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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相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员工、财产及营业场所安全,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市联社,下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联社,下同)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董事长,下同)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或监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各联社主任(行长,下同)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部署和组织落实本单位及辖区内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案件(事故)、防自然灾害事故、防计算机犯罪、防洗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全社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集体财产资金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人人有责,应纳入各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人的办法。做到安全保卫工作同其他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计划、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保卫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安全保卫工作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接受当地公安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相应职责
第一节 机构人员的设置
第七条 县联社要单独设立安全保卫部门(科、股、部,下同),是联社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岗位设置为:
(一)辖内有21个(含)以上营业网点的县联社,保卫部门的职数必须配置2人以上,其中部门负责人1人,兼任专职守押(保安,下同)队队长或副队长。已经全面实行社会化守押且进行扁平化管理的县联社可配备专职保卫干部一人,专门负责辖内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
(二)设有金库的县联社必须配置保安人员6人以上(不含驾驶员和其他人员),执行联社中心库的守库和押运工作,履行专职守押岗位职责,保安人员必须符合内部保安岗位的要求。
(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要设安全员(安全员由网点临柜人员轮流担任),负责本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设施、器材的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下同)统一管理、协调、规划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公安和银行业监管等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省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和辖内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全辖农村信用社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辖内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保卫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关心保卫干部、专职守押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要害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罚事项。
(六)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本单位和辖内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第九条 省联社派驻市级办事处(简称市办事处,下同)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 各市、县联社对本单位和辖内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一)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例会,部署和监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促进安全防范水平进一步提高。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的苗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3、本单位发生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安排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督促经营班子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5、督促经营班子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经费,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6、督促经营班子抓好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足专职守押人员。
(二)联社主任岗位职责
联社主任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安排、检查、总结安全保卫工作。
2、按规定设置保卫机构,抓好保卫队伍建设,支持保卫部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办法。
3、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抓好职工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4、本单位发生案件应及时报案,并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6、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经费,负责对辖内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并组织落实。
7、负责对全辖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的考核和评定,按规定兑现奖罚。
(三)分管领导岗位职责
分管领导协助主任具体抓好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受主任的委托具体管理全辖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制定严密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3、按规定协调和组织专项或全辖性的安全检查,负责整改落实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4、具体抓好枪-支-弹-药的管理,每月检查枪-支-弹-药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至少两次,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5、负责制定全辖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并向主任提出实施建议。
6、抓好保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协助和督促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参与大额库款(各地自行确定)的押运工作(社会化押运除外)。
7、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及辖内营业网点安全保卫情况和库存现金情况,检查辖内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环节执行安全保卫制度情况。
第十一条 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岗位职责
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暴、防抢、防火、防洪、防震等各种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不少于1次),提高员工防范和预防暴-力犯罪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
(三)随时检查本单位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轮流带班,亲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按规定进行查库,经常检查和督促临柜人员进行现金碰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职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五)配枪的单位,按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杜绝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六)按规定标准搞好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联社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在联社主任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联社本部和辖内营业网点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信用社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营业网点的安全。
(二)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令和上级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组织本部门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好学习记录。
(三)协助联社领导做好全体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时向职工传达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精神和案情通报,根据单位领导的意图和本地区治安状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各种防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安全保卫责任状的制定和签订工作;协助信用社主任制定各种防暴应急预案;及时布置全辖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按规定参加辖内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基建图纸和技防设备方案的设计;按程序及时上报辖内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基建图纸和技防设备设计方案和审批手续。在基建或施工时,应到现场监督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五)认真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除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外,应督促或指导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一线职工进行防暴演练(每年选择辖内1个营业网点不少于1次)。同时,积极协助联社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基层网点进行全面检查,每年组织全面检查应不少于2次。
(六)负责对保安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按管理规定,对保安人员进行政治、军事和业务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全面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七)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所有配备的武器弹药、警具器械、防护用品、报警器材、监控设备、安防设施等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对过期失效的防护设施及时更换;认真落实枪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枪弹分存,双人分管”规定,认真做好“一枪一档”工作,督促持枪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做到“动枪必验枪”。
(八)当好联社领导的参谋,根据社会治安特点,向联社领导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保卫建议;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及时上报。
(九)安排好联社中心库的守库人员和现金(重要凭证等)运送的押运工作,并做好班前教育;在运送较大额库款时,保卫科长要亲自带班押运,运送大额库款时,要及时向联社领导汇报,并按规定与分管领导共同参加押运工作,确保库款安全(社会化押运除外)。
(十)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在检查安全的同时,要认真检查消防工作情况,指导电脑管理部门和营业网点做好机房和电脑的安全防火工作,督促相关部门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训练,防范火灾的发生。
(十一)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现场的保护和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计算机犯罪和反洗钱工作。
第十三条 保安员的基本职责:
保安人员是指由原农村信用社经济民-警改制,并经设区市以上公安部门考试合格的,从事押运、守库、内部保卫或运钞车驾驶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二)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团结协作、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训练、熟练掌握各种技能。
(四)严格按章操作,灵活、勇敢地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安全。
(五)正确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材;爱护各种武器装备、警械器具和报警设备。
第十四条 押运员岗位职责。
所有营业网点的现金调拨都必须实行双人武装押运。押运员是指运送现金(含金银、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等贵重物品)的保安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要严格保守运钞秘密。对执行押运任务中的物品、时间、地点、数量、路线等重要情况要绝对保密,不准向任何人透露;不准在公共场合或电话里谈论运钞事项;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不准搭载违禁物品。
(二)坚决执行双人武装押运制度,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单人押运,必须做到两人同出同归,严禁单独持枪行动,不准用枪支打猎;不准将枪支交给他人玩弄;不准用武器开玩笑。
(三)坚守工作岗位,在押运途中不准走亲访友或办理与任务无关的事;不准饮酒;不得在装载现金等贵重物品的车上吸烟;不准在运钞车内玩闹,到达目的地后,要尽快返回,不准绕道游山玩水。
(四)在执行任务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随时观察周围动态,如遇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遇歹徒袭击时,要启动防抢防暴应急预案,临危不惧,临阵不乱,机智勇敢地同歹徒作斗争。同时,利用通讯工具向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或保卫部门报告,确保运送的物品安全。
(五)保证交接安全。库款出库时,押运员要按照规定站好有利位置,做好临战准备,时刻注意周围情况,保证业务人员安全装车。款项运达后,押运员要站好规定位置,注意观察周围动态,保持高度警惕,保证业务人员与营业网点工作人员顺利交接,若发现断绳、散捆、散包现象,必须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复点,交接清楚后,认真填写交接登记簿,交接双方均应在登记簿上签全名,以示负责,收库押运时,也应按此程序严格办理。
(六)运钞车辆如在途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即刻修理或及时处理时,押运员要保护好现场和运送物品的安全,并派人与附近金融单位的营业网点或公安机关联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如遇交通堵塞,一时难以通行或不能绕道时,押运员要加强守卫,并主动与交-警人员联系,出示证件,说明情况,请求放行,防止发生意外。
(七)在押运途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除与驾驶员有关的事项外,驾驶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下车,发动机不得熄火并且做好应变准备,同时押运员要与驾驶员、业务人员共同遵守有关规定,互相配合,紧密协作,做好防范工作,圆满完成押运任务。
(八)押运车辆在到达目的地时,必须靠近安装有摄像机的大门口,以便完整记录款(箱)交接的全过程。
(九)严格执行枪-支-弹-药、免检证的管理制度,落实“枪弹分存,双人分管”制度;押运任务结束后,要立即将枪支弹仓内子弹退出,验好枪后,将枪支、弹药和免检证一道交给枪支管-理-员保管,认真履行枪支、弹药、免检证等领用、交回登记手续,严密各种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守库员岗位职责。
守库员是指联社中心金库或基层营业单位按轮流的方式,在某个时段守卫本单位金库(现金保管点)的工作人员。守库人员必须坚持双人守库制度,两个管库员不得同时守库,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熟悉岗位职责,熟练防暴措施,了解守护区域环境,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确保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
(二)严格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值班室内接待或留宿外人;不得饮酒、娱乐或做与守库无关的事,有事离开前要经领导批准,派人顶岗才能离岗。
(三)进入守库岗位后,要检查安全设施情况,设定报警系统,关好门窗,并将武器置于随手可取之处,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异常情况时,不得随便开门查看或离开库区,两个守库员要互相配合,共同负责,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确保守卫目标安全。
(四)爱护武器弹药,严格按规定操作枪支,必须做到“动枪必验枪”,严禁玩弄枪支,保证枪支使用安全。
(五)在执行守库任务时,要用高度的责任心和临危不惧的精神,当机立断的处理突发事件,坚守在守库室的岗位上,机智勇敢地同来犯的不法分子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六) 遵守守库值班登记制度。每日下岗前,要及时将守库情况在《守库值班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如实记载守库值班情况,并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六条 业务提款员岗位职责。
业务提款员是负责搬运和保管押运物品的工作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妥善保管押运的物品,认真负责,确保安全。
(二)严格保守秘密。对执行押运任务中的物品、时间、地点、数量、路线等重要情况要绝对保密,不准向任何人透露;不准在公共场合或电话里谈论与押运有关的事项。
(三)负责押运物品的出入库、实物的清点(点捆卡把)及上下车的搬运、携带,并认真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四)在执行押运任务时,要遵守押运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密切配合其他押运人员,共同完成押运任务。
第十七条 安全员岗位职责。
所有的营业网点均要设立安全员。安全员由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轮流兼任,协助网点负责人做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单位领导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消防教育,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案情通报,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上班营业前,当班安全员要实行挂牌上岗,对报警系统,安全设施、通讯工具、消防器材等设备是否正常以及自卫武器的存放位置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上班期间,当班安全员要督促职工随手锁闭营业室的边后门,放好自卫武器;热情接待上级或公安机关的检查人员,认真核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以及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开门让检查人员进入营业室开展检查,但不得让非本系统(含公安部门)的人员进入库房检查。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听取检查人员意见,并认真记录,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在场的,由单位领导自行办理)。
(四)营业期间,遇到歹徒对本单位实施抢劫行为时,当班安全员要沉着机智地与其他职工一起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地同歹徒作斗争,同时向上级领导或公安部门报告案情,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
(五)下班前,当班安全员要认真检查营业厅的门窗是否关闭锁定,报警系统有否设防,守库员有否及时上岗等情况,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六)认真完成当班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枪-支-弹-药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系统需要配备守库、押运公用枪支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福建省公务用枪支、弹药装备计划申报表》,由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至省联社审批汇总后向省公安厅申请配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非法渠道购置枪-支-弹-药。
第十九条 用枪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严密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严防涉枪案件、事故发生,确保枪-支-弹-药安全。
第一节 枪-支-弹-药使用
第二十条 经公安机关核准配置的枪支,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枪证》;持枪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持枪资格,领取《持枪证》后方可使用枪支。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需经联社保卫部门严格审查,联社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机关审核和上一级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持枪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学习有关枪支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武器性能;掌握射击要领;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持枪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实弹射击训练,以提高射击技术和实战能力。在进行实弹射击训练时,必须严格执行靶场纪律,实弹射击完毕后,要清理靶场,确定枪弹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在持枪的同时必须随身携带《枪证》和《持枪证》,跨地区执行任务时,必须事先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通行证,与《枪证》、《持枪证》并用。
第二十四条 在遇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在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害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守库、押运人员在上述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情况外,必须先口头或朝天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应立即停止射击。事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枪支使用安全,持枪人员在需要动用枪支时,必须做到“动枪必验枪”,验枪要领必须掌握,验枪动作必须规范,枪机必须拉动两次以上。
第二节 枪-支-弹-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枪单位必须加强枪-支-弹-药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守库、押运公用枪支,每支公用枪支只能装备20发杀伤子弹(执行任务时,每支枪随枪配弹5-10发),不得挪作他用。每年训练实弹射击的子弹,只能使用配备的20发训练用杀伤弹。
第二十七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枪弹必须合一,子弹装入弹仓不得上膛,必须关上保险。携枪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两人同进同出,不得擅自单独行动,不得擅自携枪外出,不准携枪回家,严禁随意鸣枪,严禁携枪饮酒。
(二)枪不离身,人不离岗,不准玩弄枪支,不准办理与任务无关的事。
(三)严禁将枪支随便乱放、转借或交给他人玩耍,严禁将枪弹擅自买卖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严格做好枪支保管工作。落实枪弹分存、双人分管制度和枪-支-弹-药领用登记制度;领用手续必须完整,领用登记必须详细,管、领双方必须签字(不得盖章);枪柜钥匙交接和枪-支-弹-药的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在场,并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字;必须建立健全枪支档案,做到“一枪一档”,枪支档案中必须详细记载枪型、枪号、来源、子弹数量、增减数量和原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枪支保养制度,做到每周一大擦(分解擦拭);每日一小擦;实弹射击后,要连续檫拭一周;遇雨、雾天气,执行任务后要檫拭后方可入库保管,防止枪支损坏、锈蚀。
第三十条 县联社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熟悉本单位的枪支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月不少于二次对本单位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保养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卫部门应每周检查枪-支-弹-药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涉枪案件(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枪支走火事故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省联社保卫部门;发生枪支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要逐级报告至省联社保卫部门;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或被抢的,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上级领导和省联社保卫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迟报或谎报。
第四章 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
第一节 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应坚持:安全坚固、经济美观、超前防范、保证质量,逐渐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的原则,县联社要加强对辖内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规划和管理,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帮助和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确保安全评估的全面合格和营业网点的全面达标。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新建、改建、扩建的营业网点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福建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达到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和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原有营业场所未达标的要抓紧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达标改造,新建营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要一次性全面达到防护级别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联社保卫部门是辖内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理部门,省联社对全省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建设进行指导、管理。
一、 金库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现金金库建设要具备防抢、防盗、防潮、防火功能,安全牢固,库容适中。安全标准必须达到:
(一)金库位置要隐蔽,避开地下的市政工程、通讯设施、原始沟渠和室内的通风、排水管道。金库设在地下室的,要进行被覆,要装备抽(排)水和通风设备。
(二)金库墙体不得临街,不得与外单位通用一个墙体,要达到周边都能有效控制的要求。
(三)金库的面积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县联社金库内要分隔成内外库(外库作为存放尾数箱使用),并设置钞票整点室。信用社的金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可设内外库。
(四)金库墙体为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少于25厘米,墙体内要用16毫米钢筋双层错位排列,钢线捆扎,钢筋间距15X15厘米,用500标号以上水泥浇注,混凝土强度为C50。
(五)金库通气孔要采用“Z”字型或错位式,呈内高外低,直径不得大于20X20厘米,出风口距地面要达到2.5米以上,不得临街;通气孔内外要安装18毫米以上防护钢筋(间距不得大于8厘米)或有孔钢板,钢板厚度不得小于0.5厘米(通风孔不得大于1厘米),安装空调或排气设备的,出风口要采取防火、防毒、防盗措施。
(六)库房内(含外库)不得吊装天花板,要按规定设计和铺设电源线,电线要使用防火套管或暗装在墙体内,库内照明要使用防爆灯具,电源开关要安装在库门外。室内要安装自动干粉灭火剂。
(七)金库门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检测合格,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并经省联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坏、性能可靠、安装双锁并有密码锁的产品。
(八)开设保管箱业务的,其保管库的结构与金库的结构要求相同。
(九)金库内必须安装微波红外报警探测器和振动报警探测器两种以上报警装置,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营业场所,金库内必须加装电视监控摄像探头,电视监控摄像对准金库门的,密码的位置要实行屏蔽。
二、 现金保管点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七条 距中心金库较远,没有条件设立金库,现金存量在五万元以下的营业网点,要设立专门存放现金的保管房间作为现金保管点。现金保管的安全设施标准是:
(一)现金保管间的位置要隐蔽,其墙体为:四面不少于24厘米混凝土结构或不少于35厘米砖混结构;房间内部要设置存放现金(含其它重要凭证等)的专用保险柜,保险柜必须固定在地面或墙体上。
(二)保管间的门必须设双道门,其中一道必须安装全封闭式专用防盗门。
(三)保管间和保险柜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严禁单人单锁管理。
(四)保管间的其它安全标准和技术防范标准与金库安全标准相同。
三、 守库室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八条 设金库或现金保管间的营业场所,必须设置守库室,守库室的安全标准必须达到:
(一)守库室要设在金库的两边,紧靠库房,分主副守库室,联社守库室要与库房和营业厅分隔,单独设置供守库值班人员进出的门道。
因库区条件限制,可采取同楼异地值守的办法,但库区必须是完整的结构并具备完善的技防系统设施,守库值班人员对库区和营业场所的监控要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实施。
(二)守库室内必须设卫生间,有条件的应在守库值班区域内设炊事设施。
(三)守库室的窗户要安装16毫米以上钢筋防护栏,间距不得大于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铁加固(临街的窗户,外部不留窗台,必须安装18毫米以上的钢筋防护栏杆,并加装钢丝防护网)。窗户栏杆所有的接触点均要使用“全接触”式焊接法焊牢,所有的窗户均要安装窗帘。
(四)守库室必须安装与外部联系的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要有应急照明设备。
(五)守库室内要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并与“110”报警中心联网;没有配备守库枪支的营业网点,在守库室内要配足自卫武器和警具器械,并放置于取用方便、不易损坏的地方。
(六)守库室要安装双道门,其中一道必须是防盗门,全封闭的门要安装门镜或设置观察孔。
四、 营业场所安全设施标准
第三十九条 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要坚持坚固、美观、实用的原则,安全标准必须达到:
(一)营业场所的所有窗户均要安装16毫米以上钢筋的防护栏杆,间距不得大于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铁加固,窗框要用金属材料并与预先埋入墙体内的钢筋焊接固定,所有的焊接点均要采用“全接触”式焊接法焊接。营业厅在一楼且营业室窗户临街的,要做特别防护,可抬高窗口至两米并加密防护栏,或安装防弹玻璃。
(二)营业场所的前、后、侧门,要安装坚固的金属防盗门并安装门镜或可视对讲机;营业厅大门要安装大门开启后的固定反锁装置。
(三)营业操作室与客户之间,要设置砖石或混凝土结构的柜台,柜台上方要安装防弹玻璃,柜台高度不低于80厘米,柜面宽不小于50厘米,柜面要设置“凹”型钱斗,钱斗的规格为长30厘米、宽20厘米、深15厘米,可加装牢固的有机玻璃“推拉板”,防弹玻璃要安装在钱斗的中心线并嵌入柜台面2厘米。
(四)新建营业网点的柜台安装的防弹玻璃高要达到150厘米,单块面积不得大于4平方米,未到顶的部分,可安装坚固的金属横向护栏或灯箱,安装护栏的护栏间距要小于5厘米。
(五)防弹玻璃安装要坚固,要考虑通风、通话效果,可以采用两块玻璃错落安装,但不得使用三块式的玻璃,错落安装的,最小的一块不得小于30厘米,前后两块玻璃的间距不得大于2厘米,上下两块玻璃的错落部位不得小于10厘米,大块玻璃的开口应朝下。安装固定防弹玻璃必须使用金属立柱,其跨度不得大于180厘米。
(六)防弹玻璃必须使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认可的,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防弹复合玻璃》标准,生产厂家投保的产品。
(七)营业柜台应安装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防尾随电控联动安全门,固定锁具和插销的底座要用电焊加固,使其具有防撞、防撬、防破坏功能。
(八)营业场所内要设职工专用的卫生间和炊事设施。有建筑围墙的营业场所,围墙要坚固,墙体厚度不小于24厘米,使用泥砖或石块垒砌的,其厚度不小于40厘米,墙体的高度要在250厘米以上,墙面要光滑,墙顶要设置防攀越的障碍物,有条件的可安装防攀爬的周界设施。
五、 技术防护设施标准
第四十条 所有的营业网点在营业场所内都必须安装应急防抢和防盗两种防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110”报警中心联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防入侵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技术安全防范设备和零部件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经省联社主管部门推荐的产品,同时要认真规划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方案。具体要求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一条 营业场所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每个营业室内必须配备不少于2个灭火器;电脑房、配电房及使用电脑的场所,必须配备电器专用灭火器材,新建的营业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标准。
?六、 运钞车安全防护标准
第四十二条 自行运钞的营业单位要配备专用制式防弹运钞车。专用运钞车的安全防护标准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要求,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推荐、省联社主管部门确认的生产厂家和投保产品。运钞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 执行押运(现金、金银、有价单证、贵重物品等)任务的押运人员,必须配备用于防卫的枪-支-弹-药和警棍等器械;必须穿戴防弹衣和防弹头盔;运钞车上必须配置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手提灭火器,要装备卫星定位系统。
第四十四条 押运须途经治安状况复杂的地段或目的地属偏远地区的,要配置运钞护卫车辆,护卫车的技术性能必须优于运钞车,并配备能与运钞车通话的对讲机及远距离通讯工具。
第二节 安全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场所的基础防护设施(含金库、营业厅、守库室、保管室、围墙等。下同)建设(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同)设计图纸和技术防护设备(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防入侵报警系统等。下同)安装方案,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和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所有的安防工程项目必须以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施工企业。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批准方案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要求是:
(一)市、县联社保卫部门必须根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参与辖区内营业场所基础防护设施基建图纸和技术防护设备安装方案的设计。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营业场所基础防护设施建设项目方案的报审报批;对工程项目、技术防护设备的建设材料、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审查和管理施工队伍及施工人员的有关档案资料。
(二)各市办事处受省联社委托,根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准,负责审核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含)以下营业场所基础防护设施基建图纸和技术防护设备安装方案。
(三)省联社根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准,负责审核辖区内县级以上(含)联社和营业部以及单项金额在50万元或一次多个项目合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工程的基础防护设施基建图纸和技防设备安装方案。
第四十六条 联社保卫部门对辖区内营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技术防护设备有管理权,制定使用、管理措施,并对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使用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七条 专用防弹运钞车、防弹玻璃、金库门以及防尾随电控联动安全门等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购置计划要逐级上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联社保卫部门在辖区内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基建施工和装修工程中,要协同基建主管部门深入现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主管部门要与保卫部门共同参与由公安审批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参加验收的队伍和个人均必须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五十条 工程通过验收后,联社保卫部门必须将工程有关资料(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及说明、技防工程审批表、报建审批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工程验收单、主要设备的资料、特殊材料发票和保险单的复印件等)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联社保卫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技防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定期维修,保障技防设备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十二条 使用视频安防监控和防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的单位,要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管理使用规定(暂行)》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档案分为综合文书类、队伍建设类、枪-支-弹-药类、安全设施类和案件事故类等五大门类档案。具体内容是:
(一)综合文书类档案是指各级、各部门在安排、部署和实施安全保卫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其收集范围有:
1、本单位印发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和会议记录。
2、省联社或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印发的通知、批复、决定等文件材料。
3、省联社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辖内及本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近邻单位和居民签订的安全联防协议书。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文件、报表。
5、辖内及本单位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请示、报告和领导批示。
6、辖内及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等材料。
7、辖内及本单位节假日安全值班安排表和守库等各种安全保卫登记簿。
8、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预案演练及违规处罚通知书和复议材料等记录。
9、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结果反馈的材料。
10、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队伍建设类档案是指在保安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和教育训练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其收集范围有:
1、队伍编制、人员配备、队员档案和考核情况文件材料。
2、伍队装备器械和防弹背心、头盔等领用登记使用保管情况材料。
3、教育、训练计划和执行情况及内务管理形成的材料。
4、 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三)枪-支-弹-药类档案是指配枪单位配备枪支、弹药数据资料,对枪支、弹药和持(管)枪人员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其收集范围有:
1、枪支、弹药数据资料,包括枪支、弹药来源,调入、调出时间,枪支型号、枪号,枪支状况,原装备和现有子弹数量等。
2、枪支、弹药领用、交接手续登记的材料。
3、持(管)枪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训练情况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表,年度考核情况,训练成绩,总结等材料。
4、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四)安全设施类档案是指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其收集范围有:
1、各营业单位平面图(标明防护的重点区域和部位)。
2、安防工程的立项报批手续,设计施工图纸,器材设备性能、型号。
3、施工合同书,施工单位和人员情况,工程验收报告书。
4、安全设施启用时间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报废记录、更新记录等。
(五)案件事故类档案是指在查处辖内发生的案件(含未遂案件)事故过程中本部门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其收集范围有:
1、报案、保护现场及协助查案材料,上级领导和机关对案件查处的指示、批示等材料。
2、对案件事故的调查取证和结案材料。
3、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对堵截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材料。
4、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 安全保卫档案应按年度收集,分类型整理,定期归档。要注意平时文件材料的收集,翌年二月底前按类型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十五条 归档文件必须齐全完整,并按时间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五十六条 安全保卫档案材料要按类别分别存放在铁柜内上锁保存,要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无损。
第五十七条 档案材料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保守秘密,档案材料外借要经部门领导同意,工作变动时应在离岗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安全防护能力,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各类案件、事故发生,确保农村信用社职工人身和集体资金、财物的安全。
第五十九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一)领导重视方面。检查单位领导有否做到“六同”(同部署、同计划、同考核、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是否坚持“八个亲自”(亲自主持开展安全学习和教育、亲自检查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情况、亲自定期或不定期查库和监督临柜人员现金碰库情况、亲自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亲自检查临柜人员执行安全制度情况、亲自检查电脑计算机(机房)运作情况、亲自检查安全防范设施情况、亲自值班和检查守库值班情况);有否层层签订安全保卫与消防工作责任状;安全保卫组织是否健全(含建立单位内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保卫机构有否设置;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有否配齐;有否建立安全保卫例会制度,对全体职工是否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和法制教育。
(二)制订和落实安全制度方面。检查单位有否制定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等制度;有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职工的思想防范意识和技能防范水平有否提高。
(三)安全设施、技防设备方面。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和技防设备安装有否按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新(改)建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有否达到规范要求;有否配备通讯设备、消防器材、自卫武器;安全设施、技防设备是否按规范管理,使用、运行是否正常。
(四)押运操作方面。检查运钞车况是否正常;押运人员有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押运任务;武器装备、通讯器材、防卫器具有否配齐;押运物品的交接和武器、“免检证”领用登记制度是否落实;是否违反押运规定。
(五)库房管理制度方面。检查金库门钥匙有否做到双人分管;密码锁有否使用;是否按规定查库;非管库人员入库有否登记,记录是否详细;守库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守库人员是否按时上岗;上岗后是否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钥匙交接、守库值班情况登记是否及时、详细。
(六)枪支管理制度方面。枪支、弹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有否做到枪弹分存、双人分管;枪支、弹药的领用、交接登记手续是否齐全;枪柜钥匙交接有否监交人在场;有否按规定保养枪支和落实保养登记制度,枪支是否完好整洁;有否对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日常考核(看考核记录);单位领导有否对本单位的枪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七)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方面。各种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按规定分类管理;存档的文件材料是否立卷、编目和规范装订。
(八)计算机房、报警中心控制室安全制度方面。是否制定计算机房、报警中心控制室管理使用制度;有否配备专用灭火器;有否安装火险报警和防雷等设备;非工作人员进入有否登记;运行记录是否及时、详细;有否按规定管理好设备;机密以上材料有否按规定存放。
第六十条 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看(实况)、问(常识)、查(制度)、评(反馈)等步骤进行。其方法有:
(一)自查。要求信用社领导对本辖区营业网点(含社本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必须坚持每月3次的安全自查(主管领导每月至少1次亲自进行安全自查)和2次以上的查库(营业网点负责人必须坚持每周1次以上的本网点安全自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必须做到随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内容要详细)。
(二)普查。联社领导要督促保卫部门对辖区内营业网点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坚持查库制度(包括联社中心库),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每年组织全面普查不少于2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要亲自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抽查。省联社、市办事处除开展日常检查外,省联社每年不少于1次,市办事处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人员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抽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家重要活动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或督促下级单位对辖区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日常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组织人员进行抽查的必须及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辖,必要时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第六十一条 安全检查必须坚持“三证一陪”(即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和被查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制度,但在进行检查或接待检查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检查人员对辖内营业场所进行正常的安全检查时,必须出示由检查单位签发的有效介绍信(简称介绍信,下同)和身份证、工作证(可由其它证件代替),并在被查单位领导或联社保卫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方可检查;被查单位的接待人员必须主动认真查验检查人员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经验证无误并确认陪同人员为非挟持的情况下,方可放行接受检查;检查人员需要查库时,必须同时持有被查单位县联社开具的查库令,并有被查单位领导或保卫人员在场,方可入库检查,非农村信用社系统人员不得进入库房查库。
(二)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必须当场纠正或签发整改通知书,同时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被查单位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三)公安、银监部门需要对农村信用社营业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公安、银监部门的金融安全检查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并由县联社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经被查单位查验“三证”无误并确认陪同人员身份后,方可进入营业室开展检查,但不得进入金库内检查。
(四)在本系统省、市统一组织检查的情况下,夜间可对营业网点的库存现金进行检查,但必须有被查单位联社主要领导或财务、稽核、保卫部门之一的负责人陪同,查库令由市、县联社开具。
第六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一)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安全设施、技防设备等材料,被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或谎报。
(二)检查人员有权根据检查内容或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随时随地开展检查,在各种手续、证件齐全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或变相拒绝检查。
(三)检查人员有权将检查结果向上级报告或全辖通报,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扬建议;对违规违章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向被查单位的上级领导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三条 经严格考核,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保卫机构、人员、任务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力,无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涉枪案件(事故)的。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行为,为保卫农村信用社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农村信用社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勇于并善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六十四条 为严肃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安全,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联社领导(包括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基层营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少于2次的(以检查记录为准)。
(二)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不积极组织人员采取整改措施的(现场对照检查记录内容)。
(三)不重视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保卫例会制度的,每月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达不到1次(会议或学习记录为准),在职工队伍中发生轻微违法违纪案件的或安全防范意识较低的。
(四)未建立各种安全保卫工作机构,不重视保卫、保安队伍建设,长期造成保卫、专职守押人员不足,严重缺编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联社领导(包括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以300元以上的罚款:
(一)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工作未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计划、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未层层签订安全保卫责任状的。
(二)不重视营业网点安全设施建设,不按规定对没有达标的营业网点进行改造或新建;未按安全要求在营业场所或重要部位内安装报警等技防设备,造成营业网点安全设施达标率低,安全评估不及格,隐患较大的。
(三)在新(改)建营业网点安全设施和安装电视监控系统时,未按规定将安全设施基建图纸和安装电视监控设计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安装电视监控没有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施工企业的;导致新(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达不到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设施标准,安装的电视监控系统没有达到技术标准的。
(四)在购置运钞车、安装防弹玻璃、金库门以及防尾随电控联动安全门等时,不按规定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检验合格或经生产厂家投保的产品;不按规定为押运人员配备防弹背心和防弹头盔,给安全留下隐患的。
(五)不重视对保卫干部、保安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军事技能培训;因安排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发生保卫干部、保安人员轻微违法违纪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枪支走火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联社保卫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积极协助联社领导对全体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不按规定认真组织本部门员工和经济保安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和案情通报,导致本部门员工发生严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以记录为准)。
(二)不加强对保卫干部,经济保安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没有对保卫干部、经济保安人员行为和工作表现进行考察,发现异常表现不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导致在保卫、经济保安队伍法制观念淡薄,发生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没有组织保安人员进行业务岗位、军事技能培训,或不积极派人参加公安部门举办的保安培训班,导致保安人员不够熟悉本岗位职责,不够熟练掌握枪支,造成枪支走火,但没有伤人的。
(四)没有制定或协助信用社制定各种防暴应急预案;没有协助信用社营业网点与相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没有组织临柜人员和守库、押运人员进行防暴演练,导致临柜人员和守库、押运人员不熟悉防暴预案内容和各自在抗暴时的职责及分工的。
(五)不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没有按规定对基层营业网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不积极向联社领导提建议,每年组织人员对基层网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少于2次;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提出整改意见但不积极督促整改的。(以安全检查记录对照现场)
(六)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整理、存放文件而导致小部分缺损而未能说明其原因的。
(七)未主动向联社领导提议为押运人员购置防弹背心和防弹头盔;没有严格要求押运人员穿戴防弹背心和防弹头盔,存在不安全因素的。(以现场检查情况为依据)
(八)没有安排好守库、押运人员,造成守库人员脱岗或押运人员不及时到岗现象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联社保卫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300元以上罚款:
(一)不按规定逐级上报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图纸和安装电视监控设计方案,不按规定上报审批手续,导致新(改)建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无法达标;在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不深入基建现场监督指导,竣工后不参加验收,造成新(改)建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无法达标的。
(二)不认真做好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做到枪弹分存,双人分管;不督促、指导持枪人员按操作规程做到“动枪必验枪”,或验枪动作不规范;没有认真履行枪支、弹药的领用、交接登记手续;没有组织持枪人员认真保养枪支,枪支管理混乱,造成枪支锈蚀、损坏、被盗、丢失, 一年内造成两次枪支走火,未造成人员受轻伤的或造成枪支走火一次,致使一人受轻伤的。
(三)在购置技防设备、运钞车、安装防弹玻璃、金库门以及防尾随电控联动安全门等时,不按规定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检验合格或经生产厂家投保的产品;不按规定为押运人员配备防弹背心和防弹头盔,给安全留下隐患的。
(四)由于对保卫干部、经济保安、持枪人员管理不严,教育不力,在保卫干部、经济保安、持枪人员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或发生一起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 因档案管理混乱,文件材料出现大量缺损而未能说明其原因的,或因密级文件内容丢失而导致泄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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