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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运输车辆安全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车辆和交通安全 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的各单位和现场。
2 职责
2.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公司机动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2.2 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公司各有车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副职分管交通安全,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日常生产安全管理。
3.2 驾驶员管理
3.2.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遵守交通法规 ,自觉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3.2.2 各有车单位车队每周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学习并作好《安全培训记录》,作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驾驶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
3.2.3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必须参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3.2.4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5 酒后驾车 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立即下岗,在一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员岗位。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6 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随意驾驶本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车辆,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驾驶。
3.2.7 有下列情况之一,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b)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c)装载危险品手续不全,没专人押送;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e)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8 驾驶员必须随车妥善保管驾驶证、行驶证、检查证、营运证、保险证、附加费购置证等有效证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车队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各种行车有效证件编号记录。
3.2.9 各有车单位车队对身体状况差,思想素质低或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及时调换岗位。
3.3 车辆管理
3.3.1 新车入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异动、变更、过户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 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3.3.2 各有车单位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等;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查,实行三级保养,不符合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
3.3.3 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检,经年检合格,车辆方可上路行驶。长期停驾车辆重新启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 各种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或通过生产装置,油罐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3.3.5 会议和接待用车必须经承办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安排专门车队(组)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
3.3.6 执行长途行车任务的驾驶员应进行严格挑选,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车队主管领导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合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方可执行长途任务。
3.3.7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3.3.8 各有车单位应严格执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封存车辆),建立《“三交一封”记录》,固定停放地点或车库,严禁乱停乱放和私自将车开回家。
3.4 厂内道路
3.4.1 厂内道路应设交通标志 ,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符合国家交通法规之规定,且须执行本地政府有关规定。
3.4.2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4.3 穿越道路的管沟须设牢固、坚实的盖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应选用重厚井盖,并必须完好无损,防止缺失。
3.4.4 严禁在厂内道路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由于道路需要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向消防大队申请批准,备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设置安全标志。
3.4.5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入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动车行驶视线。
3.4.6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或进行各种施工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3.4.8 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应由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禁区所在单位设置禁止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通行的标志和设施。
3.5 进厂车辆要求
3.5.1 机动车辆状况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3.5.2 车辆载重量及乘员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
a)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前后两头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
b)应在车辆排气管处安装防火罩,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接防静电设施;?
c)易燃、易爆货物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其载量不得大于规定载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拦板。
3.6 车辆在厂内的行驶
3.6.1 车辆进厂时,除司机外乘座人员一律凭入厂证入厂。具体执行《出入厂管理规定》。
3.6.2 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厂大门口及人员稠密路段时,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严禁抢道通行。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挂车时速不超过十公里。
3.6.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的限制。
3.6.4 厂大门口、厂内交叉路口、转弯处等二十米内不准停车。
3.6.5 货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3.6.6 私人摩托车不准入炼油厂、乙烯厂,单位摩托车应办理相关手续,凭证通行。
3.7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3.7.1 所有进入厂内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遵守厂内车辆安全十大禁令有关规定。
3.7.2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车进厂。
3.7.3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脚下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线等障碍物。
3.7.4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不准阻碍安全通道。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8 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
3.8.1 如车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进入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事先提出申请,车辆要佩戴好防火罩,通过所属车间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有效的《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线进入。
3.8.2 抢险,急救,消防灭火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或训练时不必办理车辆通行证。消防车,急救车等进入生产装置演习或监护时,不必办理车辆进装置通行证,但要事先告知生产装置的相关负责人。
3.8.3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载人轿车原则上不能进入正在运行的装置区和罐区。
厂内机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
1 概述
厂内运输是厂矿企业内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传递的重要手段,是联系各作业环节的纽带。随着厂内运输的发展,由厂内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如1997年12月下旬的一天,南岔中密度纤维板厂水暖维修工李某,正在中密度板车间与成品库过渡门处抢修热风幕时(过渡门有门帘),被中密度板车间正在作业的叉车碰撞死亡。这是一起严重的叉车人身伤亡事故,不仅使职工个人的生命被残酷地夺走,而且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给工厂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因厂内机动车辆所造成的伤亡事故已占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的10%以上。因此,加强厂内运输车辆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已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是由中纤板车间、动力车间、化工车间及成品库等主要生产环节组成的中纤板生产线来完成的。动力车间负责供水、供汽等能源供应;化工车间负责树脂胶供应;中板车间直接生产产品;成品库负责产品打包、入库、出库、装车。
作为产品生产作业的纽带,厂内运输一般是使用吊车、铲车、叉车、四轮车等机动车辆。吊车负责产品、设备等装卸任务;铲车负责上料、上煤、清除废料等任务;叉车负责产品运输、产品装卸及清除废料等任务;四轮车则负责运送树脂胶,供应车间生产材料等运输任务。
2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多年来的初中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加强厂内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厂内机动车辆车辆运输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对司机的要求
根据GB11342-89,厂内运输车辆司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员年龄不超过40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 驾驶大型车辆须身高1.66m以上,驾驶其它车辆须身高在1.55m以上,两眼视力均在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赤绿色盲或全色盲,左右耳距音叉0.5m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均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3) 具有从事机动车辆驾驶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独立驾驶能力。
2.2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及日常检查。劳动安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安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安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委托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验。
2.3 道路及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1)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应符合国家交通标志的现行规定;跨越道路上空的架空管线或其它构筑物与路面之间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和其它构筑物在改建时应予以解决。
(2) 车辆就车容整洁,车身周整。车辆装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发动机起动系统、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动系统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4) 车辆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对于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与规定。
(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车辆技术条件。变速箱应无裂纹,变速换档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6)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或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7)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 车辆安全管理
厂内运输车辆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及时整改,确保厂内机动车辆运输安全。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做好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主要包括:①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②车辆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③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④车辆事故记录。
(2)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3) 做好车辆驾驶员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驾驶员要持证上岗。实行专车专人负责制,非驾驶员不得进入驾驶室和操作车辆。
(4) 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也不许超过驾驶车辆。
(5) 厂内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特别是冬季路滑车速要慢。在道路转变处或建筑物过门区,要先观察清楚,后慢速行驶。
(6) 做好机动车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时时讲,天天讲;做好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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