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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人员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干部管理,计生办实行出勤与工作绩效相结合,月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雷磊兵负责登记,每周将考核结果统计,报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布。
2.上下班签到制度。全体干部职工除轮休星期六、星期天外,必须坚持签到制,早晚各一‘次。未签到者扣30元/人次;下午提前签到的扣30元/人次;旷工一天扣60元/人·天:如因公事未能签到者,报考勤员登记,严禁代签,否则代罚签到者与代签名者各40元/人次。
3.实行绩效考核制。①下村工作人员到办公室登记下乡,注明去向,下乡地点、下乡人员、下乡时间或向主管领导说明。②办公务必须说明办具体事情,登记好。⑧个人办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写好请假条经主管领导同意,雷磊兵负责登记。④领导随时抽查到岗情况。未请假又未下乡或办公务,一律作旷工处理。
⑤上班时间,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不能离开计生办(下乡、办公务除外)。
4.会议制度。①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迟到扣10元/人次, 早退扣10元/人次,旷会者扣20元/人次。②开会前干部职工自觉将手机调到振动或关机状态,并带好记录本。手机响一次罚现金10元/次,未带记录本罚现金10元/次,需扣款必须加倍。
5.请假制度。
①干部职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2天,每超过一天扣补助40元。干部职工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去,严禁不打招呼,私启外出,否则按旷工论处。
②请假要由本人事前请假,不准口头请假,别人代请、打电话和事后请假(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旷工论处,凡请假者,应先向主管领导批假,主管领导不在时方可电话请假。
⑧累计旷工超过7天以上韵,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及年终奖;全年事假超过70天,病假超过120天,取消年终奖50%;凡事假超过90天或病假超过200天,取消全年奖金。
二、工作制度 。
1.全体干部职工要根据年初的分工及目标管理方案,遵照领导安排,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时保持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2.按时完成各项中心工作和I临时性、指令性工作,乡政府安排的各项临时性工作的完成情况,由办公室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中心、重要工作由党政联席会决定其奖罚。
3.干部职工要自觉维护乡党委、政府的形象,做到令行禁止,积极热情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和来访群众;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百问不厌;对群众的要求要按政策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如因干部作风不实引起群众举报,一经核实,严格按效能建设追究其责任。
4.严禁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打牌、搞赌博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一经查实,罚50元/人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5.驻村干部、职工、村专干每月应保证至少有6天的时间下村入组到户,帮助指导计生相关工作。
6.坚持工作请求汇报制:工作人员应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要求干部职工每天将去向在办公室作好登记。
7.在上班时间、特防期手机处开机状态,晚上10:00之前要求干部职工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干部职工接通知立即到位,接通知后10分钟之内无故不到位的作旷工半天计算。
8.工作考核制度。主管领导不定期对于部职工下乡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在岗位的按旷工论处,每次处罚60元;领导下乡抽查驻村干部对计生对象不熟悉;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处罚200元,依此类推。
9.计生办实行年终考核与奖金挂钩制度,凡是在省、市抽查中,影响计生工作的村,处罚驻村干部400元、计生专干200元,扣该村办公经费1000元。凡是在省市抽查中顺利通过的奖该村驻村干部400元、计生专干200元、村级1000元。
三、来人来客接待制度
1.工作用餐(含村干部)一律在食堂吃盒饭。如有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领导决定后再设宴,但不上烟、水果,不上高档菜,原则上不上酒。
2.下乡工作餐标准:在乡内正常就餐时间,到食堂吃盒饭,在村里按人平10元以内核付;超过正常就餐时间,按人平10元以内的盒饭;车子油费不计返回补助之内。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由主管领导陪客就餐及对口接待。陪客人数一般在3人以下,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结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海淀区、学院路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职工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行晚婚晚育。
二、男年满25 周岁,女年满23 周岁进行初婚登记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 天(再婚家庭及单方年龄不够者,均不享受奖励假),婚检费给予报销。
三、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即由女方本人在怀孕3 个月内到校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再由男方计生部门证明情况,最后落实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管理。
四、职工生育子女后,需及时通知校计生办并携带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简称光荣证) 及入户事宜。
五、已婚妇女年满24 周岁生育第一胎者,除享受国家规定休假90 天外,增加奖励假30 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使用或双方分割使用)。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 。生育双胞胎或剖腹产的另增加休假15 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年龄在18 周岁以内的,可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光荣证》。
七、女方户口在外埠、男方户口在本市且子女已落户在京的,符合办理《光荣证》条件,也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光荣证》。
八、领取了《光荣证》的夫妻,每月可享受奖励费10 元(男、女方各享受50% )。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 周岁止。经单位同意,女方可以再增休产假3 个月,但奖励费发至子女15 周岁止。
九、领取《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再婚前仍发奖励费。再婚后如符合生育二胎而不生育的夫妻,需重新办证,办证后继续领取奖励费。如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停发奖励费,已领的奖励费不退回。
十、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主动要求不再生育的,由双方书面申请,学校计生办审核,填写《贡献二胎审批表》,报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 元,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 。
十一、领取了《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时,双方单位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 元。
十二、独生子女医药费允许报销300 元/ 年,至子女18 周岁止,按校办发(2004 )第13 号文件执行。
十三、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的7 个月~7 周岁( 不含) 的独生子女,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各发给幼儿补贴40 元。
十四、婴幼儿户口在外埠但入我校幼儿园的,由职工申请、部处系审查、计生办备案、主管校长批准后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十五、独生子女在2 周岁以内,每月发放奶费补贴4 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一胎多胞按子女数发放。
十六、育龄妇女做绝育手术者,去医院用车由所在部门解决,除按医院规定休假外,增加奖励假7 天,手术费由校计生办报销并给予营养补助费300 元。
十七、育龄妇女采取上环、皮埋、栓堵等节育措施,去医院用车由所在部门解决,除按医院规定休假外,增加奖励假2 天,手术费由校计生办报销并给予营养补助费50 元。
十八、育龄妇女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后,因意外怀孕需手术,按医院规定休假视公假对待,手术费由校计生办报销并给予营养补助费50 元。
十九、育龄妇女因身体不适或绝经后摘环,遵医嘱休假,按病假对待。
二十、职工派往外地工作需携带婚育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提供职工基本情况,计生办负责帮助外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
二十一、凡使用外埠临时工的单位,须与学校签订《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要求被录用人员提供原籍婚育证明、定期孕检并向原籍反馈信息。
二十二、研究生在校期间,结婚生育问题由校计生办协助
研究生院解决;本科生在校期间,结婚生育问题由校计生办协助学生处解决。
二十三、各单位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严格按《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认真落实计生宣传员的岗位及待遇。
二十四、各单位在接收、聘用职工时应了解其婚育状况。已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已婚未育的应提供未生育证明。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录用超生、超怀者。
二十五、对不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或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按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二十六、违反本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按《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七、违反本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资格,是党团员的由所在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
二十八、本规定实施中的问题,由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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