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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员工贷款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纺织控股与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与担保行为,降低财务风险,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利用集团优势增强对外融资能力。
2 范围
适用于广东金洞实业有限公司各下属公司内部借款及担保行为。
3 定义
3.1 内部借款
内部借款是指纺织控股各下属公司对有两个以上拥有实际表决权但非同一实体股东的关联公司的借款以及各公司对由同一实体股东投资设立但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关联公司的借款(同一实体股东控制的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资金调拨)。
3.2 内部担保
内部担保是指纺织控股各下属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集团内所有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内部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4 职责
4.1 各公司财务经理
具体承办内部借款和内部担保手续,及时关注借款公司和被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将信息反馈财务管理部。
4.2 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
根据纺织控股系统资金盈余及各下属公司的担保现状确定内部借款及担保事项,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控制财务风险。
4.3 总裁
审批内部借款及内部担保,签署对外的担保文件等。
5 相关文件
5.1 《资金管理程序》 P5103
6 内容
6.1 内部借款及担保的条件
6.1.1 申请借款的公司必须存在资金缺口且内部融资能节约集团的资金成本;借出公司预计在借款期限内不会出现资金短缺。
6.1.2 申请借款的公司与借出公司、被担保公司与提供担保的公司必须是集团内有关联关系的公司。
6.1.3 各公司借出资金或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影响其自身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质押形式的担保。
6.1.4 单个公司累计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不得超过该公司的净资产
6.2 内部借款与担保必须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明确借款、担保的方式、额度、用途、期限、利息与手续费的计算方法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如有变更事宜应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6.3 内部借款及内部担保业务采取有偿原则,内部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0% 计算,担保业务按担保总额的 2 ‰收取手续费,并在协议中约定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6.4 控股各下属公司内部借款及担保由财务管理部综合现有资金存量、已提供担保额度和财务风险等各种因素统一安排,各下属公司不能自行决定。
6.5 财务管理部以及借出公司和担保公司在做出借款和担保决定前必须了解对外借款或担保的性质、目的、期限、责任、财务状况等情况,对相应风险进行评估,如果预计风险超过可控范围,则不得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
6.6 各下属公司作为借入企业时,其借入资金用途必须符合集团的经营和投资政策;如果是借出企业应监督用款企业按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资金借出后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向财务管理部汇报商议采取措施,必要时提前收回借款。
6.7 公司作为借入或被担保公司时应按约定履行到期还款付息义务,若需续借或继续提供担保应重新与对方签订相关协议。
6.8 公司作为内部借款中的借出方应要求借款公司提供实物担保以保证在清算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6.9 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其对外承担的最大责任不应超过直接债务人。
6.10 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关系成立后,在担保期间如被担保公司与另一方修改了主合同致使担保风险超出预计范围,担保公司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担保。
6.11 在抵押期间如果担保方设定的抵押物灭失,被担保公司应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新的抵押物;在保证期间如果保证方发生变更或撤销应提前 15 天告知被保证方与第三方,协商是否另立新的担保人。
6.12 内部借款与担保必须经公司总裁批准,未经总裁批准对外担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关于内部员工福利贷款的试行办法
为了丰富公司业务类型,积极开拓公司的投融资业务,为集团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同时提高员工的生活水平特制定此试行办法。 借款对象: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内部员工 借款方式:以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 利息及额度:
公司内部员工暂定利率为6厘5-1分,按月还息,到期还本。额度在10万以内。 资料清单: 1、身份证、户口本 2、财务部开具的收入证明
3、住房租赁合同或暂住证、居住证明
4、有效的账单(包括固定电话费单或水费单或电费单或煤气费单) 5、三个月银行流水 6、个人征信报告 7、借款用途说明 业务流程:
第一、员工个人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 第二、提交办法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三、风控部审查资料,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总经理批示
第五、批示同意,签署借款担保合同和工资扣除协议 第六、财务部放款 第七、业务完结
内部员工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及其亲属的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禁令》、《***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员工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长期合同工、短期合同工、离退休员工、离岗退养员工;所指员工亲属是指员工近-亲属,包括员工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员工及其亲属贷款是指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的其他贷款。
第四条 员工及其亲属贷款应遵循“条件等同、担保落实、规范操作、严格报批”的原则。不得向员工及其亲属发放信用贷款;向员工及其亲属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五条 员工及其亲属贷款的操作程序严格执行《***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严禁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 员工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六条 贷款种类。不得向员工个人发放生产经营、投资、投机性贷款。 第七条 贷款额度。长期合同工、离退休员工、离岗退养员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三年工资总额的60%;短期合同工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工资总额的50%(以员工申请贷款时的月工资收入为基数)。
第八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短期合同工不得超过一年),且不超过劳动合同到期日(离退休、离岗退养员工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农村信用社同品种同档次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加、罚息率。
第十条 贷款担保。按《***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集中管理。县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经办机构集中发放所辖员工个人贷款,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办理。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员工个人贷款由县级联社主任审批。
(二)县级联社领导班子成员贷款,由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并报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发放。
第三章 员工亲属贷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亲属贷款的种类、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业务办理回避制。员工不得经办其亲属贷款。 第十五条 审批与贷前备案
(一)一般员工的亲属贷款由经办社按权限审批后,报县级联社稽核监察部门备案后发放。
(二)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的亲属贷款由经办社按权限审批后,单笔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发放,单笔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备案后发放;县级联社班子其他成员的亲属贷款由经办社按权限审批后,报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发放。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不应受理员工个人及其亲属贷款而受理的,给予其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直接经办人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收回。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审查、审批员工个人及其亲属贷款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的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审批、备案而放款或先放款后报批、备案的,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或警告至降职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向员工个人及其亲属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责令限期收回,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500至2000元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除上述违规处罚外,对员工及其亲属贷款在办理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及其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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