压过程中,只允许一人以正常体力进行关闭,当手轮的直径超过320mm时,允许两个人共同关闭,不准使用臂杆。

l) 阀门试压完毕后,及时排除阀腔内的积液,需要时可用空气吹干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4.4.3.2闸阀

a)先将阀门水平放在试压台上,打开阀门,打开上出气口,将打压泵设置为低压后上水,等空气排净后将上出气口关闭,打压泵设置为高压后将压力升至1.5倍保压一定时间,检查阀门壳体无可见砂眼,缩孔和裂纹,不降压为合格。

b)强度试验合格后,将压力降到1.1倍公称压力,将手轮开到上密封位置,松开填料压盖,封闭一定时间,无渗漏、不降压为合格。

c)上密封试验合格后,卸去压力打开上排气口和下排水口,把紧填料压盖,打开上密封,用上排气口充气排水,完成后将上排气口和下排水口关闭,用空气充气至0.6Mpa,关闭阀门。卸下阀门,水平放置阀门,空腔内倒入洁净水,密封面上无气泡冒出为合格,反方向相同。

职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单体试压,试压前应提前一周通知监理及阀门维护保养单位监督阀门的单体试压。阀门维护保养单位做好水试压的指导工作,施工单位做好试压记录,并对试压合格的阀门进行确认。监理监督阀门的整个试压过程,并做好相应记录。

4.5阀门吊装及注意事项

吊装过程严格按照阀门厂家提供的吊装说明吊装。

职责:施工单位吊装前应该制定吊装方案,选择合适的吊装车辆及工具,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吊装。如选择的工具不合适,造成阀门损坏等由施工方负责。吊装前应通知监理及阀门维护保养单位,整个吊装过程应该在监理及阀门维护保养人员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阀门能够正确安装且避免磕碰。

4.6 保养

4.6.1施工单位焊接前或安装前,由阀门维护保养单位检查和执行:

a. 确认阀门开关应处于位置;

b. 用手确认各种接头没有松动;

c. 确认排污口、排压口处于关闭状态。

d. 根据现场情况加固阀门端口,检查并保证阀门焊接端和法兰端无裂纹等明显缺陷;

e. 确认所有阀杆、注脂口接头没有任何涂料;

f. 安装埋地球阀时,确认球阀与地面上传动机构之间的操纵轴带外套(阀杆套);

g. 阀门状态确定之后,阀门手柄卸下,防止人员误动作,手柄由施工方保管

4.6.2安装、焊接阀门时施工单位的职责:

a. 阀门必须支撑在自己的底座上或不同的底座分别支撑,并在轴向可自由滑动;

b. 阀门安装前清扫焊道里的焊渣及阀门中的杂物,保证两者的清洁。

c. 阀门焊接前要进行预热,温度不宜超过200摄氏度,防止焊口开裂。

d. 安装法兰阀门时,要注意对称均匀地把紧螺栓。阀门法兰与管子法兰必须平行,间隙合理,以免阀门产生过大压力,甚至开裂

e. 阀门安装应根据执行器和方便操作、维护的原则及流程要求进行安装。

f. 阀门安装严禁强力组装。

g. 连接传动电源安装时,应遵照传动装置和控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

h. 阀门安装前对于法兰密封面或焊接端的防蚀剂要用合适的材料进行清洁。

i. 当阀门与管道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时,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当阀门与管道采用焊接方式连接时,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焊缝底层宜采用氩弧焊。

j. 埋地球阀安装不应使用大颗粒石块作为回填材料以避免损坏阀门外涂层。合适的填充材料为沙子或细小的砾石。在填充和压实安装基坑时,不得损坏排污、排空和注入密封剂的管道,不应在阀门立管产生弯矩。

k. 焊接阀门进行焊接时必须遵照规程和要求进行,暴露的球体部分应涂以黄油或其他粘接的产品,以防止球体被焊接火花损伤。焊后应清扫和检查焊缝,并作必要的修补。

l. 焊接阀门在预热和焊接时,为防止损坏密封,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确保密封/阀座范围的温度不会超过150℃。

m. 与阀门连接的法兰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1.5/1000、且不大于2mm,严禁用强紧螺栓的方法消除歪斜;与阀门连接的法兰应保持同轴,其螺栓孔中心偏差不应超过孔径的5%,以保证螺栓自由穿入。

n. 法兰连接时,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并符合设计要求。紧固螺栓时应对称均匀,松紧适度,紧固后外露螺纹应为2~3扣。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需加垫圈时,每个螺母每侧不应超过一个。

o. 所有不受阴极保护电流保护的阀门应进行静电接地。对法兰螺栓孔数量少于5个的阀门,法兰间应采用金属跨接。

4.6.3职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进行规范作业。监理在现场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阀门焊接及安装程序进行阀门的安装作业,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程序予以指正,进行记录在案。

4.7阀门联体试压及内漏测试

4.7.1 系统试压

试压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a)要求各施工单位提供试压上水的水质检验报告,并做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留存。

b)水试压前施工单位提前一周通知EPC及阀门阀门厂家及阀门维护保养到现场指导施工单位的打压准备工作,并对阀门状态进行确认,监理派代表在现场监督施工方施工。

c)打压过程中阀门厂家及养护单位指导施工单位的阀门操作

d)阀门维护保养单位联合施工单位检查阀门状况,包括各个外部接头等保证锁紧、无松动;确认排污口、排压口处于紧锁状态;

e)打压过程按照施工单位提供的由监理认可打压方案进行

f)在严密性试压结束后暂时不泄压,由阀门厂家及阀门维护保养单位指导,施工单位配合对所有需要进行密封性测试的球阀进行检内漏作业,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阀门厂家及养护单位的指导进行作业,切勿乱动带压阀门

不同类型的阀门水试压时的注意事项:

⑴旋塞阀

旋塞阀在试压时不可当做盲板使用,整个试压过程应置于全开位,不可半开半关进行水试压作业,严禁在水试压中操作阀门

⑵球阀

1)开始注入测试液体前,阀门应处于全开位。

2)全部充满测试液体时,应把阀门放在半开位(在全开位的10度左右)。

(3)闸阀

封闭阀门两端,启闭件处于微开启状态,给体腔充满实验介质,并逐渐加压到试验压力,关闭启闭件,按规定的时间保持一段的试验压力,释放另一端的压力,检查该段的泄露情况,重复上述步骤和动作,将阀门换方向进行试验和检查。

根据厂家技术文件要求

4.7.2试压后阀门维护保养 作业

A试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对管道及阀门进行吹扫,清除管道系统内的水分及杂质,严禁阀门在半开半关下参与管道吹扫。

B在系统严密性试压结束后,释放测试压力前,阀门维护人员进行阀门内漏测试,施工单位配合,监理及运行人员共同确认。

C吹扫后应排净阀内污物及杂质,然后将阀门置于全开位置,并确认排污口、排压口处于紧锁状态;

D对于需要进行注脂养护的阀门,应按厂家指导书进行试压后注脂保养。

在系统水试压结束后,需要注脂保养的阀门见下表:

E注脂完成后将阀门处于全开位,此后在管线投产前不再做任何操作。对于第三方施工(如干燥单位,运行单位)需操作阀门时应该提前联系监理及阀门维护保养单位,施工单位做好阀门的操作记录,阀门在投产前的看护由施工单位负责。

4.8 在试运行结束后72小时之内,阀门维护保养工作结束。对于在投产过程中出现的阀门问题,应该由阀门维护保养单位协助阀门厂家进行处理,整个处理过程由监理及运行管理方监护并确认。

4.9 阀门问题处理程序步骤:

一、阀门在养护阶段出现问题,由阀门维护保养人员对问题进行鉴定,问题鉴定:

a、 厂家问题:上报EPC项目总部,通知厂家对阀门进行处理,阀门维护保养人员积极配合问题处理,厂家带好备品备件,予以处理,处理完成后,由阀门维护保养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鉴定,直至合格;

b、 第三方原因造成问题的:阀门维护保养单位鉴定完成后,上报EPC总部,通知厂家问题结果,由施工方和厂家协商处理过程,结果由阀门维护保养人员鉴定,直至合格。

二、阀门在投产保驾过程中出现问题,大部分问题为阀门注脂嘴紧固件未紧固、注脂嘴漏气、放空嘴未拧紧、排污嘴未拧紧问题,出现漏气现象:

a、注脂嘴漏气处理有阀门维护保养人员鉴定,是由于润滑脂粘度大将注脂嘴内钢珠吸住,未回位,还是注脂嘴单向阀损坏,若钢珠未回位,养护人员鉴定问题时,就能处理完毕;若注脂嘴单向阀损坏,通知厂家及时更换,为保证安全,将注脂嘴保护套紧固,控制天然气的泄漏量,处理完成后,由阀门保驾人员、运行方共同鉴定结果,直至合格。

b、阀门注脂嘴紧固件未紧固、注脂嘴漏气、放空嘴未拧紧、排污嘴未拧紧问题,由阀门保驾人员给予处理意见,若运行方维修队不予处理,由厂家保驾人员予以紧固,处理完成后,由阀门保驾人员、运行方共同鉴定结果,直至合格。

c、阀门在施工完成后已完成试压、内漏检测,若在投产过程中出现内漏现象,由阀门保驾人员、运行方鉴定结果后,由厂家处理,阀门保驾人员配合处理,处理完成后,由阀门保驾人员、运行方共同鉴定结果,直至合格。

管理程序

为了保证阀门维护保养 及注脂的工作顺利进行特此制定本程序。

5.1.2 项目经理部

.1.3 监理

A、审查、批准由EPC项目部上报的阀门维护保养相关的程序文件。

B、组织有关各方,明确阀门维护保养操作程序及各方职责,在阀门抵达安装现场确定开箱的前24小时务必通知各实施阀门前期保养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阀门维护保养分包商现场专业工程师,以便提前抵达养护现场。

C、监督协调各方按规定程序进行阀门维护保养工作。

5.1.4EPC 项目部

A、负责确认阀门安装计划,并及时与阀门维护保养单位沟通。

B、负责指导阀门施工单位做好阀门的接收和保管工作。

C、按规定的时间派人参加阀门的养护作业工作,负责内部协调。

5.1.5阀门维护保养单位

A、负责阀门从现场到货开箱检查和焊接前后的养护,以及阀门打压密封泄露测试过程的阀门维护保养工作。

B、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及各阀门厂家技术资料编制详细的阀门维护保养注脂作业方案、作业规范及现场作业规章制度。

C、根据各阀门厂家具体要求准备保养产品及特殊作业工具。

5.1.6阀门厂家

A、 提供相应阀门的技术资料;

B、提供阀门保养产品名规格型号及特殊作业工具名称。

C、 准备现场相关技术培训资料。

5.2阀门维护保养及注脂组织管理程序

5.2.1 在阀门运输到中转站开箱验收前,设备由厂家负责;开箱验收合格的阀门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工作,在此期间,阀门外观损坏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5.2 .2 EPC项目部派专人参加阀门维护保养作业的前期工作,负责内部协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2.3 阀门维护保养单位负责阀门维护保养的专业工程师在阀门安装前达到作业现场,做好助理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培训。

5.2.4 由阀门维护保养单位根据规定的阀门维护保养内容履行现场作业,并做好相关资料记录;

5.2.5 项目经理部现场代表和监理现场代表对养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

5.2.6 每一养护作业完毕后,由监理、EPC项目部、养护单位、运行单位四方代表共同在《阀门维护保养作业过程记录单》(见附表1)签字。

5.2.7 全部养护作业结束后,监理、项目经理部、EPC项目部、运行单位四方代表根据阀门维护保养验收中规定的具体内容,对阀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四方代表共同签署《阀门维护保养验收确认单》

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15-07-09 18:58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及《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与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所属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集中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属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应保证公用排水设施的专项投入,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一定比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排水专项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污水与雨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内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确需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由于施工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海、河等水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经三个月通水调试运行,主要出水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确认。其它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公共排水设施及相关的图纸资料向排水管理机构移交。

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备案;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排水管理机构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第三章 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责任,按照排水设施的产权性质确定:

(一)公共排水实施的维护,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养护单位负责;公共排水设施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负责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负责。

(四)排水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它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与养护单位签订管理协议,建立考核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排水设施的养护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养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三)及时清理城区河道范围内垃圾,定期清淤,引水补水改善河道水质。及时维护河道内闸、坝,保证汛期安全渡汛;

(四)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积水、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养护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同时向排水管理机构报告,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用于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标识。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养护维修作业所涉及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明沟、暗渠两侧五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河道管理用地范围内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第四章 排水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必须申领排水许可证,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十九条 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单位负责人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位置、排放的污染种类和浓度、排放时限排放污水。

从事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汽车修理、洗车、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隔油池、拦污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查检测制度,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且对城市排水设施不构成严重危害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排水许可证;仍不符合条件的,收回临时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尾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要求标准。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数量、流向等如实记录和报告。

鼓励在农林、建材等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仪表进行养护、维修,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将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纳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施日常监控。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

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设备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发生生产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向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尾水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一小时之内向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临时接管。

第三十三条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和财政局批复为准。

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或个人的用水量征收,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用水量征收;使用自建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泵前安装流量计,按表收费;承担向企业居民供水的单位,按向居民供水总量征收;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扣产品所含水量后的水量征收。

为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水泵名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第三十五条 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污水处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直接向河流、海域等水体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的,按城市标准污水处理费的70%缴纳。

第三十六条 连山区、龙港区使用城市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票征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水资源办或有关单位征收;各大中型企业外购水源并向本企业居民供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有关部门征收。

收费时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征收部门的实际征收入库额5%从国库中核拨。

第三十七条 环保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处理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并定期公布。财政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及时审核拨付污水处理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24小时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违法排水和破坏排水设施行为的举报,以及污水冒溢和井盖、雨水篦子破碎丢失等情况的投诉。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现场查看;

(二)查阅、复制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采集、检测水样;

(四)责令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排水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公示评估考核结果。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遇到重大汛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未按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或任意向户外排放污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或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抛入明火,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或有害气体的;

(四)擅自填埋、堵塞或疏通城市排水管道的;

(五)各类施工现场、洗车场、饭店等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设置化粪池、隔油池或沉沙池等配套预处理设施的;

(五)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的;

(六)在检查井、排水沟、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的;

(七)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和检查、瞒报排水量或者超标排放污水的。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四条 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1‰滞纳金。欠缴及拒不缴纳的,中止其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单位是指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部队、学校、机关、团体等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企业及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是指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如经营性游泳馆、洗车、洗浴、足疗、冷饮、饮料加工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执行。

【排水养护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养护管理制度06-07

公园养护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06-09

给排水设施管理制度03-30

给排水设备管理制度05-25

给排水管理制度04-21

养护施工管理制度02-06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01-23

小区给排水管理制度01-06

公路养护公司管理制度05-06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9篇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