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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安全挂墙制度
1、物品验收
(1)仓管员对采购员购回的物品无论多少、大小等都要进行验收,并做到:
①发票与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不相符时不验收;
②发票上的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相符,但名称、规格、型号相符科按实际验收;
③对购进的食品原材料做到不鲜不收,味道不正不收;
④对购进的物品已损坏的不验收。
2、入库存放
⑴验收后的物资,除直拨的外,一律要进仓保管;
⑵进仓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
⑶堆放要有条理、注意整齐美观,不能挤压的物品要平放在层架上;
⑷凡库存物品,要逐项建立登记卡片,物品进仓时在卡片上按数加上,发出时按数减出,结出余数;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3、保管与抽查
⑴对库存物品要勤于检查,防虫蛀、鼠咬,防霉烂变质,将物资的损耗率降到最底限度。
⑵材料会计或有关管理人员也要经常对仓库物资进行抽查,检查是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4、领发物资
1.领用物品计划或报告:
①凡领用物品,根据规定必须提前做计划,报库存部门准备;
②仓管员将报来的计划按每天发货的顺序编排好,做好目录,准备好物品,以便取货人领取。
2.发货与领货
①各部门各单位的领货一般要求专人负责;
②领料员要填好领料单(含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用途等)并签名,仓管员凭单发货;
③领料单一式三份,领料单位自留一份,单位负责人凭单验收;仓管员一份,凭单入帐;材料会计一份,凭单记明细帐;
④发货时仓管员要注意物品先进的先发、后进的后发;
3.货物计价
①货物一般按进价发出,若同一种商品有不同的进价,一般按平均价发出;
②需调出以外的单位的物资,一般按原进价或平均价家手续费和管理费调出
5、盘点
5.1仓库物资要求每月月中小盘点,月底大盘点,半年和年终彻底盘点;
5.2将盘点结果列明细表报财务部审核;
5.3盘点期间停止发货
6、记帐
6.1设立帐薄和登记帐,帐薄要整齐、全面、一目了然;
6.2帐薄要分类设置,物资要分品种、型号、规格等设立帐户;
6.3记帐时要先审核发票和验收单,无误后在入帐,发现有差错时及时解决,在未弄清和更正前不得入帐;
6.4审核验收单、领料单要手续完善后才能入帐,否则要退回仓官员补齐手续后才能入帐;
6.5发出的物资用加权平均发计价,月终出现的发货计价差额分品种列表一式三份,记帐员、部门、财务部各一份;
6.6直拨物资的收发,同其他入库物资一样入帐;
6.7调出本企业的物资所用的管理费、手续费,不得用来冲减材料成本,应由财务部冲减费用;
6.8进口物资要按发票的数量、金额、税金、检疫费等如实折为单价人民币入帐,发出时按加权平均发计价;
6.9对于发票、税单、检疫费等尚未到的进口物资,于月底估价发放,待发票、税单、检疫费等收到、冲减估价后,在按实入帐,并调整暂估价,报财务部材料会计调整三级帐;
6.10月底按时将材料会计报表连同验收单、领料单等报送财务部材料会计;
6.11与仓管员校对事物帐,每月与财务部材料会计对帐,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7、建立档案制度
7.1仓库档案应有验收单、领料单和实物帐薄;
7.2材料会计的档案有验收单、领料单、材料明细帐和材料会计报表
仓库物资管理细则
1.仓库的仓管人员应严格检查进仓物料的规格、质量和数量,发现与发票数量不符,以及质量、规格不符合使用部门的要求,应拒绝进仓,并立即向采购部递交物品验收质量报告。
2.经办理验收手续进仓的物料,必须填制“商品、物料进仓验收单”,仓库据以记帐,并送采购部一份用以办理付款手续。物料经验收合格办理进仓手续后,所发生的一切短缺、变质、霉烂、变行等问题,均由仓库负责处理
3.为提高各部领料工作的计划性、加强仓库物资的管理,采用隔天发料办法办理领料的有关手续;
4.各部门领用物料,必须填制“仓库领料单”或“内部调拨凭单”,经使用部门经理签名,再交仓库主管批准方可领料;
5.各部门领用物料的下月补给计划应在月底报送仓管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送仓管部。
6.物料出仓必须严格办理出仓手续,填制“仓库领料单”或“内部调拨单”,并验明物料的规格、数量,经仓库主管签署,审批发货。仓库应及时记帐及送报财务部一份
7.仓管人员必须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白条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
8.仓库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以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9.仓库人员应定期盘点库存物资,发现升溢或损缺,应办理物资盘盈、盈亏报告手续,填制“商品物料盘盈、盘亏报告手续,填制”商品物料盘盈盘亏报告表“经领导批准,据以列表,并报财务部一份
10.为配合供应部门编好采购计划,及时反映库存物资数额,以节约使用资金,仓管人员应每月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采购部、财务部各一份。
11.各项材料、物资均应制定最底储备量和最高储备量的定额,由仓管部根据库存情况及时向采购部提出请购计划,供应部割据请勾数量进行订货,以控制库存数量。
12.仓管部因未能及时提出请购而造成供应短缺,责任由仓管部承担。如仓库按最底存量提出请购,而采购部不能按时到货,责任则由采购部承担。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企业安全保卫的各项规章制度。仓库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工伤事故的出现。
2.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逐级把关、不留死角,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宣传教育在前的原则,坚持部门责任制。
3.若库区配备消防器材和工具应按企业内部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挪用。
4.严禁各种生活用危险品、车辆、油料、易燃品进如库区。
5.仓库区域严禁烟火和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活,按企业有关安全保卫规定执行。
6.加强用电管理。建立班前班后检查记录制度,做好交接检查的详细记录。
7.加强对企业内美、窗、锁的管理,出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及时采取措施。末班人员下班后,将钥匙交到保卫部门,方可离去。
8.做好来宾登记工作,严禁夜间留宿。特殊情况须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若因违反以上各款规定而造成物品损失,按企业有关规定处理。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大、小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全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 3 条 储存物品属危险化学品的,还应遵守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重长风化 [2015]111号);属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重长风化 [2015]69 号)。
第二章 通用要求
第 4 条 库房、储罐区的设计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1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1992 ) (1999版 )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5603-95)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 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 5 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第 6 条 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安全教育制度》。
第 7 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经消防部门和技安部门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第 8 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 9 条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 年版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50351-2015 ),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等有关规定。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制度化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及能计处和技安处报告,能计处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
第 10 条 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 10 米 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起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
第 11 条 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安全灯等)。
第 12 条 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破损应立即处理。
第 13 条 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第三章 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 14 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 15 条 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必须按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与入库单核对,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 16 条 物品出库时,必须按凭证核实品名、质量、数量,按规定操作程序和入库时间的先后顺序发货,确保无误,避免产生事故隐患。
第 17 条 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门窗一律向外开,必要时应安装通风设备,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第 18 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按照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化学性质相互抵触(非互容)物质的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1 、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 、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 、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 、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7 、生产现场临时存放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
第 19 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使用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第 20 条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场)负责人上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第 21 条 剧毒物品、民爆物品、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门双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 22 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 23 条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90 )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悬挂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第四章 一般物品(材料)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 24 条 各仓库的建筑物门窗及设备必须完整清洁,适合储存该物品,并要根据季节风向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第 25 条 存放物品的货架须考虑货架的安全强度,不准超载。
第 26 条 库内存放的材料,货架位置须适当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库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完好适宜的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情况及室内温度。
第 27 条 库内外材料存放要整齐,凡入库的各种物品必须适当分类隔放,不得混杂放在一起,不得堆积过高过满。
第 28 条 拿堆垛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库内到时高处取物品时,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脚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伤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抛,以防伤人或损失货物。
第五章 储罐区安全管理
第 29 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严格按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长风化 [2015]111 号)对其进行安全管理;按照企业《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重长风化 [2015]111 号)对其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
第 30 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第 31 条 闪点低于 28 ℃ ,沸点低于 85 ℃ 的易燃液体(如苯、乙醇、甲醇等)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 32 条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现场围堰泡沫覆盖系统以及氮封装置,进行日常性通氮气保护。
第 33 条 腐蚀性液体的储罐、管线、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以及防护堤应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
第 34 条 储罐区的防火(护)堤,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5 )。
1 、储罐内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2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应位于防火(护)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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