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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时间:2022-04-09 10:15:0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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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六条   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购买凭证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   已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

第十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通行标志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和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二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以及需要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的登记事项向社会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管。

第十三条   车辆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中发生的车辆标准争议,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前款所指的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的收费,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第三章   机动车号牌发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通过计算机选取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收取选号费用。

小型客车号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放。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竞价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总量的10%。公开竞价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应当提前10日公告。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接受同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小型客车号牌和通过计算机选号方式取得的机动车号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号牌的规定管理。

第四章   交通安全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和交通安全信息卡,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系统化。

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记载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并逐步实现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免费查询以及缴款、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全省联网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场所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

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查询地址,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信息卡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相关监控记录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查询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与驾驶证同时使用。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信息卡。

第二十二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等交通安全监控设备。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交通警-察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应当接受符合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前款所指的检测条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医疗机构检测,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垫付,检测结束后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十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予以警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评选表彰办法2015-06-14 23:15 | #2楼

第一条 为维护首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首都市民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文明意识,充分调动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全市各行各业积极参与首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评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优秀区县、优秀系统、先进单位、优秀管理干部及优秀驾驶员,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市级道路交通安全突出贡献单位和平安使者称号,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被评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优秀区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分发挥交通安全组织作用,切实保障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机构、人员、经费、工作四落实;

(二)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事故预防工作效果显著;

(三)贯彻落实、市政府、市交通安全委员会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宣传、管界死亡事故不超过控制指标,无一次死亡五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第五条 被评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优秀系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全市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二)逐级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充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制定并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工作效果显著;

(三)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组织系统内部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宣传死亡事故不超过控制指标,无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六条 被评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先进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领导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组织健全并能积极发挥作用,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效;

(二)依法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事故预防效果明显;

(三)交通违法行为不超过控制标准,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无甲方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四) 积极支持并协助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被评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优秀管理干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积极有效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管理水平,工作成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第八条 被评为市级优秀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竞赛活动,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驾驶作风文明、正派,在评选周期内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记录。

第九条 被授予市级道路交通安全突出贡献单位称号,应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积极组织所属人员长期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二)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较大的物质投入,效果显著;

(三)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被授予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平安使者称号,应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为首都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献计献策,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热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长期参与志愿服务;

(三)有较大的物质投入,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效果显著;

(四)避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破获重大道路交通肇事案件;

(五) 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市级道路交通安全优秀区县、优秀系统、先进单位、优秀管理干部每年年终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标准、评选名额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市级道路交通安全突出贡献单位和平安使者采取不定时评选方式;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评选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评选方案。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充分发扬民-主,可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把关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自荐的方式进行。评选名单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经核实无误的,报市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获奖者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颁发奖金或物质奖励,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各区县、首都机场、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农场、西站地区以及首都各系统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一、区县、系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其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予以记录:

1、区县宣传或管界交通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2、系统交通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3、区县、系统、单位发生负同等(含)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

4、专业运输单位月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社会单位季度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

5、单位所属人员有饮酒后驾驶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6、区县、系统、单位存在其它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对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予以公布。

三、公布周期:

1、专业运输单位月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采取月公布;

2、社会单位季度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采取季度公布;

3、区县宣传或管界交通死亡事故及系统交通死亡事故情况,采取半年公布。

4、区县宣传或管界交通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系统交通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采取年公布。

5、凡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违法行为或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随时公布。

四、各区县、系统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和公布情况纳入年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

五、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

宣传日活动办法

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的作用,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弘扬交通文明,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县、系统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纳入年度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规划,并作为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宣传日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市民交通文明素质。主管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带头参加宣传活动,狠抓所属单位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

二、各区县要本着“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市民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协调社会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各区县都要设立交通安全宣传站,以业务咨询、宣传挂图、影视播放等形式进行宣传,并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志愿者参与。要结合交通安全“五进”活动,组织所属单位、学校、社区、村积极参与宣传日活动。

三、各系统要积极发挥系统单位行政职能作用,结合自身特点,组织特色活动,并动员所属单位积极参与市及区县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

四、各单位要开展“五个一”活动:一是主管领导亲自组织开展一次专题教育;二是对所属人员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悬挂交通安全横幅、摆放交通安全展板、挂图以及播放事故录像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三是对车辆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对所属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的测试,并重点加强对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满12分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五是对单位内部各项交通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五、各社区、村、学校要在明显位置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及时充实和更换橱窗、板报、墙报、宣传栏内容,充分利用交通安全活动室、市民学校、老年人活动站等场所开展市民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

六、各区县、系统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情况纳入年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

七、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公安、交通、规划、建设、市政、教育、司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新闻、中央在京机关、首都驻军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和乡、镇、街道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参照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形式建立,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乡、镇和街道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支。

行政村交通安全委员会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书记、村长、治保主任负责,办公室成员不少于3人,所需经费由村委会解决。

市属委、办、局、直属机构、公司(集团)和中央在京机关、首都驻军等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由本系统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并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保证人员、经费到位。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重要指示。

(二)指导、督促各区县、各系统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措施,开展交通安全工作,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三)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调查研究,对本市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总结推广区县、系统交通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五)制定下达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区县、系统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的考核、评定。

(六)监督、检查区县、系统安委会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七)落实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交通安全形势,通报交通安全情况。

(八)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协调监察、安监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提高交通文明素质。

(十)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区、县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区县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二)落实交通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单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死亡事故,力争不超标。

(三)加强对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工作四落实。

(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落实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和季度交通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定期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

(七)指导、监督、检查辖区街道、乡镇和系统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八)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意识,提高交通文明素质。

(九)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协调监察、安监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街道、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在区县安委会,街、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县的各项交通安全工作部署。

(二)依据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与辖区单位、社区、村逐一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严格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死亡事故,力争不超标。

(三)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单位确定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单位进行备案。

(四)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超标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追查,并指导、督促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整改。

(五)严格执行市、区县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对辖区单位、社区、村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六)落实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交通安全形势,通报交通安全情况。

(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意识,提高交通文明素质。

(八)掌握辖区单位、社区、村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九)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

四、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在市安委会和本系统党、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二)认真贯彻、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市安委会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方案),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三)建立系统、单位内部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制定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责任制。严格控制饮酒后驾驶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死亡事故,力争不超标。

(四)负责落实本系统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经费及奖励资金,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负责本系统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工作,及时发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推动交通安全工作落实。

(六)定期分析本系统交通安全形势,及时通报所属单位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七)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依照系统行政职能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交通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加强其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五、行政村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在乡镇安委会、村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区县、乡镇的各项交通安全工作部署。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安委会及办公室人员职责分工,上墙公示。

(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员会,研究交通安全工作,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四)建立所属机动车(含农、拖、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信息档案。

(五)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事故录像、宣传材料、挂图、板报、横幅、文艺表演等形式,开展不同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本村的交通安全活动室、有线广播、电影、电视等手段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驻村村民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意识。

(六)与村民、机动车驾驶员、马车驭手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七)督促村民及时办理驾驶员年审、车辆登记、年检以及报废等车务手续。督促村民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对村民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事故通过告知栏进行曝光。

(八)加强对外来人口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来人员登记备案率达到100%。

(九)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村民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5

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等级评定规定

(试行)

为加强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监管,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等级评定范围

本市从事客、货运输的单位和其他拥有专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等级、类别标准

(一)专业运输单位等级评定每年评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单位交通安全效果、安全隐患和企业规模,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1、A级单位:等级评定95分(含)以上的;

2、B级单位:等级评定85分(含)至95分的;

3、C级单位:等级评定70分(含)至85分的;

4、D级单位:等级评定70分(不含)以下的。

(二)单位按自有营运车辆数分为三类。

1、一类单位:100辆以上;

2、二类单位:20辆(不含)以上100辆(含)以下;

3、三类单位:20辆以下。

三、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等级评定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组织领导。专业运输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主管领导、交通安全专职人员职责明确,并向当地交通安全委会备案。(共10分)

(二)档案齐全,管理规范。单位各项基础档案和人员教育记录、车辆安全档案齐全,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规范。(共10分)

(三)制定安全目标。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全年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和“两节”、“两会”、“五一”、“十一”、“春运”等专项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共10分)

(四)安全评定指标。(共70分)

1、单位车辆月违法发生率不超过控制指标,每超标一次扣2分。(共20分)

2、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起扣2分。(共20分)

(1)驾驶员发生无运营资质驾驶营运车辆的;

(2)驾驶员发生酒后驾车的;

(3)驾驶员发生肇事逃逸的;

(4)车辆发生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5)发生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继续上路行驶的;

(6)发生非法拼装、改装车上路的;

(7)发生超报废年限车上路的;

(8)发生严重超载的;

(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遗洒、泄漏事故的。

3、单位车辆发生伤人责任事故数不超过单位车辆总数的5%,凡超过标准的扣10分。(共10分)

4、单位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的,亡1人扣5分;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亡1人扣10分。(共20分)

(五)附加条款。

1、单位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超过当年控制指标的(以万车率计算),单位等级评定降一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等级评定为D级:

(1)不接受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连续六个月交通违法行为超标的;

(3)单位发生致3人(含)以上死亡事故或伤亡10人(含)以上事故,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

(4)领导包庇、纵容本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等级评定方法

(一)各区县每季度对专业运输单位安全状况进行排名,并上报市安办,市安办定期通报全市情况。各区县每半年组织对所属专业运输单位进行一次初评,次年1月10日前将年度评定情况上报市安办。

(二)每年将全市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等级评定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向单位发放交通安全等级评定证书。

五、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对A级专业运输单位,各区县适时组织人员深入单位,了解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二)对B级专业运输单位,各区县每半年组织人员深入单位一次,了解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指导单位开展工作。

(三)对C级专业运输单位,各区县每月组织人员深入单位一次,分析安全状况,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四)对D级专业运输单位,各区县每周组织人员深入单位一次,对照防范责任制逐项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车辆安全状况,重点人教育管理措施。未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改正的,禁止机动车上路行驶。

(五)遇有重要节日或重大交通保卫任务,各区县要组织人员深入C级、D级专业运输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六)对D级专业运输单位和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六、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附件:

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驾驶人资质审查制度。专业运输单位要对新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录用;因为交通肇事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在最近三年内发生过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不得录用。

二、建立登记制度。专业运输单位要建立所属车辆、录用驾驶人、安全管理干部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新录用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录用。

三、建立培训制度。每月组织全体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对新录用的驾驶人和发生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四、建立“驾驶人信息卡”管理制度。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领卡率、持卡率要达到100%。

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单位要定期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所属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六、建立重点人管理制度。单位要掌握所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满12分和交通违法信息情况,每月分析安全状况,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七、建立车辆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每月对所属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指标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建立行驶状态信息分析制度。对本市公路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对安装记录仪的,要定期检查、分析记录仪记录的行驶状态信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单位应当掌握所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和违法信息,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对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及工作突出的交通安全专职人员给予奖励。

附件6

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拥有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的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在用的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且符合本市有关部门要求。

第四条  已安装GPS等监控设备的,应具备行驶记录仪在信息记录、数据存储、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功能。

第五条  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并严格遵照实施。

第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行驶记录仪记录数据的采集、维护、分析,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记录仪及数据分析软件,保证行驶记录仪等相关设备正常、有效运行。

第七条  配备专用数据采集、存储设备,车辆行驶状态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以备检查。

第八条  建立记录仪数据查询、统计系统,可任意调取不同时间、不同车辆行驶速度记录曲线图(时间—速度—行驶状态曲线图)、事故疑点数据曲线图等,统计单位车辆在某时间段发生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次数。

第九条  单车数据采集在一个班次后6小时内完成,并在两日内将数据信息录入存储设备。在采集中发现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驾驶人改正,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每月要对所属驾驶人安全驾驶状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组织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对屡教不改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每月将记录仪记录的交通违法和处理情况汇总后,上报运输管理和公安交管部门。

第十二条  确保行驶记录仪正常使用,对故意破坏行驶记录仪的,或者私拆线路、篡改记录仪数据等影响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转的驾驶人,单位要停止其运营。

第十三条  公安交管部门对单位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单位交通安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要求的单位,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7

单位交通安全登记备案规定

(试行)

为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应当到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交通安全登记备案。

三、街道、乡镇安办在受理单位备案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

属事业单位查验法人代码证书;属非法人单位查验社团证书;属经营性单位的查验营业执照。

(二)登记

申请人填写《单位备案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及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职工、专职驾驶员、机动车、私人车辆、私车驾驶员等基本情况。

(三)告知

告知单位严格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成立交通安全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落实考核评比制度、机动车使用、保养、检查制度、驾驶人教育管理制度,完善驾驶人、机动车档案等。

(四)复核

单位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街道、乡镇安办要组织人员深入单位,检查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活动。对工作不落实的,提出改进意见。

四、公交运输单位、运通公司等客运企业以分公司(站)为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五、驻京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以团级建制(有单独驻地的)为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六、已接受交通安全管理的单位与上述条款规定不一致的,由已登记备案区县上报市安办,并在信息系统上变更。单位注册地在其他区县,且单位自愿接受办公地安委会管理的,办公地安委会应予以登记备案。

七、已备案的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填写“单位备案地变更转递表”,由迁出地所在街道、乡镇安办签属意见后,到迁入地街道、乡镇安办备案。

八、市安办将各区县单位备案情况纳入考核。各区县安办要指导各街道、乡镇安办按要求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杜绝漏管失控现象,督促单位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对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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