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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处理制度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处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处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坚决杜绝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制定红岗区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举报内容
1、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5、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6、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9、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10、1—9项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1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举报方式
1、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
2、邮信。收信地址:
3、电子邮件:举报邮箱:
4、来人。地址:
5、投诉电话。区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办:。
三、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内容需注明事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途径等基本情况;
四、举报受理
1、定期察看举报电子邮箱,查收邮件,接听电话记录全面;
2、依据首问责任制查收记录人为举报受理第一责任人;
3、第一责任人接到举报后,向局领导简要汇报情况,视具体情况申请立案调查;
4、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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