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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7 06:13:1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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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是财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可以使财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财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财务人员的更换出现帐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财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明确职责。主要程序和内容有:

(一)基本要求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离或者离职;如财务人员不办理交接手续而擅自离职,将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劳动法和经济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为了使正常的工作不受影响,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财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必须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财务负责人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重要管理文件和内部资料、以及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按照移交清单逐项移交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单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其中:所有财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以及公司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1、财务负责人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财务专用章、银行结算印章、法人章等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印章;

(2)工商营业执照(正付本)、税务登记证、公司验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工商税务资料(含复印件);

(3)与银行、税务、工商等主要联系人的资料,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4)历年的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

(5)公司会计人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

(6)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附清单);

(7)财务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手册、财务操作手册、资金的收支管理等与公司财务相关的管理制度。

(8)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的对内和对外各项数据资料,包括:历年的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内部考核数据等;

(9)重大财务收支问题(以书面形式),如对外主要投资、贷款、大额资金往来等。

(10)与财务资料相关的合同协议(附清单);

(11)其他重大财务问题(以书面形式),如董事会和股东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外担保的情况、其他或有事项等;

(12)要移交的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以书面形式),例如:未解决的资产盘点差异情况等;

(13)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2、总账会计(含其他往来)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清点当月已审核的凭证清单,须注明凭证的号码范围,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的清查。

(2)清点尚未移交档案室的各期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包括总帐和各类明细帐)、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卡片、低值易耗品卡片等相关财务资料。

(3)总帐和明细帐核对情况表。

(4)其他往来余额明细表,包括:往来余额的性质、金额、发生时间、预计还款或付款的时间、帐龄等。

(5)公司内部的有关总帐各项操作手册、制度规范,如: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报表的制作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文件(含电子版)。

(6)提供给外部审计单位的各项原始表单、数据汇总分析资料。

(7)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3、销售会计移交清册单的主要内容

(1)清点当月已制作的会计凭证(须注明①已作到哪一天的销售,是否做完;②已做完凭证的起止号);

(2)清理欠款备查账,要求欠款明细与系统中往来余额明细一致;

(3)往来欠款余额表(含对公工程、零售和批发),包括欠款的发生日期、预计还款日期、金额、业务经办人、欠款的原因等;

(4)内部关联单位截止到上月末的所有各月的对账清单,要求每项未达账都必须列明未达的原因,如果是发票未达账必须注明发票号码及金额;

(5)与销售有关的各类合同资料;

(6)员工与记件考核相关的历史数据、公司考核制度、标准、公司批文等相关资料;

(7)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包括未对清的往来帐目;

(8)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4、成本会计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未移交档案室的各期盘点报表、盘点报告、坏机滞销机、以及盘点差异明细表;

(2)尚未清理的商品未达帐明细清单,对于退货冲红、移仓未达的要说明原因;

(3)取供应商返利费用的确认函备查账,详细列明已在财务账务中形成收入但尚未收到供应商确认函的明细(注明凭证号、发票日期、发票号码、票面金额)。

(4)与厂家往来核对的确认资料(含往来余额调节表),以及各厂家往来核对的明细情况表(即每个厂家和往来已核对什么时间,是否核对清楚);

(5)帐款反映的是工厂欠票数,移交时必须移交每个往来单位的欠票明细是否与应付帐款余额一致,并列表说明;

(6)与采购相关的各类合同资料,内部管理文件;

(7)关于各期成本考核和分析资料;

(8)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9)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5、费用会计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清点当月已制作的凭证;

(2)公司的各项费用制度,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3)各种合同原件(复印件)、审批表及合同管理台帐(包括租赁合同、印刷合同、服装订购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4)各类预算资料(包括分公司开业预算、年初各项费用指标预算等);

(5)各期的费用套表及分析资料;

(6)年度和各期的费用计划和考核指标;

(7)年度和各期的税费资金计划的电子文件和签字存档文件;

(8)费用明细项目辅助帐目(或备查帐),包括原始的单据和电子表格(或帐簿);

(9)各期已签批的费用报告等留存的资料;

(10)系统中明细帐余额和发生额与各类经济合同或实际行为是否吻合,如不吻合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

(11)各类由费用会计保管的有价票据或其他单据,如油票、内部提货单等,包括领用的登记记录情况和结存情况;

(12)对于内部调拨的办公用品等在系统形成的未达帐须处理完毕,对内部提单库帐上的结存商品尚未进行处理的,作出未能处理的书面说明;

(13)其他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14)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6、税务会计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以前各月的抵扣联必须按要求装订成册,清点分册清单;

(2)本月已抽出的抵扣联清单(列明凭证号及金额);

(3)现行各项税务制度(包括国家税务制度、地方税务制度、公司下发的与税务有关的规定);

(4)尚未移交档案室的各期的各种纳税申报资料;

(5)防伪税控系统抄税的操作方法;

(6)现行使用的验票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密码。

(7)购发票的IC卡及发票购买手册,查询IC卡中余额是否与财务账中一致,若不一致必须出具未做账证明;

(8)其他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9)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7、资金会计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

(1)现金、债券、国库券等各类有价证券的移交,并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如短缺,须报公司领导批准作出处理后方可移交;

(2)银行印章、各类帐号章、现金收讫章等;

(3)保险柜的钥匙、密码、办公用品的移交;

(4)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审批流程、以及银行的规范等其他相关制度;

(5)支票、汇票申请数等银行单据的移交以及购买记录;

(6)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贷款卡查询清单的交接,以及与财务帐簿的核对情况;

(7)各种票据的领用登记本(支票、汇票、本票、承兑汇票等),银行、现金流水帐帐本等备查帐簿;

(8)与银行签定的各种贷款、担保、服务、POS等合同文本,以及其他合同;

(9)年度和各期的税费、货款资金执行数的电子文件;

(10)年度和各期的资金管理分析表的电子文件和签字存档文件;

(11)其他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12)办公用品及其他财务资料。

(四)专人负责监交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直接上级或上一级部门主管人员监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集团领导批准后可安排审计人员对交接前的工作进行审计。

(五)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六)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2015-05-19 9:13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会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划清前任和后任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明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    移交手续

第四条     离岗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使用登记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5.   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   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确定。

第三章    接管手续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   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   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    监交手续

第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监交。

2.   主管会计交接,由财务监交。

3.   财务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七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和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八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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