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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作业许可制度

时间:2022-04-10 17:04:2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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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作业许可制度

一、进厅事项:

安全生产作业许可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市级审查);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

(四)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审查;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二、办理流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市级审查)

1.提交申请: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4)安全评价报告。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要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申请人仅需要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有其他不予受理情况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或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情况一览表》转交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以下简称科室),由科室签收登记,一览表由窗口负责留存。

3.审查:科室在接到窗口工作人员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配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合格或审查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现场存在问题,窗口或科室应当出具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2)经审查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科室和窗口有关人员共同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并由科室填写《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转交窗口。

(3)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者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科室填写《不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方式转交窗口。

4.审批发证:

(1)窗口工作人员接到《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后,填写《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经窗口分管领导签批后,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后,应当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存档:许可程序办结后,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对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1.提交申请: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有其他不予受理情况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或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受理情况一览表》转交科室,由科室签收登记,一览表由窗口负责留存。

3.审查:科室在接到窗口工作人员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配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或者现场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合格或审查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现场存在问题,窗口或科室应当出具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2)经审查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科室和窗口有关人员共同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审查意见表》,并由科室填写《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转交窗口。

(3)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者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科室填写《不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方式转交窗口。

4.审批发证:

(1)窗口工作人员接到《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后,填写《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经窗口分管领导签批后,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2)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后,应当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存档:许可程序办结后,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对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

1.提交申请: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批发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前款规定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3)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有其他不予受理情况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或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受理情况一览表》转交科室,由科室签收登记,一览表由窗口负责留存。

3.审查:科室在接到窗口工作人员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配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或者现场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合格或审查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现场存在问题,窗口或科室应当出具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2)经审查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科室和窗口有关人员共同填写《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并由科室填写《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转交窗口。

(3)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者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科室填写《不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方式转交窗口。

4.审批发证:

(1)窗口工作人员接到《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后,填写《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经窗口分管领导签批后,在3个工作日制作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2)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同意颁发许可证单位情况汇总表》后,应当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存档:许可程序办结后,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对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

1.提交申请: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聊城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技术考核发证登记表;

(2)聊城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情况一览表。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或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受理情况一览表》转交科室,由科室签收登记,一览表由窗口负责留存。

3.审查:科室在接到窗口工作人员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配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合格或审查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科室和窗口人员共同填写《聊城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一览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转交窗口。

(2)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由窗口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4.审批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接到《聊城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一览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5.存档:许可程序办结后,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对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

1.提交申请: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考生成绩清单;

(2)聊城市安全资格证考核发证情况一览表。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或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安全资格培训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安全资格培训受理情况一览表》转交科室,由科室签收登记,一览表由窗口负责留存。

3.审查:科室在接到窗口工作人员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配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合格或审查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科室和窗口有关人员共同填写《

聊城市安全资格考核发证情况一览表》,并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转交窗口。

(2)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由窗口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4.审批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接到《聊城市安全资格考核发证情况一览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5.存档:许可程序办结后,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对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审查

1.提交申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7)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8)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有其他不予受理情况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或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审查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审查受理情况一览表》转交科室,由科室签收登记,一览表由窗口负责留存。

3.审查:科室在接到窗口工作人员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配合窗口工作人员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经审查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科室和窗口有关人员共同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审查意见表》,并由科室填写《同意颁发资质证书单位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转交窗口。

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窗口负责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审批发证:

(1)窗口工作人员接到《同意颁发资质证书单位情况汇总表》后,填写《同意颁发资质证书单位情况汇总表》,经窗口分管领导签批后,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丙级资质证书。

(2)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窗口负责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存档:许可程序办结后,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对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提交申请: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人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矿商贸企业还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还应提交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未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有其他不予受理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受理情况一览表》转交科室,由科室签收登记,一览表由窗口负责留存。

3.审查:科室在接到窗口工作人员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配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或者现场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合格或审查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现场存在问题,窗口或科室应当出具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2)经审查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科室和窗口有关人员共同填写相应的《审查书》,并由科室填写《同意出具安全设计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转交窗口。

(3)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者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科室应当填写《不同意出具安全设计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方式转交窗口。

4.审批发证:

(1)窗口工作人员接到《同意出具安全设计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后,填写《同意出具安全设计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经窗口分管领导签批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

(2)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同意出具安全设计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后,应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5.存档:许可程序办结后,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1.提交申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5〕12号)的要求,申请人依据办理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请类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需提供:

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③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预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④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⑤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审查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

⑥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⑦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提供:

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③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设计专篇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⑥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审意见;

⑦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

⑧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⑨专篇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供:

①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

a.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b.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c.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d.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e.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f.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g.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h.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

i.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卫生专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评审意见;

j.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核查表;

k.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

l.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意见。

②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a.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b.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c.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d.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e.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f.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g.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h.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i.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

j.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

k.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卫生专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评审意见。

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a.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b.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c.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d.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e.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f.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g.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h.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i.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

j.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

k.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卫生专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评审意见。

(以上材料提交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1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受理情况一览表》转交科室,由科室签收登记,一览表由窗口负责留存。

3.审查:科室在接到窗口工作人员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配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或者现场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合格或审查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现场存在问题,窗口或职业健康科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2)经审查或者经整改后符合要求,予以批复,科室和窗口有关人员共同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同时,由科室出具《同意出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转交窗口。

(3)经审查不符合审查要求或者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审查要求的,科室出具书面批复意见并转交窗口,并填写《不同意出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方式转交窗口。

4.审批发证:

(1)窗口工作人员接到《同意出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和批复意见后,填写《同意出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经窗口分管领导签批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

(2)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同意出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和批复意见后,填写《不同意出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存档:许可程序办结后,职业健康科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遵照以上程序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务必确保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和延期办理的相关规定2015-06-30 23:38 | #2楼

根据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252号)规定,全市自2015年12月起,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现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同时在网上申请: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湖北省工程建设网 http://cankao.gcw818.com);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4、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6、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次延期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应及时补正并重新申报;对不属于本次延期范围或者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再次延期申请审查仍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四)有下列情况的,必须重新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未提交延期申请的施工企业;

5、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三年中)被列为武汉市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的。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内容: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职责情况;

3、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任职考核情况;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6、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情况;

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8、安全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的情况;

9、施工企业取证后三年中承接工程情况;

10、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

11、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存档情况;

12、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对于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交回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六)12月中旬起,开始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考核证延期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合格证延期两部份。

(一)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1、由施工企业提前15-30天在网上报名(湖北工程建设网: http://cankao.gcw818.com),每周一、三、五为上网报名时间。

2、报名后,经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审核符合条件后,方能参加考试。

“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的条件为: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安全员上岗证书。

3、考试采取计算机随机抽题,考试人员网上闭卷考试作答,计算机自动判分。

4、施工企业在网上查看,本企业“三类人员”的考试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

5、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

6、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再次参加考试。连续两次考试均不合格的,一月后方可再次考试。再次考试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一年后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各企业可自行组织参考人员进行统一学习培训,也可向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报名参加学习培训。

8、12月份起,开始接受“三类人员”考试网上报名。

(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

1、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向所在施工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施工企业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市安全站企管科递交延期申请,通过初审,企业将申请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交颁证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免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直接申请延期。

1)获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或湖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以及两个以上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黄鹤杯)或两次以上获得武汉市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2)两个以上项目获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或获得湖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且无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达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3、免考直接申请延期的人员提交延期申请时,同时提交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原件。

三、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领到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加强对“三类人员”的资格审查,强化考场的监督管理,保证延期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要督促企业按照省建设厅统一培训教材,以企业自行组织为主开展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贯,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深化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积极配合省建设厅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及时实施相关处罚。

(五)安全生产考核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陆续到期的施工企业提前三个月按此通知执行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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