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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动火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09 09:55:2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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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动火安全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车间动火安全制度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2厂内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3.2.2禁火区

3.2.2.1危险区,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3.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3动火原则

3.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环保办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再由安全环保办送消防部门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环保办领取。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环保办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3.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3.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3.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3.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5-06-14 14:33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及本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长风化工厂所属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所有动火、用火作业。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遵守本制度,若其动火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分类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和大型危险品储罐为特殊动火。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为一级动火。我厂各生产车间、物管处的重点防火部位所属区域5米范围内为一级动火区域。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动火区域的划分见〈附件十九〉。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第五条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电炉、塑焊、使用明火、打水泥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的临时性作业,在非禁火区域的气焊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下釜证、登高作业证。在固定动火区设立标志,界定动火范围,制定安全措施,不再办理《动火证》,由检修班长负责管理。固定动火区设立条件:

(1)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质和其它杂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6)固定动火区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六条凡盛有或盛过危化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儲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七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沟、阴井、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第八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特别在延时或作业现场发生变化时应按作业证要求重新逐一检查、核实。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监火人必须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7米,二者与动火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十三条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十四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值班长、工段长、主管安全的厂领导、技安、防火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制定安全方案,落实防火措施,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动火分析由专业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儲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动火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七条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检测管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并准确填写分析报告单。

第十八条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十九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第五章动火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动火证》由保卫处(消-防-队)和技安处负责管理。《动火证》式样见〈附件二、、三、四〉。

第二十一条《动火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或车间领导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监火人栏由监火人亲自签字),不得空项。跨区域动火作业时,还必须经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车间领导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经技安、消防部门人员审批签字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3)《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证》一式两份,动火人和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动火证》上所限定的作业时间,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二十二条《动火证》的审批程序: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初审签字,经厂技安、消防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后,由技安、消防部门终审批准。

第六章职责要求

第二十三条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四条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证》时,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技安、消防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时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情况,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检查与监护,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六条动火部位负责人:动火单位的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负责人,应对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动火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二十九条动火审批人:动火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跨区域动火,其动火证须经所跨区域单位安全负责人会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保卫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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