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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罚款制度
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的奖惩标准,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特制定本《处罚细则》,具体办法如下:
1. 不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违章操作的,罚款100元;
2. 工作时间穿拖鞋、拖鞋皮、赤膊或高处作业穿高跟鞋的,罚款100元;
3. 翻爬脚手架、井架上下的,罚款200元;
4.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不带有效操作证或复印件的,罚款100元;
5. 使用无防滑措施的竹梯、缺档竹梯或无牵绳的人字梯,罚款100元;
6. 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在作业区擅自离岗的,罚款100元;
7. 机械操作人员在上班前,未做例行保养工作及例保记录的,罚款50元;
8. 擅自无证操作机械或电器设备的,罚款50元;
9. 饮酒后上岗进行施工作业的,罚款50元;
10. 高处作业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措施的,罚款100元;
11. “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完善的,罚款200元;
12. 违反规定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具的,罚款200元;
13. 动用明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罚款100元;
14. 焊割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缺少回火装置的,罚款100元;
15. 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罚款500元;
16. 在禁烟区内吸烟的,罚款200元;
17. 施工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不符要求的每一处罚款500元;
18. 铜丝直接插入插座的,罚款200元;
19. 施工机械、机具使用无拖线箱的,罚款200元;
20. 工地内使用民用拖线板的,罚款200元;
21. 擅自拆除脚手架钢管、扣件、竹笆、绿网的,罚款500元;
22. 擅自拆除脚手架拉结的,罚款500元;
23. 电梯洞口临边防护设施擅自拆除的,罚款200元;
本《处罚细则》的解释权归项目部所有。
企业员工违章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为控制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督促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进而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使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违章管理范围及对象
违章及事故处罚范围: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员工。
违章及事故处罚对象: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安全、冒险作业、违章操作行为以及违章指挥行为。
第四章.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原则
1、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章性质采取制止、纠正、教育、警告、罚款手段。
2、安全科根据《安全生产检察制度》规定,对生产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将对违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作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以备日后查阅,相关人员必须配合。
3、违章罚款单开出后,须告知行为人,由行为人签名确认,并交行政人事部执行。如行为人无故拒不签名,可按不服从管理论处。
4、对违章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事实为依据,公正处理。
5、受处罚人认为处罚不当,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业安全小组进行申述,由工业安全小组进行最终裁定。
第五章.违章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有义务制止、教育、纠正,有权进行教育、警告。
(1)施工现场穿拖鞋,进入场地要不穿上工作服。
(2)在施工现场,相互嬉戏、打闹而影响安全生产。
(3)将手动叉车当滑板车用。
(4)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左顾右盼。
(5)产生颗粒物飞溅作业,而未戴防护眼镜。
(6)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一般违反所从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2.有以上行为,对警告、教育敷衍了事,不积极改正,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对行为人罚款人民币10元。
3.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现一次,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直接对行为人罚款人民币10元。
(1)操作可导致重大伤害事故的大功率旋转机床时,戴手套、未扣袖口、衣襟敞开、戴围巾、戴领带、长发披肩外露。
(2)操作特种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负荷运行。
(3)厂内机动车辆(电动、柴油叉车)行驶时违反规定载人或超载货物。
(4)未经直接上司同意私自开动非本工种、本岗位设备。
(5)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开电源或测量工件时未停止设备运作。
(6)操作冲、剪、压设备,用脚踏开关控制时,手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时,脚没离开脚踏开关。
(7)攀登吊运中的物体或在吊运物体下行走。
(8)检修电器设备(设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警示牌操作。
(9)发现隐患未及时排除或上报,冒险作业。
(10)危险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或未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不落实。
(11)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随意向下抛掷对象、工具,使用高空作业平台时,未将支撑脚打开支撑牢,设置安全警示牌。
(12)在易有坠落物体下方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13)在情况不明时,开启或关闭动力源(电、气、油等)。
(14)机械运行时,不停机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15)将危险物品随意摆放或危险化学品不做任何标示和警示。
(16)违反吊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十不吊”。
(17)进行通天吊作业时,不及时关好护栏,冒险靠近平台边缘。
(18)身为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采取措施。
4.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发现一次,根据性质,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建议公司对其最低罚款人民币20元。
(1)不服从上司或安全管理人员之管理或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
(2)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3)在禁火区域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违章明火作业、吸烟。
(4)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5)故意拆除或破坏设备的安全照明、信号、仪器、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
(6)在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指定整改负责人无故不按时整改。
5.对屡犯不改,抗拒安全管理者,安全科将建议车间将该人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者将建议公司予以无偿解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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