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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7 02:46:5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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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理货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理货人员管理,提高理货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理货行为,保障水上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货人员,是指为船舶或其他委托方提供理货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交通部成立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在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 组织实施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和教材、组织建立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组织阅卷评分,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 负责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的登记管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 核发《理货师证书》(见附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四条  理货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理货人员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理货师证书》,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取得《理货师证书》是表明理货人员具备从事理货工作技能的证明,是对理货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第五条  交通部组织成立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专家组,负责编写考试大纲、教材,命制试题,提出成绩合格分数线,阅卷等工作。

第六条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考试次数,并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时间。

第七条  申请参加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 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八条  考试合格者,颁发由交通部监制的《理货师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登  记

第九条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管理。

交通部是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是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的受理机构,负责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取得理货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所在的聘用单位向受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十二条  初始登记者,可自取得理货师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登记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登记时,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申请表》(见附表);

(二)《理货师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登记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登记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登记。

延续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三)达到登记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理货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过失造成重大生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不予登记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申请登记。

第四章  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理货人员应接受规定的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及要求,由交通部确定。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延续登记、重新申请登记和逾期初始登记的必备条件。在每个登记期内,理货人员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24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培训和继续教育应由领导小组认定的机构进行。

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和培训人员等有关资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理货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或者再登记手续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理货人员的从业范围:

(一) 国际、国内航线船舶理货业务;

(二) 国际、国内集装箱理箱业务;

(三) 集装箱装、拆箱理货业务;

(四)货物计量、丈量业务;

(五)监装、监卸业务;

(六)货损、箱损检定业务;

(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理货单位应加强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理货人员在完成登记后从事理货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理货师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理货师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理货师证书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和登记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务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理货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设立为期5年的过渡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交通部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理货员管理制度2015-05-17 20:43 | #2楼

 

一 管理制度  

(一)基本职责 

▲作好卖场内的产品陈列及pop等各种宣传物料的张贴,保证准确到位。 

▲维护好堆头的展示,尽可能扩大堆头及货架的陈列面积。  

▲售出产品应及时补货,作到先进先出,定期检查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允许有过期的产品。  

▲对于旺季的产品要多备货预防中间断货,做到库有柜有。  

▲检查产品的价格是否符合公司与卖场规定的价格,了解公司的定价。 

▲尽量维护堆头、货架的位置,保证当天的销量,对产品要按生动化原则进行陈列。  

▲检查产品标签和附带价签的商品有无脱落、模糊不清、移放错位等情况,如有脱落现象、不清楚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做到签有货有、货签到位、标签齐全、货价相符。  

▲时刻保持在商场的良好服务心态,与商场搞好关系,并协助业务人员作好客情维护。  

▲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应马上停止销售并汇报公司主管。

▲及时反馈报告竞争品牌的活动和市场促销信息,填写规定的表格。 

▲掌握商场产品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补货要求,及时向公司促销主管或销售代表汇报。  

▲根据记录的商品数量,清点当日商品的销售量与余数是否相符合;当时清点当日的促销物品和助销品(如宣传品、pop、促销礼品等)及时申请补足用品,仔细保存。  

▲注意市场动态,更多的了解竞品的促销信息和新品的上市信息。 

▲完成促销主管或销售代表交办的工作。  

▲必须保证早6:00至晚10:00通讯工具畅通,违者一次罚款50元,接到公司电话及信息必须及时回复;

(二)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准时上岗、离岗。 第二条 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 与店方或顾客友好相处,严禁发生争吵,甚至打架、斗殴等。 

第四条 不准在促销现场吃东西,不随意拿公司的样品或赠品送人或作其它用途,如有需要打点的顾客或个人,应征得促销主管的同意,方可执行。 

第五条 工作期间不大声说笑打闹、不准随意在其它场地无故逗留及说笑聊天。 第六条 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各种例会,不准擅自离岗或无故不到。 第七条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促销活动,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等。 

第八条 理货人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促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交接手续,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方可离职,否则作旷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 严禁弄虚作假,对工作敷衍了事等。 

第十条 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理货人员兼职,将停发工资、提成及补助,同时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理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各项管理制度,若有违反,促销主管可依据情节给相应处罚,直至辞退。  

二 理货人员考评制度 

1.着装、仪态要整洁得体、端庄大方,能够体现公司整体气质,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着奇装异服。若着装打扮影响公司形象,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  

2.在店内工作时不得以任何借口与顾客和店内员工发生口角冲突,影响卖场秩序和公司形象,如果违犯一次性罚款50元。  

3.遵守考勤制度,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若发现旷工,一次性罚款旷工天数的3倍工资。  

4.真实有效的填写工作报表,若发现弄虚作假一次性罚款20元。

5.调班调休必须经公司批准,如未经批准经公司发现一次罚款20元。 

6.货架摆放整齐,规范清洁,按照垂直陈列要求,产品价牌齐全,若发现货物凌乱,灰尘满瓶,挂牌乱放,物料不按正确使用方式使用者每次罚款10元。(有促销员门店不参与此条考评)  

7、如果发现货架上食品有质量问题(如长毛、过期等),没及时下架并汇报公司的,罚款20元/次。(有促销员门店不参与此条考评) 

8.赠品不得私藏或随意赠送他人,如果需要处理客情关系需向公司申请。如发现赠品丢失或促销员私藏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处以50元罚款,拒不悔改者将开除公司。维护好与卖场的客情关系,努力为公司争取更多的卖场支持,因与店内关系紧张造成公司工作损失者罚款100元。  

9.超市内由于个人原因出现断品少品情况将严重影响公司销售,超市发生断品少品情况,要及时上报给直接主管,未及时上报者,断品每品罚款20元;少品(5袋以内)每品罚款5元。在重大节假日(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超市档期中)和超市店庆期间,断品少品双倍罚款。(有促销员门店不参与此条考评) 10.在检查公司支付费用的特殊陈列时,发现断品且未上报者,每品罚款100元;少品:每品罚款50元;发现无特价标识,每品罚款30元。(有促销员门店不参与此条考评)   

▲市场部将不定时与业务部巡店,就理货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交流,以便及时有效的解决。并依据此标准展开考评工作,纠偏励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通过共同努力,让公司销售与人员收入再上新的台阶  

▲ 任何员工对公司有任何问题及建议,可以与市场部或业务部私下里及时交换意见,也可以与公司经理沟通,合理的利用资源。我们欢迎批评和建议,这对公司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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