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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园区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 、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 119 ,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 、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 ,并做好检查记录。
3 、教学楼、办公楼、教师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 、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 、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 、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 、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 、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 、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0 、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煤气设施,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 1.5 米 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华阳高中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 、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2 、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3 、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 、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5 、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6 、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7 、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楼、实验楼、电教楼防盗门的关锁工作。
三、华阳综合高中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为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确保学生安全信息畅通,每学年各班以书面材料形式将以下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家长要签署反馈意见。
1 、学生在校的学习情况、现实表现及具体考试成绩。
2 、在校期间有无重大违纪事件,受到学校的严重处分,给学校带来较坏影响。
3 、学生学杂费交纳情况。
4 、有无和社会上不良人员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5 、有无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6 、有无男女交往不当,且给班级、学校造成较坏影响。
7 、有无心理上出现异常,已影响到学习。
8 、请病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无故缺课一节以上。
9 、学校作息时间调整情况。
10 、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状况。
对于以上条款,情况严重者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四、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为了保证校园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 、 学校安全检查由政教处和总务处负责,每月第一个星期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2 、 校值周要在值周期间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做出处理决定,值日主任每日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解决。
3 、 主管教学的校长,要每日巡视教师授课情况。
4 、 主管学生纪律、交通、饮食、活动、治安的校长,要每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 、 主管校舍、用电、消防安全的校长要每日检查安全情况,对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6 、 节假日期间要安排好值班和带班。
五、校舍检测维护和危房报告制度
1 、加强教育,增强师生对管好、用好校舍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 、分工负责。学校各班组、处、室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做好维护工作,要保证屋面无杂物、地面平整,门窗、墙面无破损,无乱画乱抹的痕迹。
3 、有计划地搞好校舍的维修和改造工作。总务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危房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做好修理改造工作。
4 、有计划地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 , 要栽好树木种好花草,修好操场和甬道,要责任到人,搞好管理。
5 、加强领导,凡是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学校领导都要亲自检查危房、残墙等每一处不安全的地方,各班、组、处、室的负责人要随时注意本办公室的情况,发现险情,要采取应急措施 , 让学生或教职工及时撤离险区,将物资立即搬出来;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修理改造。对发现险情不能及时报告者或因失职引起后果者都要追究其责任。
6 、要认真组织好检查评比工作,各校每学期要组织检查,并把检查评比的成绩列入教职工考核之中,并作为教师评模、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7 、要实行奖惩制度,无论是教职工或学生对在维护校舍的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要给予大力表扬或以资鼓励,对破坏校舍者或对破坏校舍的行为不制止者除批评教育外,还要做适当的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 学校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实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坏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2 、 教师是学校的主任,应义不容辞地担当起维护校舍、设备设施安全的责任,做到每天上课前检查本辖区的校舍、设施设备是否安全,无隐患才让学生进去,若有隐患立即报告,并协助排除。
3 、 教师要教育学生爱护学校的财产、花草树木,不损坏公物,不攀摘、践踏花草,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4 、 微机、投影仪、录音机、电视机等电教办公器材,维护管理要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在做好防火、防盗的同时,使用维护要做好记录。
5 、 电工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的培训,并持有电工证,方可上岗。
七、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设备和环境卫生:
1 、执行《食品卫生法》和贯彻食品卫生 “ 五四 ” 制度。
2 、生熟分开,库房分类分层保管,堆放整齐。
3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4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 、炊具容器设备专人负责,经常清洗消毒,摆放整齐。
6 、卫生分区包干,有专人负责。
7 、室内门窗清洁,无尘、无蜘蛛网。
8 、掉在地上或桌上的食物不得混入干净食物中继续出售。
9 、饭菜餐台一日三扫,地面无油垢,每周一大扫。
10 、工作人员穿整洁工作服帽、挂工作牌上岗。
11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吸烟,不嚼口香糖。
12 、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
13 、工作人员上岗必须有健康证,不用手直接接触食物。
14 、下班关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工作。
二、食堂工作人员服务标准:
1 、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积极主动,热情周到,不说脏话。
2 、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按时开饭,满足用餐要求,保证师生吃到可口的热饭菜。
3 、工作人员上班穿工作服,每年体检一次(包括肝功能)并做到四勤:即一勤洗手、二勤剪指甲、三勤洗澡理发、四勤换工作服。
4 、搞好饮食卫生,防止 “ 病从口入 ” ,餐具要消毒,做到刀、板生熟分开,工作场地每日三打扫,每周大扫几次,努力做到无蚊、蝇、蟑螂、老鼠。
5 、主动听取意见,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质量。
6 、工作人员不多吃多占,给师生分饭菜不要厚此薄彼,要一视同仁。
二、食品卫生 “ 五四 ” 制度
1 、由原料到成品实行 “ 四不 ” 制度。
采购员不够腐烂变质的原料;
保管员不验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营业员 ( 服务生 ) 不卖腐烂变质的原料;
2 、成品(食物)存放实行 “ 四隔离 ” 。
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 、用具(食具)实行 “ 四过关 ” 。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汽或开水)。
4 、环境卫生采取 “ 四定 ” 办法。
一定人、二定物、三定时间、四定质量、划片包干。
5 、个人卫生做到 “ 四勤 ” 。
一勤洗手、二勤剪指甲、三勤洗澡理发、四勤换工作服。
八、华阳综合高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全体实验人员自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验人员要牢固树立 “ 安全第一 ” 的思想。
二、实验室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每学期两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法规,制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兼任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并应经常检查本室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严格按有关制度办理领用手续,并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有关人员应认真执行。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将本室的消防器材放在干燥、通风、明显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周围不许堆放杂物,严禁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六、各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进行。
七、保证实验室环境整洁,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严禁占用走廊堆放杂物。
八、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许随意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凡使用贵重、大型精密仪器及压力容器或电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要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不听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以必要的处罚。
九、下班后和节假日,要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清理实验用品和场地。寒暑假做好实验室的通风和防护,以防仪器设备锈蚀和霉变。
十、在重大事故和被盗案件发生时,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 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实验室、库房等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规定。
二、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
三、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出室(库)时必须由单位、室(库)负责人签字的专用单,专人发放和专人领取。
四、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五、 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应当设置明显,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六、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华阳高中学生寝室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寝室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生命及财产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1 .学生寝室管-理-员是学生寝室内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2 .为确保安全和寝室管理无空档,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值班时间,严禁离岗。
3 .班主任应加强住宿生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学生就寝后要认真检查各学生的就寝情况,随时掌握未就寝学生的去向,发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
4 .严禁学生熄灯后在寝室内点蜡烛,注意防火安全。
5 .严禁学生将有害、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刀具、棍棒等带入学生寝室。
6 .严禁非住宿生及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寝室。
7 .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注意防火、防盗、防病、防伤以及出现这些情况后怎样采取应急措施。
8 .学校应在寝室内安装防火消防设备,做到有备无患。
十一、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1 、 教室的门窗必须常年保持完好。
2 、 门窗发现损坏,要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 、 教室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值日生要随时关好门窗。
4 、 学生课桌内除放书籍课本、学习用品外,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5 、 学生不准在教室打闹。
6 、 学生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
7 、 教室内不准私接电源、设插座、乱充电。
8 、 不准学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擅自登高檫洗户外窗户。
十二、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
1 、 实行图书、资料编目、登记制度,接触收回账册齐全。
2 、 图书馆环境干燥,无鼠害、虫害现象。
3 、 图书、资料分等级存放整齐,特别贵重书刊的借阅实行校长特批制度。
4 、 门窗有防盗设施,离开工作岗位,应随手关好门窗,防止书刊被盗。
5 、 严禁将明火种带入图书馆、资料室,内部消防器材应摆放明显位置,便于使用。
6 、 节日、寒暑假期间应切断内部电源,实行封闭管理。
十三、网络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 、 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 、 任何部门及个人 . 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学校网及本地局域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3 、 机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尘、防震、防静电等工作,防范措施应有效得力。
4 、 严禁任何人在学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或有毒软件。
5 、 禁止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不利于国-家-安-全稳定以及黄色等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信息。、
6 、 网管中心的服务器、工作站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借用到校外。
7 、 严禁带火种进入室内,人离关窗锁门。
十四、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1 、 学校多媒体教室列入学校安全重点部门,门窗要坚固防盗。
2 、 专人管理,计划安排使用,未经领导批准,闲人不得入内。
3 、 实行微机使用登记和购入硬软件严格审批制度,专人负责审查、登记、保管,账册齐全,不得将黄色、有害、国家查禁等不健康的信息输入教学多媒体内。
4 、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规程,学生应服从老师或辅导人员的指挥。
5 、 人离教室要随手关窗锁门,并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 、 禁止火种带入室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体育活动安全制度
1 、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2 、 体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3 、 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防护工作。
4 、 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由危险的活动。、
5 、 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相互帮组的作用,保护措施 y 要切实有效。
6 、 学生不听指挥,擅自活动造成的身体伤害事故,自负全部责任。
7 、 体育活动器材、设备、场所,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更新,确保学生体育活动安全。
8 、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十六、新生报到及学生个人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1 、 新生报到往返途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和现金,防止丢失、被盗。
2 、 进校后所带箱包,要随手携带,加强看管,不能随处乱放,防止遗失、错拿。
3 、 进入宿舍,箱包要加锁存放。
4 、 学生带来的现金,应当日交学费,余款立即存入饭卡,学生个人身上存放现金不得超过 30 元。
5 、 个人洗晒鞋、衣被等生活用品,要自我加强看管,及时收回宿舍,不得放在外面过夜。
6 、 不提倡学生戴首饰、手机,已带来的最好让家长带回去,不要放在身边,防止丢失。
7 、 妥善保存饭卡,一旦丢失应及时到食堂卡机房挂失,防止卡上钱被他人盗用。
8 、 在校内外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要违章横穿公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十七、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 、 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2 、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 、 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故意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 、 不准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
5 、 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新建、包裹。
6 、 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陷或后进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 、 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8 、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9 、 学校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于只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十八、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 、 学校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要接受公安、交通、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并指派专人负责。
2 、 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按照定时、定范围、定载人员的原则,取得道路运营证后,方可接送学生。
3 、 接送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龄,必须持有与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学校要和驾驶员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职责。接送车必须有随车监护人员。
4 、 建立车辆档案,做到 “ 一车一档 ” 。车辆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5 、 学生接送车除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须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综合性检测。
6 、 不得使用报废车、拼装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7 、 学生接送车必须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
8 、 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由公安、交通和教育部门制定。
十九、学生卫生保健制度
1 、 学校成立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且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2 、 学校专门抽调一名体育教师作为保健教师。
3 、 新生入学当年进行体检,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并每年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 “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 的原则,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单位 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 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浙江大学校园综合治理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 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 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
第十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和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并协助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各单位 和 驻校内其他单位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配备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人员,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依照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安全保卫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 一 )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商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 二 ) 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 三 ) 车库、油库等部位;
( 四 )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等;
( 五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 六 )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 七 ) 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 八 ) 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 九 )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 十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 十一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安全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若有物业管理的,物业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 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建筑物 属 多家 单位的,由占用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产生的费用由各单位按使用面积分摊。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各 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报安全保卫处维修,后勤管理处予以配合;消防设施的检测由安全保卫处负责。
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及时告知安全保卫处,由安全保卫处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统一添置、更换或维修。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修由单位自负,并须 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所需消防器材等产品由安全保卫处统一配置,经费由单位自支。
第十九条 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应负责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的日常检查,并每月对屋顶消火栓、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及静压试验。
安全保卫处负责室外消火栓的日常检查,每月对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静压进行试验。
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消防管网(含喷淋、消火栓、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新建和扩建建筑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且在规定的质保期内。
后勤管理处负责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且在规定的质保期内。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和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报请安全保卫处参加方可进行。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接受安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应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安全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安全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 二 )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 三 )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 四 )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 五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六 )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 七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 八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二 )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三 )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 四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五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 六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七 )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 八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 九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 十 ) 消防 ( 控制室 ) 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 十一 )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 十二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 一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二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三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四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五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六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对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场所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安全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安全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因城市规划布局等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安全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 二 )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 三 )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 四 )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 五 )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系)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一 ) 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 二 )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 三 )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 四 )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八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被学校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的各单位每年依据上一年度消防安全状况向学校交纳当年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 10000 元。若年度内未发生任何火灾事故,年终予以返还或滚存到下一年度。若年度内发生火灾事故,该单位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将不予返还,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 予以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 。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保 〔 2015 〕 1 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除按照《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各单位,包括 各学部、学院(系)、党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及其他各独立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浙大发保〔2015 〕 1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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