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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龄工资管理方法
为了尊重员工为公司发展创造的价值和贡献,激励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给公司员工增加相应的福利,实现利润共享,特制定工龄工资管理制定。现将工龄工资的具体要求及计算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与本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二、工龄标准
1、工龄以“年”为单位计算。
2、新入职员工自入职当日起(以劳动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满一年的为一年工龄,满两年的为两年工龄,以此类推。
三.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增加¥100元整。
2.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增加¥200元整。
3.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增加为¥300元整。
4. 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2天或病假超过15天,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6. 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 放的,将在当月工资内予以扣除。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8.员工入职当月工作满10天以上(包括10天)者其工龄可按整月计算。
四.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
举例:公司文件执行时间为2012年2月开始。某员工于2012年1月15日入职,那么,该员工应于2015年2月开始享受公司的工龄工资每月¥100元整,于2015年2月开始工龄工资增加100元,到2015年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累计¥200元整,于2015年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300元整。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满增一年,每年工龄工资相应增加¥100元整。
五.每月由人力资源部统计员工工龄并负责递交财务,工龄工资每月随当月工资一同发放。
六.此工龄工资不影响公司的其它调薪政策。 七.此工龄工资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1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 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 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2.1 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
2.1.1 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0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5元;在职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工 龄工资为每满1年加20元。
2.1.2 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240元。
2.2 生产人员
2.1.1 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 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5元; 在职工作满3年, 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加10元;在职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满1年加15元。
2.1.2 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封顶为200元。
2.4 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1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2.5 举例:某员工从2000年1月进公司从事计件工,2001年1月晋升为车间统计员,那么,在 2002 年 1 月的工龄工资应为15元;2003年1月的工龄工资应为25元;2004 年1月的工龄工资应为35元.2015年1月,因事离开公司8个月,则其工龄工资从2015年8月开始续接,为45元.
2.6 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 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2.7 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1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 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 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2.1 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0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30元;在职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50元;在职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00元;在职工作10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200元。
2.2 生产人员: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5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5元;在职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40元;在职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70元;在职工作10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50元。
2.4 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1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2.5 举例:某员工从2000年1月进公司从事计件工,2004年1月晋升为车间统计员,那么,其2004年的工龄工资为5元;2015年1月其工龄工资按管理 人员计算应为30元;2015年1月,因事离开公司8个月,则其工龄工资从2015年8月开始续接,为100元。
2.6 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2.7 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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