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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0 18:53:0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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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安全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管理,实现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安全、正常运转,保障地震应急快速响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维护、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对外服务、考核评比、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条件保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岗位与人员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运行,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指挥场所、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的管理等。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可根据各自实际设立地震指挥中心的应急工作岗位,可按照日常运行维护和地震应急的不同情况进行设置,包括运行管理岗、技术保障岗、应急值班岗、后勤保障岗、应急协同岗等。

第五条根据震时和平时工作需要, 确定各岗位人员数量,人员配置可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岗位责任应明确到人。

第六条各岗位人员需定期接受中国地震局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到达岗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章日常运维

第八条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中心7×24小时专职值班制度,暂不具备7×24小时专职值班条件的,可采取带岗值班制度。各省级地震局应在当月25日前将应急指挥中心下月值班表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第九条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设备检查:每天定时检查大屏幕系统、数字会议系统、音视频信号输入输出、中央控制系统、服务器、磁盘阵列等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2)网络测试:每天定时检查内部网络各节点之间,以及与外部网络是否通畅。

(3)工作日志记录:记录指挥中心使用情况和设备工作状态。

(4)问题处理和过程记录:详细记录故障设备的处理过程,未解决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建议处理方案。

(5)值班工作交接:值班完成后向下一位值班人员交接,应有交接记录。

第十条定期对指挥场所及配套设施进行检查。指挥场所包括指挥大厅、辅助工作厅、应急机房、信息控制室、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包括指挥席位、新风空调、门窗、灯光、消防、逃生通道、保安监控、环境监控等。

第十一条定期对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软硬件系统进行维护。按照使用手册进行定期检测、备份、充放电、病毒查杀、系统升级等。指挥中心需要进行定期维护的设备包括大屏幕及辅助显示系统、数字会议系统、音响扩声系统、UPS电源、网络系统、各类服务器、图形工作站、各类终端、存储系统、现场信息接收系统、VSAT卫星系统、中央控制系统、各类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软件等。定期对所有需要充电设备进行充电,包括相机、摄像机、无线话筒、对讲机等。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地震应急触发,全面检测系统工作流程和状态。

第十三条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和维护机制,定期收集、整理、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建立日常备份制度,发生故障时迅速恢复系统。

第十五条建立灾难恢复措施方案。灾难恢复措施包括灾难预防制度、灾难演习制度及灾难恢复。

第十六条建立故障处置、报告与记录制度。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对问题及所采取的处置措施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既是地震应急指挥的场所,也是地震系统对外宣传窗口和重要会议场所。指挥中心应协助搞好对外形象宣传和重要会议保障。

第十八条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保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传输、保存、使用、借阅涉密资料。

第十九条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地震应急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地震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指挥中心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破坏性地震或对本区域影响较大的地震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应根据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流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到岗。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配套保障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技术系统包括音响、数字会议、大屏幕、辅助屏幕、打印机、复印机等。配套保障包括指挥长席位、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席位、秘书席位、专家工作席位、灯光、空调、新风等。

第二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期次震情、灾情信息获取、震情灾情收集与汇总。相关岗位人员确保同地震应急涉及各个业务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地震三要素、地震烈度数据,地面运动速度、加速度峰值、人员伤亡及其他灾情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灾害快速评估与动态评估,形成报告,完成向指挥长汇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灾情、震情信息通告。

第二十六条当灾区地面通讯中断时,能够启动无线通讯系统,及时接收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传回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七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次地震的资料归档,工作总结及报告编写。

第二十八条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在中国地震局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各区域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动应急响应,对灾区地震应急提供技术、装备、人员的支持。

第五章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模拟演练。省局级内部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指挥中心内部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4次,定期参加区域联动协作区内的联合演练,参与中国地震局和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的各类联合演练。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系统的演练应尽量选择复杂环境。

第三十条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定期对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进行突击抽查,开展相应级别的应急演练,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不定期地与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应急演练的规模、级别设定应结合当地的实际。同时,要结合全国年度重点危险区和各省重点防御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包括设备维护费、软件升级费、配件损耗费、数据更新费、值班费、演练费、报告编写费、评比费、通讯费、交通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第三十三条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各省根据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与工作计划使用经费。

第七章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对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的考核,主要包括地震应急、应急演习,日常运行维护、年度危险区应急对策研究报告的编写、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

第三十五条中国地震局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评比,评比结果将纳入全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评比。

第三十六条根据年度评比结果,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问题突出,整改无效的单位进行批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需制定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细则,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区域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未尽事宜尚应遵照中国地震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指挥中心管理制度2015-07-01 21:44 | #2楼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e#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设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定、修订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对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网络。

(五)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并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提出预警信息。

(六)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授权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训练、演习。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负责国家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投入资产的清理和核定工作。

(十)完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内设5个职能部门:

(一)综合部

负责办公综合业务,制定机关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文秘、档案和行政事务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会议、对外联络等工作;负责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指挥协调部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的接收、处理、上报及值班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集相关资源,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授权下达指挥命令。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演习和训练。

(三)信息管理部

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管理,分析特别重大事故风险,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四)技术装备部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技术装备保障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基础研究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负责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五)资产财务部

负责国家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应急救援项目投入资产的清理和核定工作;负责中心财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事业编制80名。其中:主任1名,配备副部级干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和任务重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适当高配干部。

四、其他事项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行政监管职责,负责起草或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依法进行监管;统一规划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经授权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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