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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培训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办法》有关法律和《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河南省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加大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时刻提高警惕,强化安全意识;
第三条 各处室严禁使用未经同意的电气设备,现用的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做到人走关机、熄灯、断电、落锁;
第四条 楼道、走廊、电梯间及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烟蒂在熄灭放入烟灰缸内,不得随地乱丢和向垃圾桶内乱扔,严禁焚烧垃圾;
第五条 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安全防范工作,结合各处室从事业务工作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处室的安全;
第六条 加强对现金、印章、票证和其他物资的保管和管理,做到防火、防盗、防霉变质,保正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要及时送交银行;
第七条 加强节假日安全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准擅离职守,不准饮酒,严格值班登记制度,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敢于向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八条 严格消防管理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会使用灭火器;消防管理人员及安全员经常对电源、火源、消防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换,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尤其仓库、车库和车辆均应配置灭火器材,消防管理人员根据灭火器材质量情况,届时更换,努力把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点,确保万无一失。
(一)重点要害部门安全管理
第一条 重点要害部门安全设施必须有铁门、铁窗、铁锁、灭火器设备。
第二条 重点要害部门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 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
第四条 进出重点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易燃、 易爆和危险品入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看守人员必须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安全监察处。
(二)重点部件和贵重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涉及整体运转和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部位列为重点,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条 重点部位员工选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先审后用,定期考核,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须持证上岗操作的重点部位,严禁无证操作。经考核不宜在重点部位工作的员工应予以调整。财务室等重点防范部门,要制定安全管理程序。
(三)防盗工作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
第二条 采取各种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日常管理。
第三条 在易发生盗窃案件的部位, 装置监控器、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备。
第四条 积极做好员工的思想品德考察工作, 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纯洁。
(四)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使局职工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 增强防火意识。
第二条 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 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 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 组织人员学习, 请专人讲解, 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 各部门协助进行。
第五条 办公室全体职工均为义务消防员, 其他部门按人数比例培训考核后定为公司义务消防员。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拟定培训计划, 由办公室专案领班协助, 定期、分批对局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七条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安全制度落实。
第八条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 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第十一条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第十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 、消防工作管理职能每日对办公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办公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 、检查人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综合部,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一旦发现失火, 并能自己扑灭时, 应根据火情的性质, 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四条火势较大, 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火方法时, 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保安员灭火。
第十六条 若火势发展很快, 无法法立刻扑灭时, 应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 报警。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条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三条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五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二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 消防器材管理:
1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 、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 、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条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三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用电安全管理
1.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 各处室下班后,关闭所在部门的所有电源。
3. 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定期检查线路、电器外壳是否完好。
第三条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四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五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外,办公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机)局(站):为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省农业厅制定了《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定》、《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2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规定》
二00 六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申请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并取得省农业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一)基本条件
1 、主体资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教学场所
(1 )理论课教室和实习教室必须分别设置,总面积不得少于120 平方米,其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 )理论课教室应配有黑板、课桌椅,一个教室最大容量不超过50 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 平方米;
(3 )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管理类别分别设置,面积和办公条件应满足基本要求;
(4 )必须具有固定的教练场地或租用场地,租用场地必须签定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5 )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 平方米;
(6 )驾驶教练场地内应有学员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向学员免费提供饮用水的设施;
(7 )教学区内应整洁卫生,安全、保卫、消防、绿化、卫生等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3 、教学设备
(1 )有5 台以上符合教学要求、与许可培训范围相适应的教练车型,其中每个培训种类教练车型不少于2 台,并悬挂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和教练车证;
(2 )教练车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3 )有与教练车辆相配套的农机具,配套比不低于1 :2 ;
(4 )车辆维护、故障排除实习教室应备有排除故障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整车拆装、整车挂图、示教板或总成解剖实物;
(5 )有电教设备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拆装、维护、排故等电子教学录像资料;
(6 )有与驾驶员培训相关的图书资料。
4 、教学工作人员
(1 )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2 )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农机化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证》;
(3 )教练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省农机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证》;
(4 )教学人员总数不少于5 人;
(5 )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
5 、组织管理制度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独立;
(2 )应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设置理论教学、实际操作训练、安全管理、文档管理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3 )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进行教学,使用国家统编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材;实行《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制度;
(4 )应有能保证实施农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章制度( 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练计划等) ,建立完善的并能在教学和管理中顺利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
(5 )应有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6 )应有教练车维修保障体系;
(7 )对学员学籍档案、教学安排、教学设备等实施计算机管理。
(二)申请及评审程序
1 、申请人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法人资质证明;
(2 )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3 )教学设备清单;
(4 )教学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5 )组织管理制度;
(6 )生源预测情况。
以上各种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复印一份。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农业厅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或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农业厅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 、受理申请后,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在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指派2 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农业厅在十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农业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注销
(一)变更
1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效证件,报省农业厅办理变更手续,领取新的培训许可证。
2 、培训机构变更教学场所、培训范围的,应当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程序,报省农业厅办理变更手续,领取新的培训许可证。
(二)注销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厅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1 、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规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2 、歇业一年以上的;
3 、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4 、申请终止的;
5 、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培训业务管理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1 、初学驾驶培训;
2 、增驾车型培训;
3 、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三)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实施方案,使用统一培训教材,按照许可范围和规模从事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每期培训规模根据申报的教练车台数、教练员人数和教练场地面积审定,按每教练员. 车.300M2 准训6 人核定。
(四)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考核合格并取得《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证》的教学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规定》申请条件中有关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规定,填写《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
(六)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应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包括学员素质评价、培训科目、培训学时、考试成绩、教员签名等内容的培训记录。学员档案编号和结业证书编号一致,学员档案编号规则全省统一。
(七)结业证书由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统一制作。
(八)教练车辆必须取得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行驶证。
(九)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 月10 日前,填写《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市、区)、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五、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二)3 年以内驾龄的拖拉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的培训和农机主管部门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教练员、考试员、培训机构和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三)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受理全省培训机构资格评审业务。申请人可从江西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查阅有关信息及下载有关表格。江西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cankao.gcw818.com
(三)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对批准、变更和注销的培训机构,将及时在江西省农业信息网及江西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
附件:相关表格目录及式样
1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
2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
3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4 :拖拉机驾驶培训结业证
5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学员档案编号规则及各设区市代码
6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
7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
附件2 :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拖拉机行驶及作业安全,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学校、培训班)以及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学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是指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学人员应通过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证》(以下简称“ 《教员证》” )。
第六条 理论教员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满18 周岁,且不超过65 周岁,身体健康;
(三)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熟知相应机型的基本构造、性能及工作原理。
第七条 教练员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满22 周岁,且不超过60 周岁,身体健康;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并具有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
(四)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熟知相应机型的安全性能和操作程序,了解相应机型的基本构造、性能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维修知识;
(五)通过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教练员申报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理论教员
(1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 )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 张。
二、教练员
(1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 )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 )所在地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出具的安全驾驶证明;
(4 )中级以上拖拉机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 张。
原件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审查
审查分初审与复审。初审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由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
初审包括书面审查和情况核实两个步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逐项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报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报请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第三章考试与发证
第十条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成立由3 人以上专家组成的考评小组,负责拖拉机教学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试考核内容
申报理论教员须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教学能力考核;申请教练员须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专业知识考试内容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性能与工作原理、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
理论教员教学能力考核主要考察申请人的语言表达、讲课艺术、组织教学等能力。
教练员操作技能考试内容参照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规定,按所申请的教练机型,进行对应机型的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机具挂接、田间作业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方式及评定标准
专业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试题从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编制的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专业知识考试成绩80 分以上为合格。
理论教员教学能力考核采取示范讲课的方式,讲课内容在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范围内由申请人自选,由考评小组评定其合格或不合格。
教练员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机具挂接、田间作业考试按照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评定标准评判;操作技能初次考试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申报考试。
第十三条 发证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发给相应类别的《教员证》。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教员证》是教学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资格证明,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五条 《教员证》有效期6 年,有效期满,经复训审验合格后换发新证。审验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学水平、安驾记录、违章记录等。
第十六条 持有《教员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教员证》:
(一)审验不合格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被注销的;
(三)本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执教的;
(五)严重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
(六)3 年以内驾龄的拖拉机驾驶人员发生重特大交通死亡事故的,经责任倒查,教学人员应负责任的;
(七)转借、涂改、冒领《教员证》的;
(八)离开教学岗位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九)超过换证时限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十)因违章、肇事等被一次性吊扣拖拉机驾驶证3 个月以上(含3 个月)的。
第十七条 《教员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并填写《〈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员证〉遗失补证申请表》逐级上报,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补发。第十八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与取得《教员证》的教员实行聘任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在教学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学员,文明执教,禁止“ 吃、拿、卡、要” 等不正之风;
(四)如实填写《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五)在场地训练期间,教练员必须随车指导,监护好场地训练安全,不准擅离职守;
(六)道路训练期间,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教员证》,且教练车上不准搭乘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七)不准教练与《教员证》规定范围不相符合的车辆;
(八)不准将教练车交给没有《教员证》的人员从事教练工作和交给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
(九)教练员饮酒后不准从事教练工作;
(十)不准使用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教练车从事教练工作。
第二十条 江西省农机管理局定期将《教员证》的核发、换发、补发、注销等情况在江西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2015 年8 月31 日之前必须取得《教员证》,逾期未取得《教员证》的,不得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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