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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时间:2022-04-10 17:01:0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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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精神,为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整改以及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方面投入,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省政府的决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下达项目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项目,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七)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在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的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符合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省属项目承担单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区)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安全生产部门会财政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县、市(区)项目在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地级市安全生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年度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并由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应做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  建立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省财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5-06-30 16:40 | #2楼

为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5〕73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进工程项目

(一)项目安排原则

1、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在地级以上城市选择具备一定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基础的城市作为试点单位;在设区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家政培训机构和大型家政服务企业作为家政培训项目定点单位,通过典型示范,稳步推进全省家政培训和服务体系建设。

2、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15〕149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15〕276号)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家政服务试点城市和家政培训承办单位的评审,规范项目和资金的申请、评审、验收、拨付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效益。

3、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建立考核验收机制,加强项目追踪问效和资金监管,切实提高“双进工程”效果。

(二)申请立项标准

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

2、家政培训申办单位标准:

(1)工会培训机构:①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②有3名以上具备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③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④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2)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②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③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的能力;④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三)资金支持标准

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15〕149号)文件的规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每个中心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2、“家政服务工程”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15〕276号)开展家政服务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原则上按每人平均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具体培训项目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另行制定。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程序

1、项目申报

(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承办单位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2015年及以后年度,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要求的材料。

(2)家政培训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财政厅经济建设处。2015年及以后年度,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承办单位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培训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要求的材料。

2、项目评审。根据各地推荐意见,省财政厅与省商务厅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下达项目安排意见,并编制《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安排一览表》,报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备案。

3、项目实施。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安排意见,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4、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家政培训项目由承办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报告上季度培训情况。培训报告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验收合格凭证、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5、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下达资金。

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一)项目安排原则

1、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在石家庄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县、乡,重点支持建设、改造回收站和分拣中心。

2、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结合城市规划,严格按照商务部规范标准建设回收站和分拣中心等设施,稳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3、强化监管,用好政策。严格资金申请、评审、验收、拨付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效益。

(二)申请依据和标准

1、申请立项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15】16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15〕1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7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5〕73号)等文件。

2、项目建设标准。

(1)回收站点建设标准。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建设标准为:简易收购站点要配置绿色遮护栏、遮阳伞和必要的设备,并一律标注国际通用的再生资源无限循环标识。社区固定收购站点的营业面积不应低于10平方米,建筑设计及装饰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每个回收站设置一名回收员,配置一辆三轮车,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2)设立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分拣中心的标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规模。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便于运输。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具备可对再生资源进行初加工的必要设备。

(三)资金支持标准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社区回收点支持5000元,每个分拣中心原则上按照4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程序

1、项目申报。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承办单位向设区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局初审后,联合将项目申报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2015年及以后年度,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

项目申办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申报文件;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④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项目评审。省财政厅与省商务厅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并编制《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安排一览表》,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确认后,财政部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3、项目实施。根据批准的试点方案,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办企业具体实施。

4、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承办企业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5、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资金拨付至承办企业。

三、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体系建设项目

(一)项目安排原则

坚持以“稳定市场、保障供应、有效调控、服务民生”为宗旨,以监测、调控为手段,构建监测准确、预测科学、反映快速、处置有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二)支持方向和范围

1、城乡市场监测体系项目支持重点

(1)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及商贸服务行业数据收集。对列入市场运行监测三大系统样本企业和商贸服务行业统计样本企业的数据报送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2)改善市场运行监测及商贸服务行业统计条件。为承担监测统计工作任务的省、市、县商务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重点支持尚未配备信息报送设备或未享受到商务部下拨的专门用于改善信息报送条件资金的企业配备相应工作设备。

(3)搞好市场运行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对网络版“商务预报”和11个设区市广播版“商务预报”给予费用补助。

(4)升级改造河北省市场运行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河北省现代流通产业信息库,开展以现代物流产业为重点的信息监测工作。

(5)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及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调研培训和分析报送工作水平。

2、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支持重点

(1)改善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信息报送条件。为我省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以及省级生猪活体储备、食糖储备任务的企业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

(2)加强储备应急信息收集和处置工作。对我省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的信息员和应急处置期间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工作补贴、奖励。

(3)完善河北省应急管理网络监控系统;建设河北省市场供应应急商品数据库、应急商品投放电子地图跟踪监测系统、河北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网络系统,完善河北省生猪储备动态监测网络系统。

(4)提高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调研培训和日常管理水平。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开展省、市两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调研培训以及日常管理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完成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安排的三级响应机制下地方猪肉储备任务的设区市商务局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程序

1、项目和资金申请。执行主体为省商务厅的数据收集、设备购置、信息发布、网络程序开发、调研培训等费用,由省商务厅根据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提出项目初步安排意见,并列出项目资金详细方案。执行主体为设区市商务局的信息发布、工作调研等费用,由各设区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明确经费补助方向,会同设区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根据项目补助标准制定项目初步安排意见,并列出项目资金详细方案。

申请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市场监测和储备应急信息员及拟奖励人员名单;市场监测和储备应急拟购置设备清单;地方猪肉储备计划任务书、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及奖励性工作经费补助明细;拟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信息发布和网络升级改造的协议、合同;拟开展的培训调研计划和费用预算;其他有关工作内容和费用明细等。

2、项目和资金评审。省财政厅与省商务厅组织评审组,对市场监测和储备应急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评审确定,编制《促进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一览表》,下达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项目实施和验收。根据省下达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商务部门组织项目承办单位具体实施。需验收并完成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

4、资金拨付。执行主体为商务厅的资金拨付:数据收集费由财政厅拨付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集中发放至有关人员。工作设备由省商务厅按照配置标准,采取政府统一采购方式集中配发至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商务局,配发至企业的工作设备由各设区市商务局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它费用由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按财政有关规定和程序下拨。执行主体为设区市商务局的资金拨付:信息发布、工作调研等费用,由省财政根据项目安排意见直接拨付至各设区市财政局,由各设区市财政局根据具体项目安排意见,按财政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

四、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项目安排原则

1、突出重点。项目资金重点用于县级以上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统筹安排。严格落实中央财政项目使用管理要求,根据各地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分配资金。

3、严格管理。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拨付程序,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申请立项依据和标准

(一)立项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15]2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放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5]120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15]50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5〕7号)等文件。

(二)立项标准。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以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主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配备必要的举报投诉工作设备,开展举报投诉、预警、咨询服务,形成有效、全方位覆盖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重要支撑。积极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商务行政执法对市场监管的能力。

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立了以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主体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专门机构,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县(区、市)可不单设机构,可将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设在商务执法队伍内部,但必须开通12312专线服务电话,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值守,并与上级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联网,与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

2、设区市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要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并按照商务部确定的统一标识和标准进行装修。

3、按照商务部的统一要求,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区市要配备信息化数据终端电脑、PC坐席台、12312语音呼叫应答一体机、网络交换机、操作控制台及应用服务器等。

4、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必须建立举报投诉流转、案件督办、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机制,形成完整的举报投诉案件分流、转交、办理、反馈流程。

5、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必须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为依托,建立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具有一定数量的行政编制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经费基本有保障,具有完备的执法工作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金支持标准

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15]271号)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地级市每个不超过100万元,县级每个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程序

1、项目申报。各设区市和省第一批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市、区)商务局根据自愿原则,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联合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省商务厅整规办。2015年及以后年度,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

申报材料包括:(1)12312投诉举报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申报材料: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商务执法工作基本情况,执法人员状况材料,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章制度有关材料。

2、项目评审。省财政厅与省商务厅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核确认,下达项目安排意见,汇总编制《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一览表》,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3、项目实施。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安排意见,商务部门组织项目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4、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做出调整的,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5、资金拨付。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五、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

(一)项目安排原则

1、合理分配。依据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和设区市经济发展水平、汽车保有规模、人均汽车保有量、人均GDP等因素,充分考虑各级商务部门推荐意见,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下达我省任务,合理分配项目指标。

2、严格标准。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15〕4号)的要求,做好承办企业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

3、规范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资金申请、评审、拨付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效益。

(二)申请立项标准

1、申办企业标准:(1)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已报商务部备案的企业;(2)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3)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米,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近三年报废汽车(不含摩托车)回收、拆解量年均在500辆以上;(4)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5)制定了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6)履行企业义务,按时上报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统计报表。

2、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升级改造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5)为标准,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应达到规范对场地、设施设备、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主要具备:(1)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2)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设备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3)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4)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技术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三)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于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要求,经核准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并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程序

1、项目申报。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办单位向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后,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申请企业在省财政直管县(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报所在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备案。2015年及以后年度,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

申办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4)企业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

2、项目评审。省财政厅与省商务厅组成评审组,依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并编制《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安排一览表》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试点方案审核确认后,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

3、项目实施。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批准的试点方案,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办企业具体实施。

4、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承办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组成项目验收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核准建设项目进行逐一验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并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检。

承办企业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申请,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5、资金拨付。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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