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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市干线公路养护工作检查评比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大力促进我县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目标迈进,进一步提升养护工作管理水平,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结合我县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具体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 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观念,为社会提供“畅、洁、绿、美、安、舒”的公路运输环境。
第三条 小修保养工作的整体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扎实抓好预防性、经常性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养护机制
第四条 公司小修保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业化道班为基础模块,实行固定保养按需小修,形成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养护生产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以巡路保洁、路基养护、桥涵及沿线设施保养为主要任务的路基道班,以路面维修为主要任务的机械化道班,以绿化管护为主要任务的绿化道班;按照市局下达的小修保养工作目标,将目标计划分解至各专业道班,对道班实行目标考核、成本核算;组织实施路况评定、桥梁检查、数据整理上报、道路抢险及其它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道班实行班长负责制,道工、机械由公司统一调配,在班长带领下集中作业,形成合力,将道班建设成顽强的战斗堡垒。道班长必须做到以班为家、身体力行,做好职工表率。
第七条 道班根据公司下达的养护作业目标,以旬为单位制订养护作业计划,经公司审核同意后,班长带领全班职工组织实施。道班在做好日常养护的基础上,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分管路段进行高标准综合整治,不断改善路容路貌。
第三章 考核与激励
第八条 为指导、督促道班抓好经常性的养护工作,公司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对道班的每日
巡路、养护生产、作业质量、施工安全、班务管理、内业整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根据检查结果及养护目标实现情况对道班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道班职工除可获得全额岗位补贴外还将给予季度奖。连续三个月考评为不合格的道班将进行整顿。
第九条 为了增强道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发养护一线职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工作热情,公司落实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机制,采取提高岗位补贴及奖金比例等措施,重点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待遇,从而保持养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为养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章 装备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必须依靠作业手段的科技化、机械化来实现。公司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养护工作需要为道班更新、配备各类先进、实用的养护机械设备,基本实现路面清扫、挖补机械化,不断提高养护作业质量与效率,降低劳动强度,使更多的人力可以投入到精细化养护上来。
第十条 人才培养是保持公路养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公司在不断加强职工培训的同时,要求每个道班、每个关键岗位都确定两名以上的青年职工做为重点培养对象,通过老职工的言传身教、实践磨练及专业培训,促进新一代养
护工人更快的成长起来,建设一支老中青结合、新老衔接的养护职工队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公司以道班为单位配备齐全配套的施工安全设施,道班长做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与落实;公司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道班及班长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相关人员经济利益挂钩,形成长效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
第二条 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公安、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养护管理法规、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养护职责
第五条 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区交通局是全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乡(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培训、考核公路养护人员,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
(三)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养护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纠正。组织开展全区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公路养护情况。
(四)组织区建和指导乡(镇、街)、村(居)自建公路工程验收,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养护台帐。
(五)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
(六)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加强公路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爱路、护路、惜路的意识。
(二)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督促、指导村(居)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乡(镇、街)、村(居)自建和参与区建公路工程验收。
(四)经常进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 公路管养
第八条 公路养护的实施,贯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受益、谁
养护”的原则,有计划地提高路面等级。
第九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村(居)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现有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养护资金作为经常性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居)从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中安排一定支出,并根据公路养护里程和路面状况逐年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应明确分管责任人,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结合公路养护里程,选配适当的养路人员,配备必要的养护机具,或采取专业队(户)承包的方式养护。
第十二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要保证公路养护取土、用水的需要,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该路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公路登记造册,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路边沟外5米内和公路平交道口、弯道内侧边沟外10米内(系城市规划公路的,按城市规划公路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房屋和其它永久性设施。
上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系铺装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必须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铺装砂石路面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下,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四级公路不超过10吨、三级公路不超过15吨、二级以上公路不超过20吨。
第十九条 机动车制造厂、修理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造成公路损坏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
定,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制度。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三六一机制”,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在册里程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坚持养护里程和质量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乡(镇、街)、村(居)、承包专业户养护公路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养护管理不力,造成区域内公路失养、路面损坏严重,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该路段责任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以奖代补养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公路,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 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 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乡养护站汇报。
8、 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 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2、 不挖“神仙土”,不挖“对头锄”,不打“对面锤”。
3、 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 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 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 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 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 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养护人员属临时季节轮换农民性质,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每月42元/公里,优秀者另加奖励。
3、对工作表现较差者,乡养护站有权予辞退,并不再续签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并评分。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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