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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密部门管理制度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按照“最小化”原则,由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格防范,确保安全。为切实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1.各级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确定和调整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承诺书;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考试、教育、管理;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严格保密信息审查和失泄密报告制度,依法查处泄密事件。
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结合本部门、部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机关、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机关、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7.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各机关、单位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8.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机关、单位批准。有关机关、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
9.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机关、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到3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应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10.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机关、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机关、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1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机关、单位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1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1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值班警卫人员。
1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安装身份鉴别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17.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功能的信息设备。
18.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9.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手机,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20.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所在机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密的,将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切实加强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筹)是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点之一,负责有关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筹)研究生处作为学校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统一命题、联合命题的试卷保管;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有关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各科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分装、寄发、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试卷和答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 安全保密责任制
第五条 研究生部主任为山东财经大学(筹)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安全保密措施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从命题开始直至各科开考前试题、试卷(含标准答案)的保密保管工作及接收、整理答卷、评卷直至成绩公布前的答卷保密保管工作。
第三章 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鲁教招字[2004]5 号)要求设立试卷保密室,兼做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试题、答卷及有关保密的其它资料等。
第八条 保密室由山东省保密局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验收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保密室钥匙、铁柜钥匙、铁柜密码由两人分别掌管。
第十条 保密室专管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工作认真负责。凡进入保密室必须有至少三人在场,与招生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保密室。
第十一条 保密室应保持通风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第四章 试题的命制、印刷和密封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均需签定《试题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命题教师的身份和试题的内容及试题组建情况,命题教师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或接待考生的个别咨询。
第十三条 在命题、组题期间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命题、组题场所,手提电话不得带入组题现场,命、组题所用计算机不得与网络连接。
第十四条 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应及时将试题和标准答案分别装入专用信封,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和签名,送交研招办试题专管员签收和保管。
第十五条 参与试题命制及试题库组建工作的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及有关原始资料,命题、组题工作完成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或电子文本等材料,任何人不得保存有关试题库的记录。
第十六条 各招生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题命制及题库组建工作的保密性与安全性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印制试卷必须在试卷保密室印制。
第十八条 启封试题和试卷的印制、存放,必须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对各科试卷印制的份数进行登记,报废试卷必须当场销毁。
第十九条 试卷分装、密封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试卷密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份数,并及时分类存放至保密室。
第五章 试卷的保管和收发
第二十条 试卷由保密室管-理-员负责保管和寄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领取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必须有公安人员和两名以上试题专管员前往,并用专车接运试卷。签收试卷时应认真核对各科试卷的份数,确保准确无误。试卷运回学校后,必须立即存放至保密室的密码铁柜,并从接收试卷之日起至入学考试结束止,安排本院和保卫处有关工作人员至少两人昼夜值班。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行命题的试卷,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向各有关考点寄发。寄发试卷的科目、份数必须准确无误,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密封在小信封内的试卷,只能由考生本人于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当场拆封。任何人在开考前不得启封试卷。
第二十四条 各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应认真核对应试的科目和试卷的份数,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向分管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报公安部门立案侦察,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场清点答卷份数和回收所有缺考试卷,确认准确无误后即装袋密封和签字,并向试卷收发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员在签收试卷收发人员送交的答卷后,应及时将答卷存放至保密室铁柜内。
第二十七条 接收外考点寄回的答卷,必须严格进行核对和登记,并存放至保密室铁柜内。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或缺页,应立即与有关考点联系,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阅前,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整理、加密试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应考试卷份数,并在向有关阅卷点送交试卷和学校自行评阅试卷过程中,严格履行试卷的交接和领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自命题的试卷必须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阅。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外泄露阅卷情况。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已录取考生的试 卷应保存三年,保留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含调剂考生)的答卷和有关材料保存一年。 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 考生的报名信息和考试成绩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招生工作人员特别是机房信息管-理-员应加强保密意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招生信息管理专用计算机不得与网络连接,并设置开机密码。信息管-理-员必须对招生信息管理的计算机设置密码,成绩公布前录入考生成绩的计算机必须用易于保密存放的手提电脑。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应随时做好备份,并交招生负责人存放一份。
第三十四条 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应对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于变动部分应核查书面记录。
第三十六条 任何招生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凡本人或有亲属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收发、印制、整理、保管等环节的工作,亦不得参加诸如监考等考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环节多、周期长、保密要求高,研究生部和各招生单位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保密教育,从事和参与入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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