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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执法意识,明确任务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监督管理职责的活动,既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也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调查处理事故、核查投诉举报等工作。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关系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精神为指引,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战略,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力争到2017年,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一支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三)基本原则。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依据正确、证据确凿,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惩戒与教育、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形成强有力的联合执法机制。坚持管理权、执法权相互协调促进,实现业务管理与执法检查相对分离。
二、完善执法机制,创新工作方法
(四)强化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导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程序,保证执法计划的协调运转。要根据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级别和地域管辖权限,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监察缺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重点负责工矿商贸行业中央企业总部的安全监管监察。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合理制定辖区内分级监管办法,明确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范围。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类别或者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实施分类监管。
(六)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执法工作模式。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安全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省(区、市)之间、市(地、州)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许可后续监管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努力构筑衔接顺畅、严密高效的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网络。
(七)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主动商请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移送程序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档案资料,跟踪案件查办结果。要健全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工作简报、典型案例通报、研讨交流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
(八)加强立法后评估和解释工作。安全生产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施行满5年后,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执行情况,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交评估报告。其他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要加强立法的解释工作,按照逐级请示的原则,及时答复下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九)严格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执法检查前,要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检查过程中,要按照现场检查方案,采取表格检查法等方式,逐项记录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要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和处理文书,注明违法行为及认定依据,告知被检查单位整改要求,明确复查单位和期限。严格证据的采集、固定、保存标准,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调查取证或者证据不足的,不得采取不利于当事人的执法措施。
(十)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听证事项和申请时限要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要科学合理地遴选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反馈。听证结束后,要认真形成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一)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专门审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中记载。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结果有疑义的,要予以解释和说明。要按照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建立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确保大致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大体一致。
(十二)强化行政处罚过程控制。要正确适用实体法,不得随意选择行政处罚依据。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提请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前,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种类,正确选择使用执法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处罚执行完毕后,要在30日内办理结案并立卷归档。要建立案卷台账,严格档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更改案卷材料及其内容。重大行政处罚上报备案时,要同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据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和证明对象。
(十三)完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履行审批手续并制作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要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收、销毁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的,对于超出部分,要返还当事人或者依法予以提存。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依法解除的,要及时恢复原状、返还财物。
(十四)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要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许可权力,简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严格遵循行政许可种类、条件和程序法定的原则,禁止以备案方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禁止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核查、前置审查等形式增加许可环节。除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要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收费标准、办结时限和结果。依法实施委托许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发现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五)依法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法定授权或者委托,全面细致地做好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要采用包括听证会在内的多种方法征求对事故结论的意见,对于事故调查组成员和其他方面的不同意见,要如实向负责事故查处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以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向事故责任单位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其节录本。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6号)等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公开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通过设立举报箱、电子邮箱、网站专栏和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尽快开通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严格依照《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处理制度,落实审查登记、受理告知、核查处理、书面答复等基本程序,定期分析举报投诉的来源、类别、趋势、规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并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1〕184号),健全统计的填报、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强化统计分析工作,定期进行量化对比,注重态势把握,找出阶段性特点和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四、强化监督考核,提升执法效能
(十八)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发现被复议机关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要依法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下级部门要按规定期限报告纠正违法行为和善后工作情况;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要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积极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十九)严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复议诉讼结果等,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本部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定性和定量、内部和外部、检查和自查相结合,评议考核结果要纳入部门绩效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
(二十)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要完善评查标准,注重评查实效,促进提升办案能力。评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为下一次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
(二十一)科学合理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严格实行个案审查。对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对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依法免予追究执法责任。
五、夯实基层基础,推进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行政执法工作,带头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执法难题。要大胆使用勇于开拓、敢于碰硬、善于执法的业务骨干。要通过扎实、深入、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推动人员、编制、经费和装备的落实,全方位带动和提升执法队伍建设水平。
(二十三)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为契机,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调整充实市(地)级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力量,加大各级专门行政执法机构的组建力度。有条件地区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设置安全监管工作站,也可以与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共同组建工作站。
(二十四)实施执法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发改投资〔2012〕611号)的要求,加强办公业务用房、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建设。执法车辆应喷涂“安全监管监察”或者“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等执法标识。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政务和移动办公系统,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的网上传递和执法文书的电子化操作。
(二十五)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专业技能为核心,组织编写并定期更新执法培训大纲、教材及题库。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在岗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能力培训。新录用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在岗执法人员的培训时间原则上每年不低于32学时。要建立执法辅助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二十六)狠抓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创新方法和程序,持续深入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执法教育,通过正面典型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浅谈
“十七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各地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有效地遏制了事故高发的势头。但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在国务院2015年1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就曾指出,“2015年,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仍然十分严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保障能力薄弱,安全管理不严不实等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非常严峻。”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15年事故总量高达近38万起,全年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共计849万余起,排查各类安全隐患755万余项。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制度不健全,打击非法违法不力,致使“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事故隐患此消彼长。(“安全制度不健全,打击非法违法不力等是主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在2015年1月20日举行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分析称。)所以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切实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努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当前,规范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安监部门履职的需要,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需要。
一、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发展与安全的矛盾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
从政府角度看:有些乡镇(街道)虽然能够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但受经济发展因素的制约,一心一意谋发展,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刀阔斧上项目,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在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明显存在,具体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忽视甚至不支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使执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查;二是一味追求速度,“特事特办,慢事快办”,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造成一些项目工程先天不足,,存在“先天性”安全隐患;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或者通过各种途径给执法部门领导加压,要求采取各种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到位。这造成执法部门即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或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由于地方政府的干涉,执法部门难以进行有效查处,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
从部门角度看: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对自己所管辖行业的监管不到位,受优化环境、部门测评等因素影响,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思想上有顾虑,不同程度地存在畏难情绪,日常检查监管存在敷衍了事的现象,没有做到严管严查。
从企业角度看: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对利润孜孜不倦地追求。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盲目地追求经济利润,重生产、轻安全,没有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资金投入大部分用于生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更新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严重不足,由于目前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个私民营企业大量增加,这些企业在创办初期,为加快成本回收,往往不择手段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没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致使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生产环境恶劣,缺少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采取躲避、阻挠、阳奉阴违等手段,影响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制度不健全。
从执法体制层面看:目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执法体制不顺,各相关部门在执法中有利就争、有责就推,当有利可图时,各部门争相执法,出现交叉执法的情况;当无利可图或需要承担责任时,各部门又相互推诿,可能出现执法缺位的情况,责任不明确,没有形成配合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执法体制,执法效率低下。安监部门虽然从职能上是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但如何实施综合监管、没有具体的规定,监管缺乏必要措施和手段,导致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或脱节现象,造成某些领域的安全管理不协调、不到位,综合监管无抓手,既影响了安监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在某种程度也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开展。
从制度建设层面上:依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各级地方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但目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未形成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执法程序制度,加之安监部门是一个“年轻”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也是刚刚起步,并没有多少经验可遵循,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有些制度制定了也是模仿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缺乏有效针对性,在实际工作中也施展不开。所以造成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错误的现象,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没有做到依法执法。
3、执法队伍的建设不到位,基层安监执法力量薄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在县(市、区)一级,但目前安监机构建设呈现明显的“倒三角”态势。从安监机构人员的配备上看,省一级安监机构一般为100人左右,地市一级一般为40人左右,而县(市、区)一级只有20人左右。而整个安监机构中能真正参与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线的就更是屈指可数了,这与目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明显不相适应,加之由于装备、经费等难以得到落实,执法装备落后,执法人员缺乏以及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执法经验的缺乏,执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新招录的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安监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加上基层安监部门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懂法律的专职人员,没有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使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难免出现疏漏。
以**县为例,目前全县各乡镇(街道)已基本配备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但基层安监执法工作仍无法做到正常、有效开展,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只有1-2人,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有时连一般性工作都无法开展,只能疲于应付,很难适应量大面广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二是不少乡镇(街道)安监人员兼有多职,除安监外还兼任农业、食品安全、统计等多重身份,有的还有驻村任务,工作安排随意性大,不能专职于安监工作,只能临时性突击开展安全检查,维持基本的运转,工作缺乏长期性、系统性和连续性;三是部分乡镇(街道)安监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讲话底气不足,仅靠说服教育,难以达到执法检查目的,甚至在检查过程中往往遭到当事人的白眼,工作难度大;四是待遇低,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通讯费、燃油费等费用常常无法支报,而且安监工作压力大、责任重,却没有相应的岗位补贴,种种原因,造成了基层安监人员人心思动,常常“轮流坐庄”,基层安监队伍很不稳定,2015年组织通过公开考录的5名乡镇安监员,现在无一人专职从事安监工作;五是基本安监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平均年龄超过40岁,有些甚至临近退休,导致工作上缺乏创新性,知识更新不够及时,检查容易流于经验形式,很难实质性地展开。
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看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在当前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工作态势下,我们要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要求,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安全法制观念。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传教育。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形式,加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中确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营造一种从学习安全知识、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遵守安全法规、人人爱护生命健康的社会氛围。
1.争取领导的重视。安监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实现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从而赢得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为开展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争取企业的支持和配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所以开展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离不开企业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安监部门要从为企业服务的角度出发,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加大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力度,坚持“寓监察于服务之中,寓执法于送法之中”,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提供各项服务,从而赢得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3.争取社会的认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加公民的安全意识,努力在社会上形成 “人人知晓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
(二)、明确职能分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1、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工商、建设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之间的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整合执法资源,建立齐抓共管、分工明确、职责互补、沟通及时、协调有序的的执法体制,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效。
2、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作为综合性的监督管理部门,首先必须做到对自身“责任田”的监管不缺位,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精力应放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上,放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放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考核上,放在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上,放在地方性法规、政策的调查研究上,同时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管,做到做到综合监管不越位、不错位,即除自身主管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存在的问题,可以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去处理,安监部门只需进行跟踪协调、监督,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力量。例如:特种设备问题应移交质监部门,消防问题应移交公安消防部门等。该谁负责,就移交谁负责,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3、创新思路,探索委托执法模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面广量大、点多线长,作为县(市、区)一级的安监部门,由于在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在整个辖区内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所以应创新思路,逐步探索委托乡镇执法模式,即在乡镇一级设立安监机构,以委托的形式赋予乡镇一级安监机构一定的执法权力和责任,也可以以委托的形式给予乡镇安监机构一定的权力。但必须要注意,乡镇安监机构只是受委托组织,其本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所以乡镇安监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使执法主体责任的仍然是委托的安监部门。当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时,则仍然由委托的安监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委托乡镇安监机构执法的同时,必须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委托乡镇办理的行政事项,必须属于安监部门的行政管辖范围,其他任何超出委托主体行政权限范围内的委托都是无效的;二是乡镇安监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相关部门的执法知识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方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否则,就不得从事执法工作;三是加强对乡镇安监机构的管理,使之能够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防止出现越权、越位的行为。
(三)、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安监部门要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分解到各个内设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克服有权无责、权责分离的现象,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
二要建立执法流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事故检查、执法检查、例行检查、举报检查。其执法程序基本相同,即:存在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形成案件调查总结报告→处罚告知→处罚决定→执行→结案→归档。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必须遵守相应的执法程序,该有的程序一样不能少,一定要形成“闭环”,且顺序不能随意颠倒,特别是要注意保护被处罚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在相应的程序中告知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利,即要求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从而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三要建立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执法公开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通过执法公开,一方面可以避免执法行为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所以安监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结果,接收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执法、透明执法。
四要建立查审分离制度。案件查审分离制度,即案件的调查和审核由两个不同职能的内设机构承担,如监察大队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提出承办意见等,法制科室负责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内部审核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五要建立执法案卷审查制度。执法卷宗内部审查制度主要是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或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案情的认定、法律法规条款的运用以及最终结果进行跟踪审查,避免出现执法过错。执法卷宗内部审查制度作为一种内部纠错方式,能够督促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认真履职,并及时做好卷宗整理归档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卷宗的内部检查和抽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纠正,从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四)、把好关键环节,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必须把好调查取证、自由裁量和使用执法文书三个关键环节,确保执法工作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一要规范调查取证。证据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事实的认定,所以必须重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规范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个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合法性,指证据首先要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执法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对有些证据法律对其形式有特别的要求,如:证人证言应采用笔录的形式收集,且必须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复印件必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且在字样上要加盖当事人公章。其次,证据的取得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违反正当程序规则收集的证据,如调查取证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的;收集证据时,未交代有关权利和注意事项以及采用法律法规禁止采用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都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客观性,指证据在社会中实际发生的,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不能凭主观推测、主观想像或者是人为捏造。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与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过程、结果”六要素相关联。
二要规范自由裁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粗,这就让我们的执法人员手中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能正确、合理地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梳理执法依据。必须仔细梳理执法依据,处罚依据、种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裁量,不能脱离法律法规。二是量化裁量标准。在安监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实施办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进行量化分解,根据违法事实的轻重及其他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裁量标准,做到有据可依,确保公平、公正。三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考虑处罚决定的可执行效果,既要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又要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如果处罚结果远远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执行起来就相当的困难,处罚决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就会影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公信力。
三要规范执法文书。对于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来说,如何规范撰写、下发执法文书,不仅关系到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
(1)规范执法文书的选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主要有《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5种。在执法中必须依据实际情况选用正确的执法文书,不能张冠李戴。例如,在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一般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上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其中往往会忽视一点,《现场检查记录》不能替代《整改指令书》,但《现场检查记录》只是一项重要的原始证据,不能作为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法律文书使用,所以应该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并根据整改时间及时进行复查,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同样,《现场检查记录》也不能取代《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2)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和送达。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既包括文书格式、内容的规范,又包括出具文书的顺序要规范。文书格式的规范是指特定的文书必须使用特定的格式,内容的规范指文书内容要符合客观事实,运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以及在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利。文书顺序的正确是指出具、送达文书要符合法定的顺序。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首先要出具、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工作日)后,才能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常常是《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下发给被处罚单位。处罚决定书能当场送达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7个工作日内送达,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应优先选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时必须有两名送达人员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如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时,则可以选用留置送达。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时,必须邀请有关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两名工作人员到场证明,且留置地点必须是当事人的住所。
(五)突破瓶颈,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不到位一直是制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发展的瓶颈,所以必须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从人员、编制、装备、执法人员素质、业务知识等方面入手,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廉、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安全执法专业队伍。
1、加强安监队伍的建设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安监部门不是垂直部门,人员、编制、经费都是由地方政府拟定,所以要加强安监队伍的建设,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上一级安监部门要向下一级地方政府多作宣传、多提建议;二是安监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积极争取,通过多方面努力,切实解决安监队伍的建设问题,做到人员、编制、装备、经费、办公场所“五到位”。
2、加强安监队伍的建设必须充实基层安监力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乡镇(街道)一级是基础,必须着力解决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力欠缺、能力薄弱的问题,进一步充实安监机构力量。根据人口状况、经济总量和企业数量确定安监人员数量,一般为3-5名,具体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县编办核定。安监人员的选拔任用,首先在考虑编制、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基层现有行政事业性质的安监人员中留任一批;其次可从各基层行政事业性质人员中选调一些年纪轻、有相关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对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确立足够数量的安监人员,杜绝兼职或临时抽调人员,以保持基层安全监管队伍有足够的战斗力和工作的连续性;也可以适当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执法人员既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又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忠于职守;既敢于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又懂得自我保护,尽心尽职,避免出现失职、渎职。
3、加强安监队伍的建设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安监部门要督促基层安监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法人员均做到持证上岗;要加大力度,采取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进行集中业务学习,开展各项业务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使执法人员能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
(六)夯实基础,发展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由于安监机构的特殊性,信息化监管方式比较滞后,通常存在辖区底数不清晰,心中不明等现象。所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离不开基层工作的有效支撑 。
1、大力开展基层安监网络建设。通过构建辖区统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形势,提供决策分析信息支撑,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可由县安监局统一编制乡镇和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并在基层广泛使用吗,乡镇(街道)也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高危行业的普查建档,及时送报,保证监管工作有章可循,对监管对象也能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及时纠正查处。
2、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帮助提高基层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加大对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各项具体工作的帮助,积极深入基层,及时帮助发现、解决基层安监执法工作存在的难点、疑点,并通过帮助基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整套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监管执法的工作水平。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等多个部门和环节,涉及面广,需要在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特别是需要安监部门和全体安监人员的积极奉献,在工作中积极开拓创新探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坚持依法行政,真正规范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推进平安创建,以扎实有力的行政执法工作不断促进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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