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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玩具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管理并且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种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商对外经济贸易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后于实施前三个月公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出口玩具必须取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外贸经营单位方可收购。商检局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
第二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考核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出口玩具,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口玩具样品必须按照《出口玩具型式试验规则》(见附件一)试验合格;
(二)出口玩具的生产企业要按照ISO9000标准系列建立质量体系,经质量体系评审小组按《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试行)》(见附件二》评审,总评分达到四百分并且第一点二项达到第五十分,第二项达到七十五分,第五项达到八十五分。
第五条 出口玩具型式试验由国家商检局考核合格的商检局实验室和国家商检局与轻工业部共同认可的社会实验室负责。
第六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审由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组织的质量体系评审小组负责。
质量体系评审小组一般由三人至五人组成。其成员必须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获得评审员资格。
第三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第七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向商检局领取空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一式四份,填写后联同其它有关资料报商检局。
第八条 商检局接到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发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不符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改正。
第九条 商检局负责对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进行抽样、封样,由该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将《封样单》(见附件四)、样品及有关资料送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 承担试验的实验室在收到《封样单》、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天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一)款的要求完成型式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五)送封样的商验局和生产企业。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由商检局向企业发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半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商检局收到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质量体系评审小组,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四条(二)款的要求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完成评审。评审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企业。
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的,由商检局向企业发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七),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半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经型式试验和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均合格的出口玩具,由商检局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共同审核批准后,由商检局向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由商检局分送企业、主管厅、局各保存一份。商检局将企业名称、地址、获证产品种类和证书号每半年向国家商检局备案一次。国家商检局将获证企业名录分批通告轻工业部、农业部和经贸部。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对型式试验结果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复审,复验、复审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商检局和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对获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连续生产达两年的出口玩具,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五条 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生产地点或企业名称改变时,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每年向商检局和主管厅、局报告出口玩具质量情况、生产技术条件重大变化情况、国外退货、索赔和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可以向商检局重新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商检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该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满,获证的生产企业不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的,由发证的商检局注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已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玩具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的商检局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一)国外客户对出口玩具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一年内两年要求质量索赔或退货,经查明系生产企业责任的;
(二)半年内出口玩具经商检局检验,一次检验批合格率低于百分之八十,或者连续五批不合格的;
(三)商检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款的要求,责令其改进仍无效果的;
(四)掺假作伪或者涂改商检单证的;
(五)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
出口玩具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由发证的商检局注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冒用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由商检局设收非法证件并依照《商检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办理
一、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应在产品出口三个月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领取《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申请表》,根据ISO9000标准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对工厂的审查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及其有关质量记录,编制完成后及时提供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查并组织实施。
二、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
1. 机电产品申请应提供:
1)《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按照不同申请单元分别填写;
2)企业概况;
3)产品批量生产定型鉴定书;
4)产品外协及外购件明细表;
5)申证产品有效期内型式实验报告;
6)主要工艺装备及设备明细表;
7)申证产品出厂检验设备明细表。
2.其他产品申请应提供:
1)《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效的产品型式实验报告;
4)现行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体系文件一套;
5)企业按照《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工厂审查要求》对其质量体系自查报告;
6)工厂平面图;
7)工艺流程图。
三、申请考核发证程序
1.出口商品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第三项中需提交的材料)。
2.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受理申请后,在受到企业自查报告后,10日内组织实施工厂质量体系预评审工作。
3.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于需要型式实验的,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在10日内到工厂进行抽样封样,样品由企业5日内送至指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对工厂预审合格后,报省局认证处。
5.省局认证处协同其它相关业务部门在对资料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组成工厂审查小组,对工厂进行正式评审,1-2天内出结果。
6.审查通过后,由省局认证处给予发证。
四、办证收费情况
机械产品、电子产品、轻工业机电产品、纺织机械产品、医疗器械、冶金轧辊等------510元
玩具、煤炭、焦炭、陶瓷、包装 -------------------------------------------------------------420元
五、质量体系要求
1. 企业按ISO9000标准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有满足质量体系要求的《质量手册》,从事工作所需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以及生产过程质量活动完成情况的相关记录。
2.程序文件应阐明质量活动的目的、范围、工作要求以及何人、何地、何时、如何进行。
3.程序文件应具有操作性、可检查性,符合质量手册、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4.质量活动涉及的材料、文件记录如何使用和控制有明确的管理要求。
5.用作检测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的规定,并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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