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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 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 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 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 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 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在计划、 布置、 检查、 考核、 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 计划、 布置、 检查、考核、 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 及其供电公司、 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 简称直属单位) 及公司所 属的监理、 设计、施工等企业; 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 控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 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 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第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职责(一) 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 下设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 制定有关基建安全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四) 组织编制安全培训 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
(五) 监督、 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
(六) 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七) 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八) 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九) 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处置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
(十) 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网省公司、 直属单位基建安全职责(一)网省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 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 组织基建管理人员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 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 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 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 监督、 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 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 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七) 监督、 检查基建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八) 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九) 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 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的重大项目, 进行跟踪管理。
(十) 组织对所属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十一)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二) 制定信息上报管理制度, 负责收集、 分析、 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三) 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四)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 履行项目 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法人安全职责(一)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 承担项目 建设安全的组织、 协调、 管理、 监督职责。
(二)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 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 100人。(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 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 设计、 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 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四) 确定工程项目 安全目 标。(五)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 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 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八)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 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和应急管理体系。
(九) 对工程项目 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 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十) 组织或参与 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一)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组建业主项目部, 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 制 订年度基建安全管 理工作策划 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受项目法人委托, 具体履行工程项目 安全管理职责。
(四) 制定工程项目 安全目 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 受项目 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六)参加招投标工作, 受项目 法人委托, 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 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八) 提供工程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 包括完成征地、 拆迁和四通一平(水、 电、路、 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 向施工项目 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 批件; 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 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九) 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单位的责任, 对造成不良后果的, 终止合同执行。
(十) 对工程项目 安全管 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十一) 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二) 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一) 组织各成员 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 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 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 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四) 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一) 公司所属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 安全监理工作。
(二) 依据国家、 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 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 组织检查监理项目 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不断完善。
(五) 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基建安全职责(一) 公司所属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二) 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 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 明确项目 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 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三) 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 保证各类管线、 设 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四) 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 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五) 对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六) 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 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 废水、 废气) 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 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 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基建安全职责(一) 公司所属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负责落实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 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 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 专款专用;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 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 租赁、 安装、 维护、 检验、 使用、 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 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考核。
(七) 组织从业人员 的安全教育培训, 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 向作业人员 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 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 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 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一) 负责工程项目 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二) 参加工程项目 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三)制定工程项目 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并组织实施。
(四) 制定工程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 审批施工项目 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 监督施工项目 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六) 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七) 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评价工作。(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 组织监理、 施工项目 部对工程项目 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 评价, 制订预控措施, 并监督落实。
(九) 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十) 审批施工项目 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十一) 组织安全例行检查、 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十二) 组织项目 参加公司 或网省公司 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三) 负责对监理、 设计、 施工项目 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四) 负责工程项目 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十五)对工程项目 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十六) 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七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一) 负责工程项目 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 履行监理合
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三)编制监理规划, 明确安全监理目标、 措施、 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明确文件审查、 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 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 要点和目标。
(四) 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 组织项目 监理人员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 审查项目 管理实施规划( 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 审查项目 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 有效性的要求。
(八) 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九) 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 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 审查施工项目 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十一)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 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十二) 负责施工机械、 工器具、 安全防护用品( 用具)的进场审查。
(十三) 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 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十四) 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五) 对工程( 项目 ) 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 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十六) 实施监理过程中,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 部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 部; 施工项目 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十七) 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 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 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八) 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九) 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八条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一) 负责工程项目 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 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 依据公司 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 部的安全管 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 标。
(三)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管理台帐。(五)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 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六) 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并向作业人员 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七) 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 废水、 废气)处理措施、 降噪措施等, 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 开展风险识别、 评价工作, 制订预控措施, 并在施工中落实。
(九) 建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评价演练结果, 保证持续改进。
(十) 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 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 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 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 班组) 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 送检工作。
(十一) 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 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十二) 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 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 业主、 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三) 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 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避免再次发生。
(十四) 组织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十五)按照公司 规定, 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十六) 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十七)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 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网省公司有关基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 G,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 H, 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 I。
第三章 基建安全目标第二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 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 公司所属单位、 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 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 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 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建安全目标(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二) 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三) 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五) 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目 标(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二) 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三) 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五)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一) 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三) 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四)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 标(一) 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二) 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四)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十五条 设计企业基建安全目 标(一)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二) 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三) 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四)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目 标(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二) 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三) 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五) 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二) 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三) 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火灾事故。(五)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 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 对公司、网省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 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 经理、 安全专责、 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网省公司 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 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业主项目 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 设计、施工企业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 、 网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公司或网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 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 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 使用 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 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例行会议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 对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网省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分析会, 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 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 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 设计、施工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布置年度和季度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 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 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工地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施工队( 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六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第四十五条本章所称施工安全方案, 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 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 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四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 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经施工企业技术、 质量、 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 部审查,业主项目 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报监理项目部审查, 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B),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含安全技术措施), 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 质量、 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经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深基坑、 高大模板及脚手架、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C)的专项施工方案( 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查, 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 部项目 经理签字后,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五十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 重要施工工序、 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D),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经施工企业技术、 质量、 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时) 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 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 总工程师审核, 并根据项目 规模、等级报施工企业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 由施工项目 部技术员 交底后实施。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二条 需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 见附录 E)施工前,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 施工项目 经理签发, 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 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四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 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
第五十五条 对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 技术人员 应根据人员、 机械(机具)、 环境等条件的变化情况, 完善措施, 重新报批, 重新办理作业票, 重新交底。
第五十六条 施工方案、 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七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第五十七条公司基建系统应贯彻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的理念, 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 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 作业行为规范化、 环境影响最小化, 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和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五十九条 网省公司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各项要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条 设计企业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 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六十二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六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性评价。
第六十四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实行闭环管理; 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 实行文明施工、 绿色施工、 环保施工。
第八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第六十六条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 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七条 网省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 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八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 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 的分包范围; 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 对工程项目 分包进行审批; 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 分包管理检查;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六十九条 监理项目部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 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 审查分包商资质、 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 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 配备、 施工机具配备、 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七十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 动态考核、 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 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 册; 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七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 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性质,同时签订规范的分包安全协议。
第七十二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自带施工机械、 工器具的准入检查, 施工方案、 人员 持证上岗审查, 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九章 安全风险管理第七十四条 公司、 网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 设计、 施工企业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 评价, 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
第七十六条 网省公司每年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中重点分析所属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控制方案。
第七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 设计、 施工企业重点
负责工程项目 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督促、 指导各项目 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措施制定工作。
第七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 开工前, 施工项目部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确定重大风险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项目部审核,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识别的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十条 施工项目部应建立风险管理台帐,同时应根据工程现场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评价和控制措施调整; 每项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开展本项作业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对基建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上级监督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施工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监督施工队(班组) 和分包单位, 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安全情况实行安全性评价。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组织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性自评价,并整改闭环。
第八十四条 对11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及公司系统投资、 控股的电源项目,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 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项目进行安全性自评价;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 在项目施工高峰阶段,由企业本部组织专家组对监理、施工项目 部进行安全性自评价; 自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内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自 评价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十六条 公司组织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之我见
一、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问题及难点
1、农电体制改革后 ,管理的职责、范围、技术要求给安全管理带来压力。
一是安全管理职责更重了。改革后,电力部门政企分开,原供电局进行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也就是说电力部门不再行使政府管电行政职能。农电体制改革后对农电工进行统一收编,管理职责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不仅农电工的人身安全纳入了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农村老百姓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管责任在谁供电企业难逃干系,使县级供电企业肩上的负担更加沉重。二是安全管理范围更广了。县级供电部门常规安全管理范围一般指1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农村配变的低压出线为用户产权分接点。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同价”后,供电部门的电费计量点设在每个农户的进户线端,即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从10千伏延伸到农村220伏。管理范围扩大了数十倍,发生事故的机率也同比增加,导致安全管理难度大。三是技术水平要求更高了。体制改革前,电力部门处于计划经济环境,传统的线路、变电技术都比较陈旧落后,供电紧缺、停电频繁现象时有发生。改制后电力管理走向市场、用户的供电服务要求提高了,即使正常的设备检修也要承诺保证停电时间,因而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处理难度增大。近年来,电力部门普遍应用计算机新技术,变电、调度、配网逐步实现自动化,电网技术越来越复杂,因而对电力事故的处理从技术上保证安全提出了新要求。
2、在安全管理方式、方法、措施上没有跟上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致使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竣。
一是安全意识不浓。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稳定、发展、业绩的关系,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淡薄,职工自我保护技能差,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人员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在检修、施工中不认真落实现场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和不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死亡、重伤、电网事故、主设备损坏事故屡屡发生。二是措施执行不力。对安全工作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缺乏“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对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三是设备管理不实。设备缺陷处理不及时,长期带病运行。反事故措施执行力度不够,设备的正常周期检修、试验工作没有按照“到期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进行,电网的稳定措施不力,留有安全隐患。四是运行管理不细。现场运行规程没有及时修订,“两票”执行情况差,“五防装置”管理不规范,应急预案不完善,设备运行档案资料不健全。
3、在依法保护、安全监督上措施不力,经营环境堪忧,致使安全管理力度不够。
一是依法治企欠缺。电视线、广播线、通讯线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未按要求悬挂安全警示牌、告示牌和标志牌;与电力用户未签订供用电安全协议;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不规范等不依法依规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安全监督不严。由于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少,结构不合理,专业知识欠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致使“一般号召多、具体组织少,宏观部署多、实际指导少,提出要求多、监督落实少”,经常被一些非生产性事务缠绕,习惯于事故后的调查和责任追究。三是经营环境堪忧。近年来,县级供电企业农村电力设施发生被窃、破坏的情况比较多,犯罪嫌疑人把盗窃导线视为“露天银行”,把侵害的目标选在荒山野外的电力设施,尤其是农网改造中,特别是低压导线和农用变压器上。窃电也发展到区域化、犯罪职业化、手段现代化,给社会和电力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电力企业在侦查、取证、处罚等方面受权限制约,无能为力,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布上了阴云。
二、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对策及措施
1、加强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要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突出抓好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二是要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级管理、限期整改”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三是要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基础管理。认真做好国家电网公司新《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十八项重点反措》等规程、标准的培训和执行工作。
2、加强监督考核,完善约束机制。
一是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安全监督管理要做到“三个到位”,即:思想认识要到位、监督职责要到位、基础工作要到位,同时要强化“四种意识”,即:服务意识、从严意识、协调意识、创新意识。二是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完善安监职能和人员配备,通过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检查等形式,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向发电侧和需求侧延伸,加强农电安全产监督管理,把安全监督网络向农村中低压电网延伸,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三是要在预防事故上下功夫。坚持从基础抓起,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好现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三重”(重大险情、重要施工、重大操作)到岗到位规定,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四是加大安全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金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合同层层签订,安全风险层层化解
3、加强人本管理,营造安全文化。
一是要坚持开展习惯性反违章活动。用“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是要全面推进现场标准化作业。规范现场作业程序,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确保现场生产流程的可控、在控。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措施标准化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积极采用先进的自动控制设备,减少人员在危险场所工作的时间、人数和频度,提高人员失误的防范和控制水平。四是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学习现代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管理方法,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五是要与“爱心活动”、“平安工程”有机结合,广泛开展创建平安部室、平安站所、平安线路、平安设备、平安班组等活动,促进电网安全、员工安全、企业稳定、社会和-谐。
4、加强技术管理,确保电网安全。
一是要加强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优化运行方式,避免卡口和停电,严格执行电网运行规程,保证电网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严格执行国网公司“三个十条”。二是要做好电网稳定控制系统建设,装设稳定控制装置,提高电网输送能力。三是要加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专业管理和运行管理,提高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调试、检验质量和校验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杜绝“三误”事故。四是要认真研究输电线路重合闸投入方式,加快装置的整定计算,加快装置的校检和设备的完善。五是要加强输电线路的整治力度。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加强防雷害、防误动、防污闪等事故措施的研究,完善110千伏雷电定位观测系统,提高线路运行分析水平。
5、加强修试管理 ,提高运行可靠率。
一是要落实设备修试制度,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试验、检验周期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到期必修,修必修好”,消灭超周期现象。二是要加强设备缺陷管理。认真落实设备巡视制度,提高设备巡视到位率,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抓好缺陷处理,做到“紧急缺陷不过夜、重大缺陷不过周、一般缺陷有计划”,确保主设备达到“零缺陷”标准。
6、加强标杆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电所安全管理,理顺农村供电所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建立农电安全管理的两个体系,加强专业化管理,逐步做到中压与低压维护人员分开,积极探索低压生产与营抄人员分开。加强农村10千伏电网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两票”制度的落实力度,全面开展标杆变电站、标杆线路、标杆配电台区建设,狠抓设备管理,提高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二是要严格执行《县级电网制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DL/T789-2001)的有关要求,夯实电网管理基础,不断提高县级调度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7、加强基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一是要实现基建安全管理的“五个转变”,即:基建安全管理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工作转变;从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提高安全健康工作转变。二是要坚持“依法治安”,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到位,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约束企业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三是要严格执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制度和大型施工机具、工器具及安全生产相关的周转性材料的进场检验制度,重大、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及措施要做到全员交底和全员签字。
8、加强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预防能力。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消防组织网络和义务消防网络,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试验消防设施,按时更换过期设施。消防水系统要与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力量、水压不受其它系统影响。电缆防火必须贯彻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的全过程管理,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重要的电缆隧道、夹层应安装温度火焰、烟气监视报警器。对电缆中间接头应定期进行红外测温,并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检修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在禁火区动火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工作制度。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其火灾报警信号应接入有人监视遥测系统。二是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车辆保养和年审,防止“病车”上路。加强司机的交通安全教育,明确兼职司机驾驶范围,杜绝酒后驾驶,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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