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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安全奖惩制度

时间:2022-04-10 22:53:3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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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路监理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1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自身提交的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监理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省道、地方公路项目、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及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施工企业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监理企业指项目总监)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六)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七)按规定时间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履约情况情况的管理;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台帐,并组织季度性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并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情况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负责。

区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与要求进行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局。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总工程师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总监信用评价表》,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情况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依据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若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主管单位(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外,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还有如下要求:

(一)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检查频率为1次/月,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1次/季度组织对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誉情况的检查,掌握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结合指标评分细则,记录在案,并将检查工作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三)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情况情况的管理;结合日常监管,建立信用信息台帐,并组织季度性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

(四)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将组织两次全市范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履约检查,加强对参建各单位的履约能力的监管。

第十二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定的项目,具体参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项目见《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信依据除上述各项外,还包括相关参建单位考勤记录。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或佛山市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或佛山市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核。

(二)评价工作

⒈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将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详见附件16)作为《评标报告》附件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⒉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⒊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并对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对参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对参与其所属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市级综合评价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评定范围内的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市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以上评价程序中,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定的项目,从业单位自评、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参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进行评价;其他属于我市评定的项目项目,从业单位自评、项目建设单位评价以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参见《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佛山市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其关键从业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情况进行自评。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施工、监理企业项目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实时记录并按照标准进行评价。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对参建施工、监理企业项目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评定范围内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具体评价标准参见《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关键人(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关键人(项目总工程师)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关键人(项目总监)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第四章  评价标准及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

⒈评价分数95分≤X;

⒉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

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公路工程

佛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从业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总额超过4亿元,仅有一个从业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额超过2亿元;公路施工监理合同额总超过2千万元。

(2)水运工程

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6千万元;水运施工监理合同总额超过4百万元。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

⒈评价分数85分≤X<95;

⒉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

且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公路工程

佛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从业项目合同段的,公路施工合同总额超过3亿元,仅有一个从业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额超过1.5亿元;公路施工监理合同额总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2)水运工程

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4千万元;水运施工监理合同总额超过2百万元。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75分≤X<85分。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

评价结论:信用差。

第十七条 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评价分数95分≤X;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评价分数85分≤X<95;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75分≤X<85分。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评价结论:信用差。

第十八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从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级,直至降到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四)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区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因质量事故、进度滞后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起群体性事件,被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见附件10。

第十九条 动态调整原则适用于从业单位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由于有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或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区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或引起群体性事件,被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的。相关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立即降级,直至降到D级。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或其关键从业人员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企业或其关键从业人员在本市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从业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在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预审中,对于当年度在佛山市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如申请所投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时,在满足强制性标准前提下,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直接通过资格预审。在招标评标中,我市信用评价等级所占分值原则上按照评标办法百分制所占权重进行确定。具体分值设定原则见附件9。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质量管理、进度控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在年度信用评级半年后,其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原则上可升一级(逐级升级),最高可升至A级。对表现恶劣的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进行降低,降低可根据其具体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级别。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市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市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广东省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⒈若其在广东省综合评价结果为AA级或A级,在我省近三年内因工程质量、安全等原因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通报批评或暂停投标资格的,在我市信用等级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⒉若其在全省无综合评价结果,且未参加佛山市信用评价的,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若在我市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且属于评价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如不参加信用评价,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四)省交通运输厅未公布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结果前,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评定结果对待;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结果后,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省、市级信用评定结果低等级对待。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市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初次进入我市级行政区域时,其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信用等级为AA或A级关键从业人员未按承诺到位,或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前更换的,按如下处理:

(一)企业信用评价时在企业总分中扣分,扣分标准参见相关评价标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违反的扣5分,项目总工违反的扣4分)。

(二)该关键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等级立即降为B级。

(三)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列入信用等级为D级或有在建项目但不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原则上不应通过该年度市、区重点项目的投标资审和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从业单位关键人在本市无在建项目且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连续2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时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通知。

第三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从业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从业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三十一条 从业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佛山市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发布平台为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cankao.gcw818.com),信息查询路径为:首页/政务公开/交通局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第三十三条 从业企业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若经举报查实则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频率组织的动态信用核查评分结果以及市级交通质监机构组织季度性核查和年中、年终质量综合检查评比结果均作为评价期内的信用评价依据(详细见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各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三十五条施工、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施工、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将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安 全 奖 惩 制 度2015-07-03 21:50 | #2楼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把激励机制引入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及职工个人的奖励。

2 职责

2.1安全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2.2各有关部门领导和安全工作负责人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安全奖的分配和发放。

3 奖励细则

3.1安全管理的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方式包括: 通报表扬; 奖金或奖品;奖励或晋级。

3.2安全奖的分类

3.2.1反违章除隐患奖励

A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向责任者提出意见,说明违章行为讲情危险性的;

B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指出违章,并制止其工作的;

C发现工具、设备或影响安全的各类事故隐患,直接报告主管负责人,说明隐患危险性的;

D能对隐患给予主动解决的。

3.2.2安全生产实现目标奖励

A公司实现150天长周期安全生产奖。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150天)全公司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运行考核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时;

B公司实现阶段安全生产奖,在公司规定期间内未发生破坏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的各类事故时;

C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兑现奖。全年未发生甲、乙方责任各类上报交通事故,并鉴定安全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

3.3反违章除隐患奖励根据所发现违章或隐患的严重程度,经安全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3.4安全生产实现目标奖励的分配根据各施工专业危险性和事故率的不同,以及岗位对安全生产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区别。

3.5交通安全责任书兑现奖按照职工对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贡献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职工根据情况享受一种:

A专职机动车驾驶员1200元 / 年;

B兼职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修理及管理人员8 00 元 / 年;

C其他人员500元 / 年。

4 安全奖励的审批

4.1反违章除隐患奖励,人均奖励在300元及以下时,由项目部提出申请,安全部审批;超过人均300元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4.2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时,由安全部提出请奖报告,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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