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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监理人员安全监理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及素质,更好地为业主服务,全面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总经理领导下,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师办配合,将继续教育成果记录存档。
三、凡有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业余自学、函授等方式,提高自身学历资质,参加专业的学术交流会议及培训班学习。
五、加强法律、规范、标准、新技术的学习,如遇有修改规范或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并进行考试或考核,其成果记录由办公室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升职、提级的依据。总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实际组织监理部成员经常学习相关文件、规范,针对薄弱环节作辅导、讲授要点。
六、工程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如无证应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合格后持证上岗。不能胜任工作者应予以下岗或解聘。
七、公司提倡专业技术人员一专多能,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除认真钻研本专业知识外,学习1—2门相关专业的基本知识,以便更好、更有效地参与监理活动。
八、各分公司应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安全知识的学习,及时总结,相互交流工作的经验或者教训,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九、总师办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监理业务的需要,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对监理员实行每年培训一次以上;对总监、监理工程师每年办1—2次研讨会。
十、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电脑应用技术、外语的学习,提高电脑操作水平及外语水平,积极参加职称评定学习及考试。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条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条 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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