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矿山安全奖惩制度

矿山安全奖惩制度

时间:2022-05-08 19:06:20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矿山安全奖惩制度

1目的

矿山安全奖惩制度

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意识,杜绝违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所有科室和施工项目部(或劳务队)及所有员工。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建立全矿安全生产奖惩台账;

3.2各科室、项目部负责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奖惩台账,并及时通报奖惩情况。 4一般规定

4.1奖励规定:

为激励安全生产活动中做出成效的部门或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表彰奖励:

4.1.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时顶帮及时清理,照明、支护完善,无安全隐患,作业面不超宽、不超高,当月无违章行为,记录资料完整、完善,班组活动健全的班组,给予200—500.00元奖励。

4.1.2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100—500.00元员奖励。

4.1.3对制止严重违章、消除重大隐患给矿山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由矿长给予通报表彰,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200—1000.00元的奖励。

4.1.4对积极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100—500.00元/次的奖励。

4.1.5对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及时,记录完善,修旧利废的有关人员,给予100—500.00元/次的奖励。

4.1.6不定期由矿山安全检查组成员(含班组长)共同评议,安全工作扎实的项目部或班组,给予200—http://ad.cankao.gcw818.com次的奖励。

4.1.7项目部(或劳务队)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轻伤),经安委会讨论,年终给予一定奖励。

4.2处罚规定:

4.2.1项目部或科室

4.2.1.1“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强令员工在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冒险作

业的,给予200—http://ad.cankao.gcw818.com次的处罚。

4.2.1.2未按要求定期组织本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召开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项目部或科室,给予200—http://ad.cankao.gcw818.com次的处罚。

4.2.1.3内部安全管理松懈,检查中发现员工违章次数较多的项目部或科室,给予200—http://ad.cankao.gcw818.com次的处罚。

4.2.1.4未对新进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及安排上岗作业的;或新近员工作业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给予200—http://ad.cankao.gcw818.com次的处罚。

4.2.1.5设备管理较差,无相关台账、维护保养、检修记录的,给予200—1000.00元/次的处罚。

4.2.1.6各施工项目部、劳务队未按南方公司下达的文件、通知、整改书规定执行的;给予处罚500.00—10000.00元/次项。

4.2.1.7项目部、劳务队相互挖取人员的;或返岗职工未经公司批准的擅自安排工作的,一经发现给予1000.00—5000.00元/次项。

4.2.1.8员工违章情况严重或多次出现类似违章的,将对员工和项目部一并处罚。

4.2.1.9违反其他矿山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4.2.2员工处罚规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施工项目部(或劳务队)或个人进行处罚:

4.2.2.1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4.2.2.1.1未在井口值班室做好出入井登记的,处罚50.00元/人次。

4.2.2.1.2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上QQ、看电影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经发现给予处罚100.00元次。

4.2.2.1.3不服从矿山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对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整改,冒险蛮干的,对违章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隐瞒不报者。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4.2.2.1.4施工班长不带班下井检查安全的;对作业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除、不上报、无防范措施的,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1.5施工班长、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到位、督促不力的,对施工项目部、劳务队施工班长或安全员,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1.6每周一(8:00),班长不参加安全检查的处罚100.00元/人次;不参加安全例会(14:00)的处罚200-500.00元/人次;对会议精神不向下传达,问题不说明的;没有班组会议记录的;对施工项目部、劳务队给予处罚100.00元/人.次。

4.2.2.1.7矿山会议制度规定,所有矿山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劳务队、施工班组长均必须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处罚500.00元/人次。20分钟内迟到的,没迟到一分钟处罚10元,超过20分钟的,按未参加会议进行处罚。

4.2.2.1.8矿山安全例会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需请假的人员,必须向矿山安全科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否则,按未参加会议处罚500.00元/人次。

4.2.2.1.9矿山安全会议过程中不准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不准接打电话,否则处罚50.00元/人次。

4.2.2.1.10入井者不得随便进入盲巷和采空区;不得在井下睡觉;不得随意串岗、不得在井下大小便,否者处罚200.00元/人次。

4.2.2.1.11未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防尘口罩、矿帽、矿灯等)下井的,给予50—http://ad.cankao.gcw818.com次的处罚。

4.2.2.1.12员工井下或地面打架斗殴者,处罚200-2000.00元/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2.2.2顶板管理处罚规定

4.2.2.2.1凡未按掘进作业规程(已发至各班)要求施工的:爆破后不进行通风、洒水防尘的;无撬钎和撬钎配备不齐的(长短各一根)或损坏的;无照明(灯泡距碛头5米内)就进行掘进作业施工的;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2掘进时未清理顶帮和顶帮清理不彻底的(直径大于10cm的悬浮石视为未清理);未打好有效临时(两根直径10cm以上、距碛头1.5米---3米处)支护的,给予处罚400.00元/次.项。

4.2.2.2.3溜井、天井作业时,3米高以上必须做操作平台,按要求必须做好两个操作平台,两平台间距1.5米,并挂好保险绳,施工人员必须背好保险带,梯子架设规范,先通风后进人,从上往下清理,否则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4采场、架厢工作面施工时跟班安全员现场监护不到位的;碰倒、损坏或失效的厢架支柱,未及时恢复或更换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2.5所有采掘施工和支护(架厢、锚网)作业面,施工前必须打好有效临时支护;并且有效临时支护打到位;否则,处罚400.00元/次.项。

4.2.2.2.6工作面及巷道的文明卫生、浮渣清理、水沟畅通、 通道畅通等一经发现给予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0.00元/次项。

4.2.2.3机电、设备管理处罚规定

4.2.2.3.1机电设备要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架设,井下主运输巷用127伏安全电

压照明,所有工作面(采场用碘钨灯除外)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否则处罚200.00元/次项;工棚、居住区用电必须规范,否则处罚100.00元/次项。

4.2.2.3.2不得破坏井下安全生产设施、安全标志,如有违者处罚200.00元/人次。

4.2.2.3.3发现偷盗行为,人为破坏生产设备设施者,给予1000-100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2.2.3.4拖拉机、扒渣机、装载机驾驶室未安装安全护棚或护棚损坏的;未经投入运行使用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3.5拖拉机超载、超速行驶的;抢装矿、运行抢道的;空档滑行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3.6拖拉机、装载机无车灯、无喇叭、无档位、无离合、刹车不灵的;危险地段或坡道上停车、卸车时无档木垫挡的;检修时不撑安全杆;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元/次.项。

4.2.2.3.7拖拉机、装载机载人的一经发现处罚乘车人200.00元/次人驾驶员处罚500.00元/次人;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拔掉点火钥匙。一经发现给予处罚:100.00元次。

4.2.2.3.8扒渣机运行时主操作手及助手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电缆未悬挂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3.9扒渣机在运行时助手在挖臂工作范围内施工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

4.2.2.3.10电缆、电线破皮漏电、接头不合格、挂设不规范的、与风水管混挂的,一经发现,给予200.00元/次项。

4.2.2.3.11电工检修处理设备事故时,未提前下停电通知书的、停电后未悬挂警示牌(用人工作,严禁送电);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的;带电检修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3.12各种保护不安装或不合格的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3.13电缆、电气设备要上台、架或加设木料铺垫安装规范,严禁泡在水中、被水淋,未按要求挂好的、设防水棚的,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4.2.2.3.14所有巷道的照明要按规定安设(灯泡间距15米)要随时检查更换,保证灯泡齐全、明亮;电线无裸头、裸线;否则给予100.00元/次项。

4.2.2.3.15带电作业、移动;高压操作无绝缘用具的;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次项。

4.2.2.3.16拖拉机不得擅自开出井区,或停靠在公路上。一经发现处罚200.00—500.00元。

4.2.2.4通风防尘管理处罚规定

4.2.2.4.1通风设备安装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局扇随意停开的;施工地点无风或风筒距碛头超过规定的(不能超过10米);风筒破损、漏风严重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4.2.2.4.2不按规定配齐使用自救器;自救器损坏或氧气压力不符合规定,一经发现给予处罚500元/次项。

4.2.2.4.3未关好风门或风帘的;损坏风机、风门或风帘的,一经查出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损坏严重的在接受处罚后,还要照价赔偿。

4.2.2.4.4拖拉机、装载机未安装净化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拖拉机运输三趟未加水一次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500.00元/次项。

4.2.2.4.5凡入井人员未戴防尘口罩的一经发现给予处罚100.00元/次。

4.2.2.5火工产品管理处罚规定

4.2.2.5.1施工人员在申领火工品时,不按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制度申报、多领、早领、私存、私藏、不退库的;残、盲炮不按规定排除的;一经发现,按每发雷管100.00元,每筒炸药50.00元进行处罚。

4.2.2.5.2在进行爆破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清场、不设警戒的;在进行爆破作业前没有搞好爆破警戒人员清场工作的;火工品领到作业面,雷管、炸药未分开存放的;启爆线和电缆照明线未分挂,启爆母线未短路的;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罚500.00元/次.项。

4.2.2.5.3边打眼、边装药的,一经发现,处罚当班安全员:200.00元;施工人员处罚500.00元。

4.2.2.5.4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禁止架设固定式放炮母线及与电缆电线混挂,炮后未及时回收, 一经发现给予处罚200.00—500.00元次

4.2.2.5.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接电雷管脚线末端,否则处罚200.00元。

4.2.2.5.6装药时首先必须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等导体相接触,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4.2.2.5.7放炮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得到放炮通知,严禁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4.2.2.5.8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 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摘下,扭接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5min~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否则给予处罚2000.00元次。

4.2.2.5.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给予处罚200.00元次/项。

1、在距瞎炮眼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5.1附则

5.1.1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未列入本制度的按其它管理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制度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5.1.2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项目部、劳务队,由项目部、劳务队落实到违章人。

5.1.3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由矿领导根据当时情况来研究决定。

5.1.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南方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2016-08-14 18:39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

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 奖惩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 安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 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对象

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

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50元奖金。

2、记功:每次加发100元奖金。

3、记大功:每次加发200元奖金。

4、奖金或晋级: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我矿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难受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足为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燃料或废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办防止损害为嘉许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我矿安全生产确有贡献,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矿井安全目标实现者。

2.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足为我矿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六、凡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从被举报人员的罚金中分离50%作为其奖励金额,并现惩现奖,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

1.因安全生产及工作业绩或表现达到奖励规定者,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通风科会同生产科考评,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对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2016-08-14 12:16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 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 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 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

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

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

5、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四条 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

励50元;无法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25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25元。

第十五条 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一、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罚款300--500元。

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2、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矿车、放飞车者;

3、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

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

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

6、酗酒上岗;

7、滑轨溜道者;

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9、井下带电作业者;

10、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罚款200---500元:

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4、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

5、在岗位上饮酒者;

6、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下发7天内完成学习任务。矿项目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矿项目部将对本部门的领导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领导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矿安全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本部门领导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部领导1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队长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队长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当班队长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每次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队长200元;

第二十六条 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班前会后跟班队长要如实填报本单位入井人数,每错一次对单位跟班队长、调度室主任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队长每月跟班次数不得少于二十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跟班队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跟班队干在升、入井时必须与班长一同到井口检身房签到,若不签到或迟上早下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班长各2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的,对其停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本单位队长负责落实,出现丢失或无记录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记录不全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入矿的职工必须培训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上岗,未培训的职工不许入井上岗。

第三十一条 严禁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管理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管理人员立即开除矿籍,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 第三十二条 妨碍、刁难、辱骂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殴打和威胁管理人员的,坚决开除矿籍。

第三十四条 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及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辱骂或报复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

2、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者;

3、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

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5、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6、下井脱帽、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者;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者;

7、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8、工作岗位看闲书(小说、杂志等)者、织毛衣、打扑克者;

9、工作时打闹嬉戏者;

10、升井不按规定行走者;

11、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

12、操作方法执行不规范或不执行者;

13、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破坏各类宣传牌板、墙地砖,向各类设施上涂抹污物,摘损花叶)者,对发现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破坏者并同处理;

14、无故不按矿上规定穿劳保服者;

15、上、下班人员乘坐、爬矿车者;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时间内脱岗或非重点岗位睡岗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二、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学习或学习而上岗,每人罚款100元,罚为其安排上岗的人员100元,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学习日期等,否则每缺1人次罚单位主管100元。

第四十一条 不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100元,单位主管300元。

三、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不开展每十天一次的隐患排查活动,活动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者,每次处罚单位分管领导100-300元,各施工地点被安全管理人员停工者,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 凡是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逾期不整改者,每条罚施工单位主管100元,因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者,由问题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管理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无理取闹、干扰工作,拒绝在各种通知单上签字或不按要求整改隐患,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

四、掘进

第四十六条 在前方可能有积水或未摸清地质构造的掘进面,不按矿批准的措施先探后掘,罚违章指挥者200元。 第四十七条 破坏中腰线桩或导线点标志,每次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巷道贯通前(综掘50m,炮掘20m),不下贯通业务联系书,每次罚责任人100元,不及时编写贯通安全措施,每次罚队技术主管100元。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1、耙岩机绳断丝多或有疙瘩不及时更换;

2、处理溜煤眼、煤仓或斜眼施工不戴保险带;

3、耙岩机作业过程中,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

4、耙岩机停机时操作手把未摘掉或开耙岩机不使用操作手把;

5、耙岩机空绳挂在梁上或顶锚杆上;

6、处理喷浆堵塞管路时,不停风,无人看护枪头;

7、空顶作业的直接责任者和当班班长;

六、放炮、火工产品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地面运送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否则对违章人员每人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严禁无证放炮,多人放炮和无风、微风放炮,严禁瓦斯浓度不明、超限,支护不符合规定,电气设备失爆,空帮、空顶不处理,无防尘水,炮眼不合格等情况下放炮,违者每次罚款200元,严重者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放炮,如贯通、处理堵塞的煤仓、溜煤眼等,必须执行符合规程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班余下的火工产品,必须由班长清点,在领单上填报、签字后由爆破工交回炸药库,炸药箱内不准存留火工产品,否则每次罚爆破工200元;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挂牌,设警戒,不安排警戒人员罚班组长200元,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警戒,每次罚款200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瓦检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发现瞎炮、残炮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完必须向下班现场交待清楚,不处理罚责任者200元,不交接的罚责任者200元,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责任者200元,严禁在残眼内继续装药或加深残眼,违者罚款400元。

第五十八条 放炮母线达不到放炮要求或有明接头,截取雷管脚线作母线用,每次罚责任者200元。

第五十九条 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凡发现不编号发放的,罚责任者100元,领走未编号雷管的每发罚爆破工20元;丢失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发;丢失炸药的,罚责任者100元/卷。

第六十条 放炮前必须将放炮母线扭结短路,否则罚爆破工100元,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只有连接时方可解开,每发现1发未扭结成短路者罚款100元。雷管脚线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每发雷管罚库管员20元。 第六十一条 严禁放炮器在井下短路验电或导通母线验电,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只许爆破工一人操作,违者罚款100-300元。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1、井下各种场地放明炮、放糊炮的指挥者及操作者;

2、放炮后炮烟未吹散,没有进行认真检查,急于进入工作地点者;

3、工作面装药有其他人员或装药、打眼同步进行的;

4、放炮距离、撤人距离不够者;

5、不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如“一炮三检”、“三人联锁”、“警戒距离足够”等)的指挥者及操作者;

6、携带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者;

7、放炮三小件不齐全(竹签、哨子、放炮器钥匙);

8、爆破工一人同时携带炸药、雷管者;

9、炸药箱、雷管箱不加锁者;锁扣用铁丝代替的,锁子失效的;

10、装药、连线、放炮非爆破工一人进行,多人作业者;

11、放炮后未及时回收炮线的。

七、提升运输

第六十四条 人力推车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执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 井上下皮带应做到托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不磨支架,皮带下无积煤或者其它物件磨皮带,无急停装置,无灭火水管;胶带机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六条 积煤压死皮带机、溜子、转载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强行启动的,罚班长及责任者各100元,用水清理皮带机头、机尾积煤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乘坐矿车、扒车、蹬车者;

2、在斜巷运输中,各类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灵敏、不使用,依然进行运输者;

3、推送矿车顶风门者;

4、斜井提升不及时关闭阻车器、挡车门者;

5、处理掉道车强拉硬拽者;

6、没有联络信号随意开机者或乱发、乱打信号的;

7、斜井提升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挂放不规范者;

8、不停机清扫带式输送机滚筒、托辊或更换托辊等转动设备者;

9、将矿车停在风门中,致使风门无法关闭的;

10、绞车司机开车时睡觉者;

11、翻越皮带、刮板机、转载机者,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者。

第六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违反者罚款300-500元。

1、装载物料严禁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偏载,提升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偏载的设备、材料的。

2、用平板车装料时,物件与车辆之间的绑扎少于6处,用矿车装运大件设备的。

3、对超出矿车的物料装卸时,未在矿车两头垫实枕木,未采取有效的防跑车措施和卸料措施的。

4、未用专用料车装载轨道、钢管、型钢等超长物料的。

5、提升时未对提升物进行详细检查的。

6、未按照规定数量提升,超挂车辆的。

第六十九条 皮带机头和皮带机尾无防护栏、防护罩的,罚责任人100---300元。

八、机电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七十一条 每发现一次用其他材料代替熔丝者,罚有关人员200元。

第七十二条 使用的机电设备被埋压,罚有关人员200元。

第七十三条 需停电作业时,开关不验电,不挂牌,不上锁,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四条 各类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第七十五条 甩检漏作业,检漏失灵,罚操作者200元。

第七十六条 综合保护甩掉或失灵,罚操作者200元。

第七十七条 绞车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灵一项,罚单位主管100---300元。

第七十八条 主扇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的备用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需要开机时,能够正常开机,否则罚单位责任人100---300元。

第七十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票停送电制度,由电气值班员操作,正确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验电放电、挂地线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条 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牌板齐全,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 升井后未在3小时内将矿灯、自救器上交到矿灯房,或私藏矿灯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二条 各类电气设备,每发现一处失爆,罚使用、管理单位各200元。

第八十三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在每天早班8时30分、中班16时30分、夜班23时30分以前,未以报表形式上报调度室每班矿灯发放数量,或上报数据不准确者,罚矿灯房值班人员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八十四条 高压电器设备不在明显处挂警戒牌,令其整改完毕。

第八十五条 接地系统有一条不合格或未接地,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六条 锅炉司炉工与维护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及时查看水位计、压力表及安全阀,及时排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一项做不到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七条 溜子、皮带液力联轴器易熔塞,不准用其他材料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八十八条 减速箱、液力联轴器等不按规定加油,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不按要求试保护或私自甩掉保护;

2、接触器不吸合,不积极处理,强行送电;

3、更换设备配件或皮带割扣时,开关不打闭锁;

4、变电工停送高压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5、坐、靠在变压器上取暖。

第九十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MA标志,并严格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要求执行,凡发现井下电气设备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机电科负责人及使用单位主管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

九、“一通三防”

第九十一条 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罚责任者500元。

第九十二条 无安全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者500元。

第九十三条 损坏安全监测仪表、仪器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损坏通风设备、设施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扇,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九十六条 瓦检员假检或漏检一次罚款200元,迟检一次罚款100元,虚填瓦检牌板、手册、报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九十七条 风筒出口到迎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报警断电仪、安全检测探头,每一台罚责任人100元,瓦斯断电仪、探头等吊挂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九条 风筒破口大于100mm,不及时处理每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 局扇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出罚跟班队长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一百O一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记录牌、检查手册和班报表“三对口”,每缺一项罚瓦检员100元。

第一百O二条无测风牌板,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O三条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

第一百O四条积尘超标(连续5m长,2mm厚),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O五条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发现少用一个罚爆破工和当班班长各100元。

第一百O六条不按规定清扫、冲洗巷道积尘,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一百O七条要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每少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O八条井口和扇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在井口、检身房附近抽烟,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O九条局部通风机未挂牌管理,牌板不规范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井下盲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或设置的栅栏不合格,每查出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特殊部位报警仪吊挂不正确;

2、井下安装的断电仪断电范围不准确,探头吊挂位置不正确;

3、井下安装隔爆袋架时,站在皮带或皮带支撑架上作业;

4、随意划破风筒的;

5、随意开、关喷雾降尘设施的;

6、人员过风门不及时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7、井下停电停风撤人不及时或来电不检查气体一风吹;

8、风筒吊挂不平直,死弯多,转弯处未使用骨架风筒的,漏风严重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通三防”问题由通风管理部负责管理,查出的“一通三防”问题由通风管理部处理。

十、其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偷盗矿内产品、材料、配件等的,坚决开除矿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查出“三违”时,当检查人员无法直接找到责任人时,应由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情况,各单位领导有责任积极查找“三违”人员,并上报矿项目部,否则罚有关单位有关领导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车间人员上班期间带小孩的,每发现一次罚相关责任者2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通达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颁发后,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 第一百一十七条全矿职工有权力和义务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三违”人员除按规定进行罚款外,情节严重者或查出“三违”态度不端正者将办“三违”学习班培训学习。“三违”人员在接到矿下发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学习,每迟到一次罚款100元,“三违”人员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三违”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方可安排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三违”人员一律实行过“五关”帮教法。①办班学习关。②谈心帮教关。③现身说教关。④曝光亮相关。⑤罚款处分关。

第一百二十条全矿任何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和各种专业性质检查,都必须将检查情况特别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部送报一份,以便于安监部门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被罚款人员如有异议,可书面申明情况,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安全部门,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罚款以外,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安全部门有权提出100-5000元的罚款,按照前款类似条款处理或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凡安全部门查出的违章人员和事件由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部门之间要相互沟通,不能重复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安全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执行,确保本办法正确无误地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矿安全部。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016-08-14 15:55 | #4楼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能动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矿(公司)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重奖重罚。

(一)、建立矿(公司)安全奖惩专项基金

1、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的来源:

(1)从矿(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

(2)发生工伤事故单位的罚款,以及基层违章、违纪现象的罚款;

(3)从矿(公司)的奖励基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安全奖励。

2、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由矿(公司)安全处(科)管理,财务处(科)单独下账专款专用,由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经理)批准后拨付使用。

(二)、对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矿(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做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卓着的;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的;

4、在安全技术、尘毒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着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亦可同时发给一次性资金。

(四)、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1、接到安全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逾期不改,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监管部门负有责任的同时对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追究责任;

2、严重危及劳动者 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3、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违纪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4、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016-08-14 11:53 | #5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由各级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本制度有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做到奖罚严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条 年度全面实现“五无二达标”(无因工死亡、无因工重伤、 1

无重大交通、无重大火灾、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千人负伤率和粉尘合格率达标)同时安全管理较好的单位,经考核后按年度《安全专业责任制考核办法》相关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结合矿山实际,实行安全生产贡献奖、安全技术攻关奖、安全管理创新奖、安全标准化班组达标奖、专(兼)安全管理人员季度绩效考核奖、AB级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奖等专项奖励。

1、安全生产贡献奖:及时发现或处理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在安全管理上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安全生产及管理方面的其它突出贡献。

2、安全技术攻关奖:解决现场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隐患;解决事故多发岗位的主要安全技术问题;本质安全化方面的显著成果;从安全技术方面入手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课题。

3、安全管理创新奖:推行安全标准化作业、应用危险辨识、评价及控制技术、开展班组安全自主管理活动、推行安全目标管理、推行无隐患管理法、模拟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它安全管理创新方法。

4、AB级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奖:对A、B级危险源(点)实行控制管理,对年度控制管理达标者实施奖励。

第七条 专项奖励的奖励办法和标准,根据xx-x业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和矿业公司实际,在年初制定下发《安全专业责任制考核办法》中予以明确,每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给予重奖:

1、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2

2、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九条 对单位及个人处罚标准:根据xx201261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和xx矿业公司、桦甸矿业公司《安全专业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确定对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标准。

第十条 各级安全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现场检查出的问题,按《安全专业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给予100—3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各种违章行为的处罚:

1、指挥生产的负责人,在布臵生产任务时,不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或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罚生产负责人100—300元。

2、指挥生产的负责人,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罚生产负责人100—300元。

3、劳动者在作业中不按规定佩带个人劳保用品的罚100元。

4、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麻痹大意,违章违规冒险蛮干的罚100—3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伤亡事故的;

2、在生产施工中,对危险有害作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拆除、破坏安全设施造成事故的;

3、发生死亡、重伤、轻伤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又不采取防范措施,以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生产施工中的事故隐患,安全部门已下达整改通知书,而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告,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6、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者,不主动承担责任,隐瞒事故,甚至为调查工作设臵障碍,嫁祸于人的;

7、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第十三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者的处罚: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xx201261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安全环保部审查,领导同意,可减少或免于处罚。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纯属外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2、新产品、新工艺在试制和试用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仍发生意外事故的。

第三章 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安全奖励与处罚原则上执行此制度,如与专业部门、上级部门规定或制度不一致,可参照此制度执行,也可根据性质和后果就高不就低执行。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各类隐患、违章现象、伤亡事故依照本规定有权进行罚款和考核,处罚由综合部根据安全环保部下发《xx》或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对个人罚款应在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得在公-款中报销或变相补贴。

第十八条 各类安全罚款,由安全环保部按规定使用,综合部监

督,本年度未使用完的罚款,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罚款收入只准用于改善劳动条件经费的不足,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表彰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受到上级表彰和奖励的,可同时受到本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受到经济处罚的责任者,可同时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奖惩制度】相关文章:

矿山安全管理奖惩制度04-11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04-11

安全管理奖惩制度_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规定04-03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_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04-04

安全工作奖惩制度_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条例04-04

安全检查奖惩制度_安全检查奖惩制度范文04-01

小学安全奖惩制度_小学安全奖惩制度范本04-01

安全奖惩制度09-11

安全奖惩制度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