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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考勤办法

时间:2022-04-07 21:34:5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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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考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考勤对象:x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

㈡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㈢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㈣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 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㈠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下同)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 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㈠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条 婚假

㈠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㈢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 丧假

㈠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第九条 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㈠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㈢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

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

第十条 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⑷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⑸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 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年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㈣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㈤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㈥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㈦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㈧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㈨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 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三条 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㈠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㈣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

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按实扣发月奖、岗位考核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㈢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㈣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㈤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㈥凡连续或月累计病、事假15天(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㈦全年累计病、事假满1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

㈧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㈨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月奖外,再扣发1个

月年度考核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除扣奖金外,实行待岗。

第十五条 以上所述时间,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2015-05-27 20:59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区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二条 区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规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

第三条 区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内应专心于本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区局工作人员应积极、准时参加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及政治、业务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开会或学习期间,不得违反会议和学习纪律。

第五条 各部门领导是本部门执行考勤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负全责。部门领导要重视考勤工作,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单位人员的假期,并以身作则,认真执行考勤制度。在月终时填写《迟到早退缺勤人员汇总表》,于次月第三个工作日内送人事教育股。

第六条 人事教育股负责对各部门的考勤进行审核。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七条年休假 (工龄假)

(一)区局工作人员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按工作年限,每年可享受带薪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已转正定级)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的假期。

(二)区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60天)以上的;

3、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90天)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含120天)以上的;

5、旷工累计2天的;

6、当年脱产参加各种学习累计超过5个月的。

(三)区局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次使用,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八条婚假

区局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后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增加晚婚假10天,共15天(再婚者婚假5天)。婚假应在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婚假可扣除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

第九条丧假

区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后处理丧事的假期为丧假。丧假时间为5天,丧假须一次休完,不得补假。丧假可扣除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

第十条探亲假

区局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根据粤人薪[1996]19号与粤劳 薪[1997]115号文规定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相距一般在 80公里 ”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掌握,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在实际执行中按乘坐公共汽车当天不能往返掌握。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探亲假不能分次使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的假期。

按照《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凡符合休年休假 又符合休探亲假条件的,按照规定可同时休年休假 及探亲假。

(一)国内探亲

1、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探望配偶父母。

(二)赴港澳台、出国探亲

符合赴港澳台、出国探亲的人员,申请赴港澳台的从批准休假之日起,给假不得超过3个月(含往返路途时间)。申请出国的,从批准休假之日起,给假不得超过半年(含往返路途时间)。赴港澳台、出国探亲假期与国内探亲的天数相同,超过探亲假天数的作事 假。

第十一条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一)区局女工作人员法定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增加产假15天。

(二)已婚女工作人员24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晚育者可增加产假15天。

(三)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增加产假35天,男方给予10天看护假。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休的 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

(四)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上班而婴儿未满1周岁,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五)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如本人有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 1周岁。

(六)区局工作人员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

5、女工作人员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县(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

6、女工作人员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

(七)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不可 扣除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

第十二条病假

区局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病住院或凭医院 有效证明在家休养,视为病假。请病假1天(含1天)以上者应提交县(区)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病假不可扣除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

第十三条事假

区局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外,凡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假为事假。原则上休完本年度的工龄假,方能请事假。事假一次连续不超过5天(含5天)的,可扣除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事假一次连续超过5天以上的,则需连续 计算,不可扣除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

第十四条 各种假期的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请事假、哺乳假和因私出国(境)3天以上30天以下的还需书面申请,由区局主管领导审批,30天以上(含30天)由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其书面申请审批报告送人事教育股备案。

第十五条 各股室必须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区局工作人员所有的请假必须通过请休假审批流程(详见办公自动化《请休假管理》模块),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作缺勤(旷工)处理。

第四章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 相关规定和区局实际情况,对迟到、早退、缺勤(旷工)、病假、事假等应扣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和特区津贴情况见下表:

(三)病假

1、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以上扣 1个月劳动竞赛奖(奖金)

粤国税办[2003]65

2、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扣 2个月劳动竞赛奖(奖金)。超过天数按规定扣特区津贴

粤国税办[2003]65、珠府办 [1995]118

3、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2天(含42天)以上扣 相应的劳动竞赛奖(奖金)。累计超过3个月的要扣4个月的劳动竞赛奖(奖金)和岗位津贴,以此类推。超过天数按规定扣特区津贴和岗位津贴

粤国税办[2003]65、珠人薪[2001]113、珠府办 [1995]118、粤人薪[1996]18

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4、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扣 相应的劳动竞赛奖(奖金)。超过天数按规定扣特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外,第7个月起岗位津贴按50% 计发

粤国税办[2003]65、珠人薪[2001]113、珠府办 [1995]118、粤人薪[1996]18

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0% 计发;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 计发

(四)事假

1、1年内事假累计达5天(含5天)以上超过天数扣岗位津贴

珠人薪[2001]113

2、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7天(含7天)以上扣 1个月劳动竞赛奖(奖金)、岗位津贴按50% 发放

粤国税办[2003]65

3、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以上扣 1个月劳动竞赛奖(奖金)和1个月的岗位津贴

粤国税办[2003]65

4、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以上扣 1个月劳动竞赛奖(奖金)和1个月的岗位津贴。超过天数按规定扣特区津贴

5、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含1个月)以上扣 2个月劳动竞赛奖(奖金)和2个月的岗位津贴。超过天数按规定扣特区津贴外,其超过天数按基本工资的80% 发放

粤国税办[2003]65、珠府办 [1995]118、粤人薪[1996]18

6、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含2个月)以上扣 3个月劳动竞赛奖(奖金)和3个月的岗位津贴。超过天数按规定扣特区津贴外,其超过天数按基本工资的60% 发放

粤国税办[2003]65、珠府办 [1995]118、粤人薪[1996]18

7、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含3个月)以上扣 相应的劳动竞赛奖(奖金)和相应的岗位津贴。累计超过3个月的要扣4个月的劳动竞赛奖(奖金)和岗位津贴,以此类推。超过天数按规定扣特区津贴外,其超过天数基本工资停发

粤国税办[2003]65、珠府办 [1995]118、粤人薪[1996]18

8、因私出国(境)的,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

粤国税发[2001]107

9、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所有奖金、津贴、工资

粤国税发[2001]107

(五)探亲假

其工作日按规定扣相应的岗位津贴

珠人薪[2001]113

路费报销按国发[1981]36、粤国税办[2003]65号文执行

(六)产假 、计划生育手术假

休假满整月的,不参与当月劳动竞赛,但可发放其相应的级差奖金

市局《关于考勤和劳动竞赛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限在国内休假

(七)哺乳假

工资按75% 发给,岗位津贴按60%发给。政府规定的奖金、单位制定的劳动竞赛奖(奖金)等不发

粤国税办[2003]65

限在国内休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合于区局在编干部职工。协管员的请休假管理办法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另文制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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