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出租屋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营区秩序,根据《湖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中民革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人员是指本人户口不在本市,但在中心内务工(民工、临工、保姆等)、从事集体(个体)经营、参加短期培训、租住中心内住房或因其他原因暂住我中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第三条 外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外来人员由中心保卫科会同当地派出所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共同管理。住中心内各工程队及聘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的治安、消防、施工安全,办理暂住人员的各种手续和证件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各用工单位所雇用的临工必须持有三证(身份证、务工证、计生证或未婚证),否则不能聘用。
第六条 外来人员在中心内居住(不含招待所)超出三天的必需在三天内到中心保卫科办理有关手续,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和临时工由举办单位和用工单位专人负责办理。
第七条 外来人员需按规定到保卫科进行造册登记,办理暂住证、临时工工作证,并交纳治安联防费。
一、办理暂住证:1、需交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三张及有效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各一份;2、收费标准按属地政府规定收取。
二、办理临工证:1、办理临工证需交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两张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办证收费标准为工本费五元,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五元,持证人被解聘离校时,必须到保卫科注销登记,退回证件;3、办理期限:各用工单位、个人需在聘用后三天内到保卫科办理。
第八条 招待所应严格按公安部门要求办理住客登记手续,不接待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条 用工单位、施工单位需对工棚和宿舍加强管理,监工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非婚姻关系男女不得混住。暂住人员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并报告保卫部门。
第十条 凡在中心内租用的店铺,必须依法经营,服务时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心有关规定,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必须签订治安责任书,店铺的外来工必须证件齐全;中心内的出租屋,房主要按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与承租人签订责任书,严守中心的有关规定,并到保卫科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暂住人员未经中心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搭建住房、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物。
第十二条 保卫科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工地外来人员住所的治安和消防情况。工地负责人、临工、民工必须服从管理,并配合保卫部门搞好安全工作。凡在我中心施工的工程队,必须交纳整个工程施工总额1%的资金作为综合治理保证金,保证金由财务科代管。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我中心的有关规定,或发生治安、消防事故,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或事故赔偿;如无事故,保证金全数退还。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暂住人员必须服从保卫部门的管理和检查,遵守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凡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甚至谩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50—200元的罚款,并清除出我中心;情节特别严重者,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用工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雇用、聘用单位、接待人对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不报、隐瞒包庇者,查实后对第一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用工单位和个人聘用证件不齐的外来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凡应办理暂住证和临时工证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20—50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
1、应办理临时工证而没办者;2、使用无效临时工证者;3、临时工证丢失,不报失,不补办者;4、将自己的临时工证转借给他人者。
第十七条 对涂改、伪造暂住证、临工证、出入证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重犯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暂住人员未经主管单位允许,转借、转租铺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男女混居,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行为,违者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保卫部门的处罚通知后逾期不来办理有关手续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将加倍处罚;对个人,情节严重的清除出营区,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因有违纪违法行为被中心有关部门解雇、辞退、清除的外来人员,其他部门不得再聘用。否则,对再聘用的单位给予处罚(适用于第十四条)。
第四章 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由中心保卫科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中心保卫科。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一、怎样理解“出租房屋”这个概念,具体怎样界定?
“出租房屋”是指除旅馆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用于出租供他人居住(含商住合用)的房屋,不包括用于商业用途的厂房、仓储库房、办公楼、酒店、商铺等。
二、房屋出租人应承担哪些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派出所;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治安处罚法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03-28
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12-05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02-06
公司外来人员管理制度08-16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18篇04-20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15篇)04-20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14篇04-09
学校外来人员的管理制度04-24
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制度04-24
厂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