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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质量环保制度
一、责权划分
(一)建设单位
1、 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 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二)施工单位
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 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三)监理单位
1、 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监理可发出停工令。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 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二、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三、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一) 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二) 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四、图纸收发和审核
(一) 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建设单位档案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二)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三) 图纸审查要点:
1、 要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 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 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 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 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 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 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五、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设计单位整理,经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一)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
(二)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总平面图;
3、 综合计划: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
4、 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5、 季节施工措施;
6、 质量保证措施;
7、 安全技术措施;
8、 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三) 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批准程序要符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重大修改应由建立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
七、技术交底
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的属下进行技术交底。尤其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八、施工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九、设计变更
(一) 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及洽商记录进行。
(二) 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 图纸错误
2、 合理化建议
3、 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三) 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洽商记录。
(四) 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洽商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十、材料检验
(一) 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材质单方可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
(二) 指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三) 建设单位、监理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十一、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十二、隐蔽验收
(一) 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二) 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 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
(四) 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十三、中间验收
某一部分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
十四、设备试运转
(一)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
1、 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
2、 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
3、 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
4、 测试量具,工具齐备。
(二) 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三) 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
十五、竣工验收
(一) 竣工验收条件:
1、 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
2、 档案齐备。
(二) 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联合进行。
(三) 竣工验收应填写验收单。
十六、质量评定
(一) 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二) 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规定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报监理单位核准。
十七、持证上岗
(一) 需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证人员操作。
(二)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并有权停止无证人员工作或拒绝确认由无证人员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
十八、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市建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整理质量保证资料。质保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严禁写“回忆录”和编假数据。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十九、质量事故
(一) 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二) 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施工单位需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方案报监理。经设计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 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家里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二十、计量
(一) 施工使用的仪器、量具必须合格,并在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内使用。
(二) 监理应对在用的量具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检查、登记。
二十一、分包工程质量
分包单位的资质由建设单位和监理确定,分包工程质量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由总包单位出具。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核心提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ldquo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rdquo的工作。第三条: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以管处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第四条: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工作。
第三条: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以管处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第四条: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司主管经理领导下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保构在管理环保工作中主要内容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全面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规划,保证环境保护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
2 、组织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和措施。
3 、审定公司有关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4 、定期组织研究公司的环境状况,并检查、总结、评比各生产单位落实环保工作情况。
5 、定期向上级部门和职工代表汇报和提出环境情况及防治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情况。
第七条:确定公司各类环保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 、督促检查公司下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工时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按上级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单位提出的环保措施,编制公司环保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 、拟定各项环保规定,制定公司污染排放指标。
4 、负责组织污染源的调查和企业环境质量评价,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5 、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环境监测和各类环保资料的统计上报建挡工作。
6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及评审工作,贯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并做好验收工作。
7 、组织调查环境污染事故,负责追究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8 、大力推行和先进的环保管理技术和监测手段,用好环保资金。
9 、负责组织按照污染排放因子综合考核指标进行严格考核管理。
10 、做好环境保护的培训和环境保护技术情报的交流,推广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和污染防治技术。
11 、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动清洁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1 、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2 、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3 、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4 、借用广播、黑板报、《陕焦报》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环保政策的宣传。
第三章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数污染源。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线安全环保部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第十三条:对尘、毒危害以煤尘、苯、一氧化碳为主,对这些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第十四条:对皮带的转折点污染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湿式作业、密封作业、加强管理减少落差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第十五条: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是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第十七条:生产分厂、分公司部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第十八条:凡从事粉尘、毒的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各分厂、分公司的废渣阴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技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即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影响评价报告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二十二条: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有权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有环保部门参加;在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要填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产。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的收到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其它剥离单位在公司内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资金渠道,7% 的更改资金排污收费返回,综合利用利润和环保设施折旧等提留,要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做他用。
第五章 环境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质检计量部设立环境监测时,在安全环保部指导下负责全公司规定和临时性所有怀金监测工作,为治理污染,管理环境提供可靠的数据。
第三十条:监测室每月对全公司粉尘点进行一次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汇总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测室每月对废水进行定期分析,分析项目主要有酚、氨、化学需氧量、硫化物、石油类等含量。
第三十二条:监测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提高监测质量,达到合格监测室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检测室的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弄虚作假和刁难。
第六章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凡有环保设备的分厂车间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机动能源处对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计量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计量设备进行检修。
第三十六条:各厂对本单位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维修、考核管理制度,做好原始纪录的建卡立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部的同意。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生产调度,并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及早修复。
第七章污染事故管理
第三十八条: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致人伤残、死亡或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均成为污染事故。
第三十九条: 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超过24 小时不报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四十条: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污染事故登记卡。
第四十一条:发生污染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向主管经理及上级环保部门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二条: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与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1 、积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资源作出突出成绩者。
2 、在避免重大污染事故中有突出贡献者。
3 、积极植树、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中有显著成绩者。
4 、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污染源和减轻污染物排放浓度贡献较大者。
5 、在环保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是,采用刁难、推诿等不正当手段者。
6 、对于设置监测点,取样设施任意移动及损坏者。
7 、不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及购买不合格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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