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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初探

时间:2022-04-06 23:16:4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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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初探

目前我国的法院人员管理 模式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 模式,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后勤人员混为一体。这一管理 模式限制了司法独立,降低了司法效率,阻碍了司法的良性发展。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发展趋势,而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 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本文探索根据法院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三种类型,并按不同类型建立相对独立又各具特色的管理 体系,以实现法院人事管理 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初探

一、我国法院人员单一行政化管理 模式的弊端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员除了核心主体法官之外还包括书记员、法警、执行员、行政后勤人员,部分试点法院还存在法官助理。对于各类人员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 是我国法院人事管理 的传统模式,即院长之下设立若干中层部门,实行院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 ,一级管一级,层层请示,层层汇报,层层负责。单一行政化管理 模式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极大地制约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独立受到影响

由于行政化管理 模式的存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行政化管理 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此外,由于法院人、财、物管理 权限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官员依此对法官施压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也极大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二)各类人员配备比例失调

单一的行政模式管理 造成了法官没有独立的员额限定。由于法院的编制是统一使用的,一部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为法官,而他们占用的政法编制数却不发生变化,这使得法院无法招录新的人员,从而形成了法官数远远多于书记员数的不协调比例。由于比例失衡,使得法官要分散精力处理很多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司法事务性工作,同时书记员由于事务繁多,常出现审判文书未校对、案件统计不准确等失误,影响了审判的质量。

(三)影响审判效率

司法权行政化运作,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不清、职能混乱,法官除了进行司法审判工作之外还需要从事大量与审判工作无关的行政工作。这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法官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大量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已不再独立受理案件,庭长、副庭长也相应减少审理的案件数。在大多数法院还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些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却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务,对于司法系统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一方面,从审判工作本身来说,由于前文提到的书记员等辅助职位的缺乏,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需要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如收集证据、庭前调解、送达文书、申请司法鉴定、审判文书校对等等。这些工作使得法官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需要专业性的审判工作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

二、法院人员的合理化分类

根据目前法院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将法院工作人员大致分为三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行政后勤人员。

(一)法官的界定

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法官实际上是法院的核心。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也就是说法官的最主要工作就是“行使国家审判权”。但是,我国目前相当数量的法官并未从事审判工作,而只是挂着“法官”的虚名从事其他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应当要严格法官队伍的界定标准,只有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对于法院领导可以区别对待,部分由于“审而优则仕”的可以继续保持法官的资格,但是应当规定其每年的办理案件数,充分利用其审判业务精湛的优势;而另一部分始终未从事过审判工作,没有审判经验的则应取消法官的资格。

(二)司法辅助人员的界定

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部分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力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

法官助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法院人员,其工作包括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和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在其基础上加以推广运用。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当是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向法官过渡的一个很好职位。

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办理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区别是书记员职责的行使不需要众多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而只是一些案件流程中的程序化工作。

执行员就是代表人民法 院具体行使强制执行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员的职责主要是主动地实施执行行为,通过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实现已经确认的权利。

法院司法警-察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使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维护审判机关的审判、执行秩序,保障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人民-警-察。其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

(三)行政后勤人员的界定

行政后勤人员是指在法院中从事人事管理 、法官的日常管理 、司法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 、机关建筑维修、交通 工具管理 、档案管理 等工作人员。对应目前的法院相关部门,具体指法院领导、政工、纪检、党务、办公室等科室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业务,但为法院体系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

三、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模式的构建在对法院人员进行正确分类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型人员构建不同的管理 模式是分类管理 制度建立的核心机制。

(一)人员录用分类管理 

目前,法院在人员录用上主要是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统一录入。在录用上虽然体现出公开选拔,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作用,但忽略了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特殊性。

分类管理 模式下,对于法官应当有更严格的职业准入要求。

虽然目前《法官法》已经规定了初任法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从事一定时间的法律工作,同时要参加任前培训结业后才能任命,较《法官法》颁布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模式仍然是从已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中选任,而很难吸引具有深厚法律功底的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笔者认为,在法官录用制度上应当有更大的改革,在原有法院工作人员选任法官的基础上,探索公开向社会招考法官的制度。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应当侧重于考察招考人员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良好的职业修养。

对于司法辅助人员的录用可以参照《人民法 院书记员管理 办法(试行)》中对于书记员录用的相关规定,采用聘用制形式招考,这样可以使法院人员形成良性流动,也促进相关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此外,笔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中的法官助理应当由政法编制的正式人员担任,其录用条件需要相对严格。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将行使部分的司法权力,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因而需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二是法官助理如果通过一定的见习阶段之后,可以选任其中较优秀的升任法官,因而在其录用时就应当符合法官任命的基本条件。

(二)福利待遇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应当从优谋划各类人员的福利待遇。目前我国法院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其行政级别,忽略了司法工作特殊性。这使得部分法官千方百计地为提高自己的行政级别而努力,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官要往上级法院调动或调出法院系统的情形,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实行了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单独的职务和工资序列,法官整体享受高薪,法官的工资高于一般公务员和警-察。因此,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应改革现行法院工资制度,建立与法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法官工资序列,以法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法官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并完善法官等级津贴制度,其他法院人员则享受相应的司法津贴。改革后的职业法官工资水平总体上应略高于法官助理。对于法官助理与司法行政人员,可按略高于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报酬,从而体现司法公务人员的重要性。对于书记员可参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执行。司法警-察可按人民-警-察工资标准执行。司法技术人员的工资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应的技术职称工资。

(三)考核晋升分类管理

对各类人员的职务任免升降均通过分类考核进行滚动管理,及时调整。法官根据法官业绩考评标准进行考评,主要是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技能、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内容。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的考评可以由所服务的法官或所在庭室的法官集体进行考评。对于司法警-察则按照保障服务审判工作要求进行考核。此外,对司法行政后勤人员主要考核服务审判工作情况和岗位职责规范情况,同时可以辅以运用一般的公务员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培训、升任、免职、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此外对于法官,应当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等级体系。目前我国的《法官法》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评定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及各级法院的实务操作,法官等级的评定仅与工龄、行政级别有关系,这分割了法官等级与审判能力挂钩的原则。因而需在完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基础上修改法官等级晋升的依据。

(四)日常工作分类管理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独立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因而在法院的日常工作管理中,需要保护-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审判权,特别是行政领导,不能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干预法官审理案件。司法辅助人员应授命于所服务的法官或法官群体,按照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的职责为法官提供司法辅助服务。对于行政后勤人员则可以参照行政管理的相关内容管理,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纠正。

四、结语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由于我国现行单一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权力配置弊端,我们的法官们并非处于“帝国王侯”的地位,相反审判工作处处受制于司法行政工作。分类管理模式的推广,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一步,通过分类模式的建立,必将使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司法服务能力,为建设我国法治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改革法院人事制度 实行人员分类管理2015-05-15 15:22 | #2楼

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明确提出“要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法院干部队伍的构成。不同的人员,要求不同,来源渠道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对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通过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体制,形成以职业化分工、专业化管理为模式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新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一、提高认识,明确实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重大意义

1、实行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导致法律的复杂化,使得司法成为专门化的知识。审判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官作为审判的主体,手握国家审判大权,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不是大众化职业,法官也有别于其他国家公务员。法官要用好手中的权力,履行好职责,除了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等特殊的职业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眼中特别是在一些领导干部眼中,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法官被看成是一种大众化的职业。对法官的选任几乎无任何诸如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而一些企业、学校、部队、党政机关等社会各个阶层和身份的人,可以不经过严格的考核和选拔,通过提干、调转、分配等多种渠道进入法院,不论是否从事审判工作,不论素质是否符合审判工作的要求,只要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干部级别,都被任命为法官。久而久之,这样一批文化素质低、法律水平不高的人员就滞留在审判岗位上。让这样的人审理案件,就难以保证在适用法律上不出现偏差,就可能导致个别案件审判不公。人民群众不放心让这样的法官审案判案,群众对低素质法官判决的案件存在一种“不公正”的潜意识。因为,“司法的权力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职业者之手,那么再神圣的法律也会变质。”严峻的现实,给人民法院制度改革提出了时代的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体制,形成以职业化分工、专业化管理为模式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新机制。造就一个拥有共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法官群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和气质实际上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这样的法官群体才能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统一,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实行法官职业化,符合实施依法治国对法官素质的新要求,符合党的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充分体现并贯彻《法官法》对法官分类管理的精神,是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奋斗目标和发展方向。

2、实行分类管理,是我国法院制度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的重要标志。世纪之交的人民法院面临着新形势和挑战:一是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份、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暴露出来,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出现了一个国家、不同法域并存的现象,这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法院作用更加重要,社会公众对执法水平的期待越来越高。二是案件数量连年上升,受理类型日益增多,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适用法律难度不断加大,对法官创造性释法的要求尤为强烈,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性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三是司法改革层层推进,现代审判机关建设方兴未艾,急需深层次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日益增多。四是司法职业化步伐逐渐加快,一批熟悉审判,敢于创新,理念先进的优秀中青年法官正在成为法院中坚。五是法院管理逐步从行政模式转向司法化模式。所有这些说明,我们法院制度正在从传统型转向现代型,而法院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正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这既使法院迎来大的机遇,更面临崭新挑战。这就要求我们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实现人与事的合理结合,做到人适其职和职得其人,以发挥法院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学识技能,使法院各项工作获得最佳效果。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和手段。通过分类管理,可以理顺法院内部关系,统一序列类别名称,使法院各类各级人员按岗位“对号入座”,对法院同类同级的工作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从而简化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3、实行分类管理,是遵循司法规律,探索实施科学的法院人事管理体制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实行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弱化了法院的司法属性,割裂了人事制度与司法工作的内在联系,使承担着重要管理职能的人事工作,始终处于裹足难行的境地。司政不分,岗责不明;进口不通,出口不畅;论资排辈现象严重,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教育培训单一施教,考试“众人一卷”;干部考核与岗责脱节,缺少客观透明参数,评价工作“千篇一词”;分配上甚至出现重要岗位与辅助岗位倒置现象。诸如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院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和合理配置;影响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的形成;影响了法院队伍向着高素质、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影响了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和法院审判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正日渐正为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当务之急的工作,而科学管理法院队伍,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以法官管理为主线,强化其他辅助职能的保障。既要造就一支熟悉法学理论,精通审判业务的专家型法官队伍,也需要具有现代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管理人才,还需要刻苦钻研、具有一技之长的书记员、法警、法医等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有一定综合调研能力、写作水平和审判实践经验的综合性人才。要根据法院内部不同专业岗位的特点,科学地划分法院各类工作人员,为各类人员搭建各自的发展平台。实行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有利于分类 招录、培养、考核、使用和专业化管理;有利于各专业人才的成长、各登其巅;有利于造就专家型人才和各专业带头人。唯有如此,才能为培养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的各类高素质专业人才开辟通道;为实现各类人员的科学管理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分类施教、按专业培养提供科学依据;为保障各类专业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要依据各类人员不同专业岗位的特点,建立起相应的录用、聘用、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使各类人员有各自的录用、聘用标准,培训内容、职责考评和晋升序列等,已形成分类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通过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发现、培养、选用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各类人员按其专业岗位特点实施单独序列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以实现法院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准确把握、科学划分法院各类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中心任务就是审判工作。法院管理工作即是围绕这个中心,组织、协调各种综合性的辅助工作,提供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用以支持审判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干部队伍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政工行政后勤人员等组成。其中,法官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服务的。为了适应建立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的要求,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应对人民法院不同岗位的人员实行单独序列分类管理。

1、法官序列。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其职责就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律适用水平、专业知识结构和审判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特定的思维模式、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驾驭审判的能力和技巧。法官的职业素质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根据现行《法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遴选必须坚持标准、严守程序,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对初任法官人选,还应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职业培训,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要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审判工作需要、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在现有编制内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官员额。只有对法官定额,才能够将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的法官,把现有法官中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担当行使审判权力的重任。在当前情况下,应在法院内部通过竞争,选拔出符合法官任职条件、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人员,报权力机关任命为审判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法官群体。其他原任审判员,保留原有职级,报权力机关免去审判员职务。法官只有级别上的区别,在审判权上完全平等,应取消案件审理的审批和把关制度,还权于合议庭。实行法官序列后,法官非因法定原因,非以法定程序不得被免去法官职务,不得调离审判岗位,不得剥夺其审判权,以保证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

2、法官助理序列。在审判活动中,有许多事务性的工作,如调查取证、诉讼保全、证据交换等等,这些工作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仅靠少量的法官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设置法官助理来帮助法官处理这些事务,使法官可以集中精力于认定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因此,要将现行助理审判员改为法官助理,并取消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法官)职务的规定,即只有法官(审判员)才能行使审判权。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这一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议庭(法官)的助手;二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三是没有裁判权。担任法官助理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等条件。在现有情况下,从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按照一名法官配备一至两名法官助理的比例,通过竞争,择优选出人员,由本级法院任命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工作,与法官进行明确、具体的分工。法官助理在法官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办理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律师阅卷;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条件的,在法官出现缺额时,通过竞争,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被任命为法官。

3、执行员序列。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执行工作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不断加强。但目前,在人民法院所有人员中,有法官序列、书记员序列、司法警-察序列,却没有执行员序列。在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执行人员包括执行法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其身份、地位较为混乱,只要是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都叫执行员,实践中各级法院都给执行员授予法官职务,造成身份冲突、职责冲突,使当前的执行制度处于十分尴尬的状态。法官担任执行员,与法官居中裁判的职业特点相冲突,与我国法院着力解决“执行难”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形势需要不相协调。对此,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这就明确了执行员的地位和作用,执行员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强制执行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员的职责主要是主动地实施执行行为,通过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发生对抗时,还可以通过行使国家强制力等手段,实现已经确认的权利。在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应当把执行员从法官中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执行员单独序列,建设一支专业的、高水平的执行队伍。执行人员应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为“执行员”,取得他们应有的名称和地位。执行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素质条件,如身体素质、意志品质等等,使执行员担当起执行工作的重任。

4、书记员序列。长期以来,书记员一般是成为法官的必须阶梯。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有的书记员制度的弊病已日渐暴露出来,这种法官选任方式已经落后,已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院工作的发展,对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明确书记员的身份,确定书记员的职责,建立一支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以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书记员的主要工作在于记录等,书记员要对一些法律术语比较熟悉,才能顺利地进行记录工作。因此,书记员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背景,但不需要对法律精通。书记员要做好记录工作,需要有专业的记录技能,包括笔录和电脑速录技术。要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和质量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如果书记员记得不够快,法官就不得不为照顾书记员的记录速度而放慢庭审节奏,如果书记员记得不够好,一些关键性的话没有记下来,庭审记录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有专业的书记员。而且,长期从事记录工作,其记录的技术会因熟悉而不断得到提高,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保障。作为书记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业务知识与技能。其职责主要是:清点、核对、登记和发送诉讼材料;做好开庭或接待准备工作,担任庭审和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打印、校对和发送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及代管物品的登记、保管和处理;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保管和归档,并将案件有关信息输入本院数据库;完成与审判有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和法官安排的其他工作。书记员一律实行聘任,并区分技术级别,据此享受不同待遇。在书记员中,可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对书记员队伍进行管理。

5、政工行政后勤人员序列。政工行政后勤工作主要是为法院领导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以及提供各方面的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是不可或缺的,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和肯定。政工人员包括从事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和工会等群团工作的人员;行政后勤人员包括从事信息宣传、秘书机要、打字文印、档案管理、交通通讯、物资管理、财务管理、对外接待等工作的行政后勤保障人员。尽管各项政工行政工作内容各不相同,缺少共通性,各有特点。但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知识,才能和经验才能干好,有的岗位还要有特殊的素质。如文秘人员,除了要有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因此,不能把这些工作当成是相对于审判工作的“杂务”,采取由审判人员轮流干的方法,而应当把这些工作看作是专业化的工作,由专门的人员从事。法官的职业化,必然要求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专业化,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当前情况下,应根据政工行政后勤工作岗位的特点,在法院内外实行定岗定向选任或招聘,以保证政工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够胜任工作的需要。对政工行政后勤人员应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实行行政职级,并有相应的晋升。政工行政后勤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实际能力,忠于职守,勤奋敬业,保证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5、司法警-察序列。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警种,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执行审判任务的司法力量。司法警-察担负着提押看管被告或罪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送达法律文书、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死刑、机关保卫等项重要职责。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密切相关。随着人民法院工作的不断发展,司法警-察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艰巨,特别是重大疑难事件的开庭,重大执行活动和应付突发性事件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人民法院迫切需要一支精锐的司法警-察队伍。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编制和思想观念等多种原因,使得司法警-察队伍在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中还是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人员老化,素质不高,管理不顺畅,职能发挥不充分,装备落后等问题仍然存在,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司法警-察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对此,最同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了规范司法警-察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的新要求,并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对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与任用制相结合,为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提供了保证。当前,应抓住这个良好的机遇,进一步深化司法警-察人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充实现有司法警-察队伍,对那些年龄偏大,综合素质差,不适宜作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应调整让其退警。要本着精良的原则,把好进人关,从那些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技能强、身体健康的军队、武警部队优秀退伍军人中聘任司法警-察,为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打下良好的基础。聘用司法警-察只是用工制度的不同,其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同任用制司法警-察一个样,依照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在工资、奖惩、医疗养老保险、探亲、住房等方面一视同仁,一样相待,工作到50岁退警,以解决聘用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以稳定队伍,拴心留人,使司法警-察队伍真正成为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

三、深化改革,积极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

1、切实转变观念,破除法院工作中“审判独尊”的思想。我们必须明白,法官职业化建设,既是一个必然趋势,又是一个逐步实现的渐进过程。推行法官职业化,是在现有法官队伍基础上的职业化,主要是对现有队伍进行改造、培养、着力提高其整体素质,而不是把现有的队伍全盘否定。我们既要认识到职业化方向的大趋势,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增强信心和勇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努力适应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同时,又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保持队伍稳定,共同完成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遵循审判规律,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充分调动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法制化、科学化的需要,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中认为,在法院工作,就要到审判部门当法官,行使审判权,否则就是“不务正业”,低人一等。

其实,这种想法是根本错误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法官直接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具有崇高的地位和良好的待遇。但是,不同工作岗位的人员只是分工不同、专业不同,并不存在地位尊卑的问题。法官虽然在法律知识,审判能力方面比较强,但在其他工作方面就不如其他专门人员。不能说其他人员的素质、水平就不如法官,就不能享受与法官相同或高于法官的职级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因此,在人民法院内部要树立法官和其他人员平等对待的思想,而不能有高低尊卑的观念。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角色,安心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干好工作,建功立业,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法院工作人员只要胜任工作,就应当享受与其工作相应的职级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这样,才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不断提高。

2、推行分类管理,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要按照法院各类人员的专业特点实行科学的分工定岗,对各类人员的岗位性质、职责以及分类招录、培训、考核、晋升、交流转换、退休、分配和监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建立充满活力的分类用人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前要抓好的:一是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法院领导干部首先也是法官,他要亲自办案,要主持合议庭审理、评议案件,因此,法院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条件,具有合格法官的业务能力。法院领导干部又不是一名普通的法官,他要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因此应当具有比普通法官更高的业务素质,即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纯熟的司法业务和高超的司法技能。同时,他还是法官的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领导才干、管理能力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这就决定了在选拔任用法院领导干部时,既要考察是否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也要考察是否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凡是不符合“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不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都不能任命为院长、庭长,不能进入领导班子,要注重选拔任用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较高学历和能力的年轻法官,为法院领导干部建设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二是推行法官定额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定额,就是将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员确定为法官,把现有法官中一些不合格者淘汰。设立法官助理的目的,就是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这两项改革涉及审判机制和管理体制中深层次问题,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既积极、又稳妥地逐步推进。三是对书记员、法警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部分人员聘用制,并探索对书记员、法警采用单独序列化管理,以畅通进出口,激发工作活力。四是对政工行政干部,要坚持精干原则,实行优进、严管、高出。从审判人员和转业干部中选调,有法官职务的应保留法官等级,便于转岗交流和培养使用。五是对从事法医、科学技术鉴定、微机网络、财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坚持专业对口引进的原则,主要从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调和聘用。同时,实行评聘结合,按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以发挥其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提供技术服务方面的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以实现各类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竞争择优、严格监督、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目标,紧紧抓住关键环节,通过分类招录,引进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经过分类培训,培养一批业务带头人;实行分类考核,实现各类人员职业能力的不断提升;推行分类遴选,使优者升迁体制实现良好的运行。与此同时,还应积极探索与人员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评价机制。对法院领导干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和政工行政人员等制定不同的岗位目标和要求,以此作为奖惩的的依据,构建出有效激励、特点鲜明的评价机制,有力地保证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坚持重在培养,全面提升法官队伍的职业水平,实行分类管理,首要的核心内容是遵循法院的审判工作规律,以强化法官管理为中心,培养法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优良的职业素质和过硬的职业能力,并充分发挥各类审判辅助岗位的职能保障作用,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要把终身教育理念引入分类施教体系中,努力构建学习化法院,不断提升法官和其他各类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根据不同岗位的特性和需求,采用自己培训、委托培训、联合培训等形式,还可探索部分辅助人员培训的社会化,对聘用的书记员和法警,可由高等院校和部队进行定向培训,既减少法院培训成本,又使我们能集中力量和资源做好高层次的法官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则要求参加国家和省级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等级考试,其他人员参加法院或社会上组织的与本岗位相联系的培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要建立对各类人员的分类施教培训体系和考试体系,充分利用网络,通过高效快捷的科学手段和网络信息环境实现培训的及时化。在做好全员分类培训的同时,应集中人力和财力强化法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法官培训的实用性和层次。

要以岗位培训为依据,开展多种形式的旨在提高法官职业能力的培训和实践锻炼活动。如举办讲座、案例研讨、撰写论文、参观考察、模拟演练、专业比武以及挂职锻炼等。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环境和氛围,鼓励和组织法官参加更新知识和优化学历层次的继续教育,通过专项培训手段加快高学历向高能力的转变,对在审判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和在学术调研中取得优秀成果的法官要给予重奖。要通过以法官为中心的分类管理和分类施教,培养出一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一定社会公信度的优秀知名法官,为创建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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