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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维修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3:10:4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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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维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以下简称维修机构)的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电器维修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机构,系指以境外家用电器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外商)在华注册商标命名的从事有关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的零件供应站(中心)、维修站、保税仓库、培训中心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国内贸易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外商合作建立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维修机构。

第四条 在进口家用电器商品牌号相对集中,有一定保有量的城市,凡具备良好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内维修机构,均可申请建立有关维修机构。

第五条 “中心”根据申请者的申请和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向外商推荐,经“外商”认可和中外双方考察,对具备条件的确定为承办单位,由“中心”确认其外贸代理机构。

第六条 “中心”、外商通过外贸代理机构正式签署包括中外双方责任、义务、权利、有效期等内容的协议书(即对外协议),并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协议书经批准后,由承办单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与“中心”签署确认责任、义务与权利关系的内部协议。

第九条 “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业务的洽谈、协议补充、技术培训等对外联系事宜;

(二)负责办理需要由国家进口管理机构审批的进口手续;

(三)监督指导维修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有关维修机构相关业务工作的协调;

(五)负责对外商为所建维修机构投入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所承办维修机构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维修机构对对外协议与内部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保障维修机构所需的营业场地及有关设备的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四)负责管理维修机构的财务工作;

(五)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六)协调维修机构与承办单位内部机构的关系。

第十一条 维修机构要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的法规及有关政策,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的维修机构要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公平合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维修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和变更由承办单位根据对外协议确定,并报“中心”备案。其他人员的安排由承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中心”忻州家装对各维修机构履行对外协议和内部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忻州家装 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对外协议和内部协议,工作不得力者,给予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维修机构的处罚。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不力,忻州家装 造成撤销维修机构者,“中心忻州家装”应当责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收回建立维修机构时外商投入的全部资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1991年1月18日原商业部发布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电暖服务中心规章制度2015-05-15 14:39 | #2楼

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一切为教学的思想意识,更好地保证水电暖的正常运转,使学院教学、科研和师生的生活得到可靠的保障,特制定本规章:

1.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2.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3.上班时间不准干私活,不准串岗,不准私拿中心的物品设备。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原材料,反对浪费。

4.服从中心主任的管理,维护中心的形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并对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5.工作人员要举止文明礼貌,外出维修着装要整齐。热心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6.严禁向用户索要钱物,做到“不抽一支烟,不喝一杯水”。

7.维修工作完成后,要把现场打扫干净。

8.停电、停水要做到提前通知。

水暖管道维修工岗位职责

1.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

2.接到维修通知后,要及时给予修理,不得拖延时间,当天工作必须当天完成。

3.进入维修地点后(住宅),要礼貌、客气、耐心、服务周到并穿鞋套。工作完成后要把现场清理干净。

4.所需物资要凭单领料,对所领物资要妥善保管,剩余物资要交回,不得丢失、损坏,水暖阀门一律使用节水型的。

5.不经中心批准,不准给外单位或本院人员加工、干私活,更不得将维修材料私自拿出校外。

6.按时检查维修全院所属水暖管道设备,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加强责任心,对跑、冒、滴、漏、管道不通等要及时维修,树立节约用水的思想意识。

7.按规定操作,确保安全,爱护设备,经常巡检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学生宿舍水、电、暖维修管理制度

为搞好维修服务,给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休息环境,做好节水、节电工作,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责任范围:水电暖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水、电、暖设施维修,保证学生生活的正常运行。

二、报修办法:

1.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人人有责,发现损坏及时到学生公寓科报修,学生公寓科及时与水电暖服务中心联系维修。

2.宿舍内的公物由所在房间内住宿的学生负责管理,损坏、丢失由宿舍长负责查找与报修;各个楼的公共设施由分管各楼的管理人员负责,损坏、丢失由各楼的管理人员负责查找和报修。

3.报修者要写出简要的书面报告(急需处理的除外,可回头向公寓科报修),报告要写明损坏、丢失的原因,需要维修的内容、地址,报修时间及报修人。

4.水电暖中心按规定收取材料费,开派工单,安排维修。

三、交费规定:

为提醒学生爱护公物,本制度收费规定,属自然损坏的,维修费由学校承担,属人为损坏的,责任人照价赔偿,意外损坏或打架斗殴造成的公物损坏要加倍罚款。

四、维修人员管理规定:

1.工单下达后,维修人员要积极主动去完成。需要领取材料。据实开具领料单到仓库领取。

2.工单自下达之日内,维修人员必须完成分派的工作,完工后由客户在工单上签字,并交回本中心;若不能按时完成,必须及时汇报并说明原因,再由主任批准完成期限。

3.维修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有工作任务时要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向学生提出附加条件,无任务时要在办公室守候,等待任务。

4.维修人员如发现紧急问题要及时处理,随后汇报办公室,完工后补办工单手续。

5.维修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具,不得丢失,否则由个人赔偿。

6.维修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按时完成交给的其它任务。

学生宿舍节水节电制度执行措施

一、对学生经常进行节约水电的教育,按时供水、送电,使学生自觉树立节约意识。

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严格管理,经常检查水电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三、对于违犯《学生宿舍节水节电制度》规定的学生要严肃处理;对于揭发举报者进行奖励,具体制度如下:

1.凡违犯《学生宿舍节水节电制度》规定者,一旦发现,除没收其违章器具外,视情节轻重,承认错误的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导致严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2.破坏自来水设施者,加位赔偿设施费用,用完水没关紧水龙头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10元。

3.没有做到人走灯灭,发现一次罚款10元。

4.违章用电实行下列处罚规定:

①随意拆除日光灯、启动器、插座者,每次罚款10—20元。

②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褥子每次罚款20—30元。

③使用电炉子、电热器、电热杯等能加热的餐具,一律按0.1元/瓦罚款。

④乱拉线、乱接灯及乱安装引发供电事故或其他电器设备者处以20—30元罚款。

5.若责任人不明者,在教室违犯规定,对使用教室的班级罚款100—500元;在宿舍违犯规定,对宿舍全体人员每人罚款20—100元,其它处理相同。

6.对检举揭发违章同学者奖励所罚款项。

学生宿舍水、电、暖维修管理制度执行措施

一、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暖设施的使用管理,水电暖中心协助学生公寓科每学期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爱护学生宿舍内水、电、暖设施的教育,使每一位学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自觉性。

二、水电暖中心是学生宿舍水、电、暖维修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制定、研究决定学生公寓科提出的水、电、暖维修计划,及时完成各项维修任务。

三、学生公寓水、电、暖设施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学生公寓科,学生公寓科再及时报本中心联系维修。

四、接学生公寓科的报修通知,本中心原则上要在当日内维修完毕,特殊问题协商解决时间。

五、奖罚措施

1.水、电、暖设施损坏要及时报修,延误报修或不报修,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损坏公物严重者严惩。

2.对故意损坏水、电、暖设施的有关责任人,要按损坏设施的造价加倍罚款。

3.维修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表现较好,发全月工资。

4.维修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又能承担一些额外工作者,视额外工作量的大小发给一定数额奖金。

5.维修人员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每张工单罚款5元,擅自脱岗不超过一小时扣工资5元,超过一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请假一天扣当日工资,旷工一天扣两日工资。

6.不服从管理者,每次罚款20—5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7.维修人员发现紧急问题处理不及时或知而不办,扣当月工资的40%—60%。

学生宿舍节水节电制度

一、水电暖服务中心负责对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公寓科负责使用管理。

二、公寓科负责对住宿学生进行节水节电、爱护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树立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思想意识。

三、学生自觉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四、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本楼内的水电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联系维修。

五、宿舍楼配电室装有房间限电柜,超过规定的用电量(瓦数)自动断电。

六、宿舍内除统一安装的灯具和插座,不允许私自拉灯接线,随意挪动灯具与插座,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七、严禁使用和存放一切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热杯等),一旦发现存放和使用者,不论何人,何因,没收电器并按规定处罚。

八、因违章用电引起的火灾以及其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者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九、严禁进入配电室无理纠缠工作人员延长送电时间或换用大保险管。

十、为节约水电,根据季节、天气采取定时停供水电措施。

十一、宿舍用水、用电一律使用节能型的。 

电气设备巡视检查制度

1、为保证变配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做到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制定本制度。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对全院变配电室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3、值班人员每二小时巡视一次,做好变压总柜、分柜及变压器的运行情况记录,检查各路负荷的运行情况,做好总负荷及变压器温升记录,并切实做好运行负荷的调整和功率因数补偿,保持功率因数大于0.9。

4、检查运行中的设备时,禁止取下警告牌,禁止进入栅栏后触及导电部分。

5、巡视中要认真查看运行设备的完好状况,巡视检查必须到位,注意听、摸、看,发现设备缺陷及时记录上报,情况严重时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及扩大。

6、对有缺陷的设备,在未消除前应加强监视,当发现其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必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7、当发现有火灾、爆炸及人身事故情况时,如导线折断,接地短路等,必须立即采取停电措施,当不能立即停电时,应派人看管,并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并向供电部门汇报。

变配电事故处理规程

1、值班人员在变压器运行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时,(如漏气、油箱内油面高度不够,发热不正常,音响不正常等)应即时报告电气主管部门,由电气负责人安排消除,并记录巡视检查记录簿和设备缺陷记录薄内。

2、若发现变压器异常现象,可能威胁整体安全时,应立即停下修理。若用备用变压器时,应经供电局同意方可投入运行。

3、当发现油开关缺油时,则应认为该开关已经不能安全的切断回路。此时应将该开关停止使用。在停止使用时应首先用其他开关切断该开关所代线路上的负荷,然后将该开关拉开。

4、当隔离开关的接触部分过热时,须立即设法减少其负荷并对该隔离开关进行监视。如该隔离开关的温度剧烈上升,应以适当的开关将其切断。

5、低压线路开关自动跳闸后,应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将跳闸的开关合上。

6、如果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而交接-班的签字手续尚未完成时,交-班人员应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由接-班人员协助处理事故。

7、发生全院性事故停电,高压开关跳闸,高压熔丝熔断、高压设备接地等情况时,应立即向济南供电局用电监察室汇报,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尽快恢复供电。并记入设备事故记录薄和填写事故分析记录。

变配电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1、电力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动力配电箱、架空线路、电力电缆电力电容器要按照本单位电气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检修、试验周期计划表执行。

2、上述电气设备、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保养,每一年进行一次小修。

3、工作负责人应按检修收单中的保养或小修项目,逐项进行检修,检修后填写检修验收单,并存档。

4、变压器的大修,每5——10年进行一次。(乾式变压器除外)。

5、当变压器经检查有缺陷或绝缘过低时,应立即进行检修,对淘汰型变压器(及其它电气设备)应进行更换。

6、避雷器、避雷针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公历3月31日前)做测量,试验安装工作。运行五年的应淘汰更新。

7、避雷器、避雷针及其他接地装置,每年春季必须测量一次接地电阻值并符合规程要求。

8、检修组长(运行班长)应负责检查检修项目和检修质量。

9、分管主任、检修组长应共同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验收,并签名,做好记录。

变配电室安全保障制度

1、变配电室是全院供电枢纽,严禁非值班人员入内,所有上锁配电室钥匙需配备两套,一套由值班电工保管按值移交,一套由电气部门负责人保管,专供紧急时使用,外来参观检查人员,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部门批准,并登记方可入内。

2、电工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班前班中不准饮酒,进入变配电室工作,必须精力集中,严禁在室内打闹、逗留、吸烟。

3、配电室内绝缘用具(手套、胶靴等)由值班电工保管使用,集中存放并编号,不准滥用,使用前要检查用无破损,要按规定定期试验。

4、变配电室门窗要严密、完整,且通风良好。挡鼠板按规定装设,并不得随便挪动,电缆沟口要盖严,房顶不能漏雨水,室内严禁存放食品及杂物。

5、变配电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及室外磁瓶,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停电清扫。变配电室所有的门窗及玻璃,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扫擦试。

6、发生火灾时要迅速切断电源,扑救带电设备应使用二氯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对注油设备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砂子灭火,不准用水扑救,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7、发生事故,除积极抢修外,必须及时报告供电局及有关部门。

变配电室出入登记制度

1、除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工班长、电气管理人员和科室领导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变配电室。

2、其他人员(如检查、参观人员等)需进入变配电室,应经负责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有值班人员陪同进入变配电室。

3、登记内容要注明:进出时间、事由、带队或负责人的姓名、单位及人员数量。

4、进入变配室的人员,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更动和操作运行及停运的变配电设备。

5、凡进入变配电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电气设备定期轮换试验制度

1、为保证安全供电,保障电气设备安全可靠地运行,制定本制度(以下设备试验均应由供电局或供电局许可的单位执行)。

2、电气变压器、互感器、油断路器、电力电缆、避雷器、绝缘棒、高压试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等预性试验均应按部颁《电力设备预防性规程》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电气主管部门下达的试验周期计划执行。

3、电力变压器每1——3年试验一次。

4、互感器的试验35KV及以下1——3年一次、63—110KV1——2年一次,220KV及以上一年一次。

5、油断路器1——3年试验一次。

6、电力电缆一年试验一次。

7、避雷器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公历3月31日前)试验一次。

8、绝缘棒一年试验一次。

9、高压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胶靴均每六个月试验一次。

10、运行班长或电气负责人应对上述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供电情况,按期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和联系工作,并于设备试验后,根据试验单记入设备试验记录簿。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锅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按锅炉定期检验意见书的要求及时维修。

2、设备的维修分为运行中的修理及停机修理。

(1)运行中的修理是在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中,某些部位损坏,不需停机而及时进行的日常维护修理。

(2)设备的停机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小修为一般性的修理,锅炉及附属设备第运行3——6个月,需小修一次,大修是指锅炉受压部件重大修理或锅炉恢复性的修理,要根据市锅检所锅炉定期检验意见及损坏情况来进行。

3、安全阀每年须送锅检检所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验一次,其它仪表及保护装置每一个月检查调整一次、每3——6个月修理一次。

4、锅炉附属设备应定期加油保养。

5、锅炉每运行六年做一次超水压试验,必要时要拆除炉墙及炉拱。(水压试验时须有市锅检所检验人员参加)

6、锅炉长期停炉,应采用干法保养,短期停炉(不超过一个月)可采用湿法保养,但冬季应注意防冻。保养期间,应定期检查(每月一次)。

7、长期停炉,锅炉仪表及阀门应拆除后保养。

8、修理后应对修理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重大修理要做好检修记录和签证工作,并存档备查。

电气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

1、电气值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进行电气值班室,换好防护用鞋与交-班人员交换。

2、交接内容:

(1)本班电气设备(配电室)运行情况;

(2)用电记录和用电情况、工具等;

(3)各车间电气设备运转情况;

(4)上级有何工作安排;

3、当设备出现问题与事故正在处理时,不准交接-班。如果问题短时间处理不了,可与接-班人员说清问题的前后经过和处理情况,交下一班继续处理。如有特别重大问题要报告带班领导,做出处理意见。

4、交-班人员在班前应搞好卫生,填好各项运行记录签名,做好交-班准备。如果接-班人员没到报告领导。同时继续值班,直至接-班人员来到后方可交-班。

5、接-班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对配电室设备进行检查,没发现问题交接完毕签字,接-班后出现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6、变配电室的室内卫生,每班需清扫擦试一次。卫生不好,接-班人员有权不接-班。

工作票制度

1、如需配合供电局线路停电进行工作或在变电室进线第一组刀闸以外的设备上进行清扫,更换设备,消除缺陷等工作,应填写“用户停电工作票”提前两天到供电局营业厅用电监察值班室办理手续。

2、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第一联留给用电监察值班室,另一联由用户带到现场作为进行工作凭据。

3、开始工作前必须得到供电局停电负责人的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并完成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技术措施”与“补充辅助措施”。

4、用户工作负责人应由电工组长或三年以上高压设备工作经验,技术熟练的电工担任,工作中,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之安全不断的加以监护,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不得更换或擅离工作岗位。

5、检修工作任务应于送电前一小时结束。检修工作完毕后,应对电气设备进行仔细检查,确无问题后再拆除接地线。然后,用户工作负责人向供电局用电监察值班室停电负责人汇报,汇报内容:工作已结束,地线已经拆除,可以送电。汇报后即认为设备有电不允许靠近,更不得再进行工作。

6、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停电时间,则必须于送电前两小时向供电局监察值班室停电负责人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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