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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库房安全制度
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3职责
3.1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房、设置警示标识、安全设施配置和维护、建立台帐等管理工作。
3.2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管理情况,发现问题,要求生产单位立即整改。
3.3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的消防管理。
4内容
4.1专人管理: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4.2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备以下条件:
4.2.1库房不得有地下室,耐火等级符合储存危险品要求。
4.2.2必须远离公共场所、生活区、水源、交通干线等。
4.2.3消防、供配电、防雷、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晒、防腐蚀、防渗漏、仪表、安全阀、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齐备,要符合规范,并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能正常使用。
4.2.4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4.3危险标志:各单位应在危险品库房、罐区设置危险标志,以及毒物周知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名称、特性、危害、伤害救治、应急处理措施等。
4.4库房管理: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危险品台帐,严格出入库登记,经常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4.5各单位每月必须对危险品库房、罐区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检查要有记录。
4.6综合管理部、行政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危险品库房、罐区进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
1、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将杂物清扫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堆放炸药类、索类成品箱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2、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分垛堆放。
3、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4、所有民爆器材的出入库都必须详细登记。入库时,必须查验购买证,验收运输证,登记车辆牌号和有关内容,出库时,提货人先登记(包括车辆牌号等内容),交验提货单;严禁凭电话、白条发放民爆器材;严禁无正当手续出入库民爆器材。
5、变质、失效和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旧民爆器材不得入库。代储存的民爆器材必须有相关协议和提货手续。
6、如遇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禁止一切收发活动。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8、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必须分开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9、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原则。
10、库房管理严格执行“十防、十二无”的原则。
11、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认真履行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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