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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台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项目部按期、保质、顺利的完成施工任务结合实际强矿制定本制度。
一、 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事故隐患
1、 生产施工设备、设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时,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责任人,对随意确定拆卸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
2、 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罚款 100 元。
3、 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300-500 元。
4、 对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预期不反馈销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100-200 元。
5、 对确定将有毒或有害新产品的生产转移,发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罚款 200-1000 元,并延期最近一次工程款的拨付。
官仓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制定目的:建立奖励、惩罚方法
二、制度范围:安全生产从业人员
三、制定依据: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四、制度内容:
第1条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班组和个人;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相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5、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者;
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9、被评为省、市、县、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10、 对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2条 惩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个人,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违反用火、用电安全规程的,视情节罚:20-50元/人、次;
(2)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50元/人、次;
(3)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人、次;
(4)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lOO%,并加罚现金50元/人、次;
(5)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培训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
(6)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的,扣罚50-100元/项;
(7)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8)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起;
(9)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50-100元/人、次;
(10)进入尘、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20元/人。
2、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OOO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20%;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OOO元(含3OO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2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O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15%,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含30OOO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1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OOO元)以上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单位扣罚50-100元/人。
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OO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扣罚重伤事故责任单位100-200元/人,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扣罚200-1000元/人,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单位主要领导等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3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10、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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