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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汕头、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在短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发的情况,适用本制度。
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一票否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警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
(二)一个月内接连-发生2起以上人员死亡的工矿商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
(三)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经举报查实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
(五)没有及时落实事故有关责任追究的;
(六)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
(七)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
(八)对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九)存在区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安委会(办)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或明查暗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给予安全生产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以告知的形式(见附件1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送达,同时抄送市有关领导和市监察局。
第五条 被警示的单位,应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将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安全生产警示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若以前规定与本制度规定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汕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汕头、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被给予安全生产警示后,仍未抓好整改落实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被约谈对象从本地区(本行业)的角度,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不力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完善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整改责任等。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对存在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
(四)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市安委办、监察局、安监局派员组成,并视具体情况邀请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被约谈人是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六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发出书面通知(见附件2略),通知书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针对约谈事项做出说明,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最后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员签名,市安委办存档。
(四)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1.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2.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安全生产方面评先、评优资格;
5.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安委会(办)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启动问责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区县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安委会将对该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白江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川安委〔2015 〕7 号)、《成都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成安委〔2015 〕42 号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问责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安委会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原则进行约谈:
(一)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发生死亡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2 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现象突出的;
(四)对国家、省、市、区公告、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完成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五)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有必要约谈的。
对有以上情形之一,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全区各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 根据约谈对象规定的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委区政府目督办可向区政府安委会提出约谈;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约谈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可向区政府安委会提出约谈;
(四)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可向区政府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第五条 由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委区政府目督办、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并视情邀请区检-察-院、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约谈企业负责人时,由区安监局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
约谈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承办。
第六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会议准备。 由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发出约谈书面通知(约谈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 ),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约谈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召开约谈会议。 会议由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小组向被约谈人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被约谈人做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约谈应安排专人记录(约谈记录样式见附件2 ),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名。
(三)落实约谈要求。 约谈应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根据约谈要求和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15 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并抄送约谈小组单位。
第七条 约谈小组应根据约谈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约谈对象按下列方式作出决定: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三)责令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请区政府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八条 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负责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
第九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区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被约谈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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