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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0 22:55:0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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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镇街、通行政村的公路。通镇街公路是指城区通达镇街、以及连接镇街与镇街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镇街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标准;监督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定期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情况通报。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资金筹集、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北碚区政府与各镇街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设计与标准

第八条 各镇街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第十条 三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对公路的平面线形、纵横断面、路面结构和构造物等进行简易设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交通主管部门、各镇街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四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五)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4.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五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六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十七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各镇街要根据全区农村公路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项目审核,凡列入政府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批准;

(三)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四)通过“一事一议”,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区财政将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预算,并按新增税收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

鼓励企业、个人或受益者捐助,积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集资。

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倡导受益村民投工投劳、自愿出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提取咨询、审查、监督、管理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的财务收支应纳入各镇街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告之村民市、区补助多少资金,镇(街)村配套多少资金,每条道路的建设标准和资金用途,实行“阳光作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财务部门的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均采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应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待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而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和竣工决算报告。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审核、汇编年度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区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镇街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直接由区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镇街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要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受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第四十条 各镇街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竣(交)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镇街组织验收。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分步进行。

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由镇街组织验收,报区交通局备案。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

第五十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公路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2015-07-03 11:46 | #2楼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e#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同时废止。这是在公路建设规模持续扩大、投融资和管理体制趋于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投资与合理工期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市场诚信环境、建设优质廉洁工程必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建设单位是公路工程项目的主导和核心,承担着统筹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的决定性因素。《意见》提出,要以增强建设单位能力与素质、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为核心,以严格资格标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监督考评为举措,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工程管理现代化,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现场管理机构和人员实行核备制度

《意见》指出,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管理制度。高速公路项目或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现场管理人员的总人数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特点确定,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其他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意见》对工程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要求也更加明确。其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验。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实行核备制度。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建设单位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及相应资格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对未达到资格标准的,责成其补充完善或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建立覆盖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

《意见》从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合同管理、细化目标管理与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七个方面突出强调了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的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建设单位要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建立并应用覆盖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

《意见》还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统一标准,督促建设单位应用技术成熟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推行针对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制度

《意见》指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研究制定针对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指标应涵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廉政建设等关键内容,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对管理创新、质量优良、安全有序、投资节省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撤换或清退有关单位或人员并追究责任。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年底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在建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型桥隧、隧道)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标准进行全面核查、督促整改;同时要建立公路项目省级建设管理人才库,深化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评价办法报交通运输部。

从明年开始,交通运输部将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督察,对建设单位管理能力、管理行为、管理成效进行抽查;各地也将开展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计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为保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与耐久性。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需求,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单位的能力与素质,推行建设单位高标准、严要求,对提升工程内在品质与耐久性,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建设工期的需要。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落实各参建单位有效投入,明确建设各方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确保合理建设工期,发挥工程投资最大效益。

(三)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的需要。建立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在落实建设单位合同义务,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职责,严格合同执行,对于促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监理规范、诚信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建设廉政工程的需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公路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是当前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程和人员的管理,从体制和机制上堵塞管理漏洞,有利于加快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廉政工程,提高行业形象。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五)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建设单位能力与素质、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为核心,以严格资格标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监督考评为举措,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工程管理现代化,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六)工作原则:

--严格资格标准,推行管理专业化。严格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与素质要求,鼓励组建专业齐全、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专业化管理团队,推进工程管理现代化

--规范建设管理,实行施工标准化。健全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制度,细化质量安全与投资控制目标,严格建设管理关键环节控制,落实标准化要求,建立现代工程管理运行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行为规范化。加强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管理制度与管理责任,发挥建设单位的管理示范效应,确保现代工程取得实效。

--创新管理机制,推进人员职业化。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推进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加强绩效评估,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设管理队伍职业化。

三、严格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管理

(七)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系指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项目法人,及其派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管理机构(指挥部、项目办、管理处等)。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八)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或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标准,但不应低于以下资格条件:

1、管理机构: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智能部门。

2、管理人员: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人员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工程组织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熟悉、掌握公路建设规章、政策,其中:

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

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

关键岗位人员: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其他技术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及其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九)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实行核备制度。

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对未达到资格标准的,要责成其补充完善,或责成其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四、规范建设管理行为

(十)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文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竣(交)工验收。

(十一)严格合同管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创建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条件,确保按设计施工、按规程施工、按合同要求施工。所有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加强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严格计量支付和工程造价控制,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拖欠工程款。

(十二)细化目标管理与责任。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解质量目标与管理要点,细化保证措施,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做到工程管理中各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

(十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依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加强检查落实,,实行严格问责和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政策,强化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确保管理到位。

(十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建立并应用覆盖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

(十五)维护公众利益。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理好与相关单位及沿线群众的关系,树立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良好形象。

(十六)加强廉洁自律。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纪检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措施;要与从业单位逐一签订廉政合同,形成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相互监督机制。

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落实建设管理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重点核查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质量、安全、资金、环保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加快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统一标准,督促建设单位应以技术成熟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程与管理信息、质量安全信息、质量抽检评定信息等;要提出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严肃查处虚假合同、违规支付等行为。

(十八)严格工程验收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批复文件鉴定、审核、验收工程项目。对违规自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规模,隐瞒工程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放交通,不得通过项目竣(交)工验收,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

(十九)执行考核评价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职状态、管理成效的考核评价,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制度、提高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切实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考核评价指标应涵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廉政建设等关键内容,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二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创新、质量优良、安全有序、投资节省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撤换和清退有关单位和人员,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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