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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三、 本公司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矿内机动车辆驾驶、爆破作业、矿山采剥(掘)作业、
1. 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及维修的作业。
2. 金属焊接作业;指一切焊接(气割)作业。
3. 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
4. 爆破作业:指实施火工品爆破的作业。
5. 矿山采剥(掘)作业:指利用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设备采矿、剥离山坡的作业。
6. 矿山排水作业:指矿山防排水作业。
7. 排土场作业:指维护排土场管理的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年龄条件:年满 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 20 周岁)。 2. 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3. 各采区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地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 安监科汇同有关科室,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内容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安监科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2. 凡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首先要到安监科进行安全教育,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后,向有关专业考核部门申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申报表)。
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以后,方可独立操作,操作者应持证上岗。
4.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专用工具和器具,严禁随便挪作它用。
5.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培训资质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6.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本工种作业或违章扣证期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者,经有培训资质部门重新考核后,方能上岗独立作业。
7. 特种作业人员在本矿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安监科备案。
8. 安监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监科根据违章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操作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放炮员安全管理制度
1、放炮员必须由从事井下工作三年以上有经验并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同志担任。放炮员负责领取炸药、雷管、装药、放炮、处理瞎炮等工作。
2、 放炮员应遵守“四自己”、“十不放”的原则:
l)自己领炸药雷管,自己到仓库清点炸药雷管,严禁炸药雷管 携带回宿舍;自己装药,封填炮泥;自己联线,布置岗哨、发哨声和放炮。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不放;通风不良不放;炮眼不合格、有炸翻溜子、炸倒支架可能不放;相邻工作面不联系好不放;有冒顶、倒支架可能不能放;炮眼没有封泥不放;放炮地点20米内有堵塞物不放;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透水老塘不放;没设好岗哨不放;工作面所有人员不撤到安全地点不放。
3、当天所耗炸药雷管和用剩的炸药雷管,进出仓库必须登记清楚,不吻合的必须追究责任。
4、放炮员领炸药、雷管后,要分开装放,严禁混装。
5、炸药雷管必须放在岗哨以外的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乱扔乱放。
6、放炮员出班时,找班长、值班员证明,填写本班炸药雷管消耗用表。并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包括炮)交回仓库。严禁随便转借使用。不足部分必须报告清查。”
7、装配炸药时,要在人员少,顶板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8、装药时,不得用铁器代替木棍作椿药棒,不得用煤渣和其它杂物当作炮泥使用,采用不燃性的松软土作封泥。
9、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装引配药。
10、向炮眼内装药时,首先要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不得冲撞。
11、装药时,除放炮员和班长外,工作地点不得留有其它人员。
12、装完药后,雷管脚线要挽起,不许与运输设备、电路等导电物体相接触。
13、放炮前,放炮员要指派专人在通至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岗哨。电缆要加以可靠的保护或运出工作面。
14、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母线不得小于工作点到安全地点的长度。
15、放炮母线和连线互相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物体相接触,不准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
16、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禁止用轨道金属物体、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必须用放炮器引爆,禁止使用其它电源放炮。
17、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放炮时,不许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加以扭结。
18、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发出信号,工作面确实无人才能放炮。
1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和班长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有情况应先处理后工作。
20、通电后,炸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应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后,才能进行检查和处理。
21、产生瞎炮时,在距离瞎炮眼300m处,平行瞎炮另打一炮眼装药爆破,爆破后,必须将瞎炮内的炸药雷管找全。
22、处理瞎炮时,禁止乱拉取炸药雷管,不准拨雷管脚线。在处理瞎炮时不得留有其他人员、并做到当班瞎炮当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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