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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员工绩效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0:38:3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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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员工绩效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外聘员工绩效管理办法

适用于供电公司营业班窗口外聘人员。

2.引用标准/相关文件

无。

3.规范服务和定义

3.1 优质、高效、便捷

3.2电费座收每笔不超过5分钟;业扩受理每笔不起过20分钟。

3.3窗口服务满意率:指窗口服务人员在办理每一笔业务后客户能达到满意率100%。

4.工作职责和权限

4.1考核组

4.1.营业班的考核组由以下人员组成:营业班长、副班长、业务引导员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协调营业窗口的绩效考核工作,接受员工的申诉,确认考核结果。

4.1.2 营业班长:负责营业窗口绩效考核的审定及公布,负责检查其他有权考核人员考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提出其他奖惩意见。

4.1.3 副班长:负责统计考核窗口员工工作质量考核情况,员工培训考试、日常工作监督,汇总统计营业窗口员工绩效得分及工资分配结果,有权提出其他奖惩意见。

4.1.4业务引导员:负责考核、统计员工日常工作情况,考勤及假期情况;负责考核、统计营业窗口员工现场管理情况;有权提出其他奖惩意见。

4.1.5 营业窗口每月定期召开绩效考评会,汇总、统计上一周期的绩效情况,并向员工公示三天,接受反馈意见及修改后正式确定。

4.2监督组

4.2.1 营业窗口绩效考核监督组由客服中心领导及员工代表组成。监督组负责接受员工的申诉,对营业窗口有异议的考核进行复议,最终确定并反馈结果,该结果为最后结果。

4.3考核人员责任

4.3.1考核人员应对考核结论负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绩效考核工作是考核人员自身绩效表现的一个组成部分。考核人员不能继续或胜任考核工作时,要按规定程序调整人员或进行培训提高。

4.4考核注意事项

4.4.1实事求是,尽量以数据及依据说话。

4.4.2在列入考核期间之前所发生的考绩,无论好坏,均不得列入本期考核考虑的内容。

4.4.3确实了解该员工职务及其责任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不得以自身所认为重要的工作,夸大员工的成绩。

4.4.4考核结果要结合绩效改进,通过考核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5.要求

5.1考核原则

a.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b.双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提高员工工作效能并重;

c.四基:以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员工评价细则和绩效合约为考核基础;

d.激励为主、共同发展。

5.2考核内容

5.2.1事件考核(按金额进行考核,即在扣减绩效分外还应直接扣减相应绩效工资)

5.2.1.1考勤与假期考核

5.2.1.1.1事假:请假在2天以上的及5天以上的需写请假条经班、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同意后才可通过。5天及以上请假一年内不能超过2次。

5.2.1.1.2 病假:请假2天左右的,或请假在5天以上10天以下的的需医院了具证明,以请假条的形式经班、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同意后通过。病假期间不扣工资,但以上情况不能超过二次。超过二次者病假期间不发工资。

5.2.1.1.3旷工:员工未办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上班后不听从工作负责人的日工作分配,按评分细则标准考核,经教育不听者,按旷工论处,旷工期间所有工资不发,并按员工违纪规定给予处分,超过2天,外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2.1.1.4迟到、早退(含各项会议和培训)一次者,每次扣评分按工作评价细则进行评分,处罚按工作评价细则内处罚金额进行处罚。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经过教育还未有改进的,当月扣除200元,再次警告无效者作为辞退处理。

5.2.1.1.5上班时间未按要求正确着装,佩戴工号牌,每次扣评分按工作评价细则进行评分,处罚按工作评价细则内处罚金额进行处罚。5.2.1.1.6上班时间玩手机游戏、客户在办理业务是态度恶劣引致客不满或引起投诉的每次扣评分按工作评价细则进行评分,处罚按工作评价细则内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5.2.1.1.7考勤员、要严格按照《**供电公司营业窗口绩效考核细则制度》如实考勤,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当班值长不实考勤,扣发100元。

5.2.1.1.8对于收费岗位在收费过程中引起的冲正、调帐、以及相关问题者需要将原因以书面形式的方式向班长汇报,并将责任原因进行具体说明,如未说明的,班长通过在系统中或电费专责提供的差错名单进行责任处罚。

5.2.1.1.9涉及到的其它岗位工作责任都必须已书面的形式进行汇报,根据汇报原因后进行责任划分。

5.2.2工作绩效考核(100分)

5.2.2.1工作质量绩效考核评分按100分制,各专业及岗位绩效考核评分及绩效考核处罚按各专业的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落实,在相应评分及考核细则中未有列明的,参照营业厅专业内有的进行处理落实,如相应专业内无体现的,领导会议后再定及评分修订。

5.2.2.2 一个考核月内重点管控业绩指全部都有考核的,本月工作质量绩效将全部剔除。

5.2.2.3 供电所业扩受理参照县公司业务受理工作质量考核细则落实,(供电所业扩受理员在不能轮岗的情况下绩效工资按人均1000元*绩效工资系数.说明:供电所业扩受理员还需兼档案管理)

5.2.2.4为监于供电所工作量与主业同步,在可以轮岗的专业将纳入季度或月度轮岗值。

5.4沟通与改进

5.4.1绩效面谈

5.4.1.1 营业班负责人应及时将考核结果通知员工,并就考核指标涵义、考核评定依据等与员工本人面谈,相互沟通,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讨论提出改进措施。面谈后,将评定结论写入绩效面谈记录。

5.4.2绩效改进计划

5.4.2.1根据员工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班组负责人、副班组与员工共同针对考核中未达绩效标准的项目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由副班长统一安排员工培训计划,考核优异的员工可享受深造性培训,未达到工作期望水平的员工应进行岗位提高培训、上岗资格培训或转岗培训。

5.5其他奖励

5.5.1优秀奖

5.5.1.1条件:在一个季度考勤周期内,绩效总分为满分的,综合表现最优异,设立1-2名做了优秀员工。

5.5.1.2奖励:200元/季。

5.5.2 委屈奖

5.5.2.1目的:使能正确处理业务,服务态度好,而遭受客户、内部工作人员侮辱的员工得到安慰和正面激励。(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评选)

5.5.2.2奖励:100元。

5.5.3管理奖

5.5.3.1对象:副班长、业务引导员。

5.5.3.2条件: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绩效总分最高、管理本班工作(含指标、培训、质量、班风等)最优的一名管理者。

5.5.3.3奖励:100元。

5.5.4进步奖

5.5.4.1条件:对照工作质量考评表,本月工作质量较上月有较大进步的1-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评选)

5.5.4.2奖励:100元。

5.5.5岗位能手奖

5.5.5.1 条件:以季度为周期,符合“优秀员工”标准,一直在班组业务培训竞赛领先,且帮助后进员工有较大进步成绩突出的1-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评选)

5.5.5.2 奖励:200元。

5.5.6 金点子奖

5.5.6.1条件:积极为各项工作献计献策、建议被采纳的1-2名。

5.5.6.2奖励:50-100元。

5.5.7 全勤奖

5.5.7.1条件:以季度为考勤周期,当年内无迟到、早退、不请假,不主动换班的两名员工,如果符合条件的员工超过两名,则以在线时长的长短排序。

5.5.7.2奖励:每人100元。

5.5.8年度先进员工评选

5.5.5.1 优秀员工条件:以年为周期,符合“优秀员工”标准,无违章行为,一直在班组业务能力较强,工作质量较好,年度总分得分最高,且帮助后进员工有较大进步成绩突出的1-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评选)

5.5.5.2 规范之星条件:以年为周期,符合“年度规范服务之星”标准,无违章行为,自身业务能力较强,工作质量较好,业务办理规范且帮助后进员工有较大进步成绩突出的1-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评选)

5.5.9其它

5.5.9.1受到客户或新闻媒体表扬的,绩效加3分。

5.5.9.2以季为周期,工作质量综合评价最优秀值,给予该员工奖励300元。

5.5.9.3宣传奖: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员工经审核写出的宣传报道或其他新闻作品在局内部网页及不同级别的宣传层面上发表的,应分级别予以奖励,金额按客户中心规定发放。

5.5.9.4受到上级表彰或者得到其他荣誉称号的,单位再给予不同形式的适当奖励。

外聘员工绩效管理办法2015-05-01 19:17 | #2楼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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