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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0:09:4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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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国家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正常工作时间:公司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 08 : 30-17 : 00 ,午餐时间 30 分钟。

(三)销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员工将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仍为 40 小时。

(二)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 12 小时。

2 、员工在夜间 22 : 00 至次日凌晨 8 : 00 的工作时间为夜班工作时间,享有夜班津贴。

3 、实行多班制工作计划表,须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第六条 关于怀孕女员工

(一)怀孕期在 7 个月或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权利。

(二)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报批后,可在家休养;其每月工资暂定为 600 元,并保证在扣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月薪不低于当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 300 元。

第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并按《员工手册》处罚规定处理: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做私活等活动者;(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五)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 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培训主管给部门提供考勤反馈;

(二)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部门自行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一)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 天或1天以上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1-2次,其缺勤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时间计扣工资。

(三)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岗位工资;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 天,公司可对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研究院、市场总部(含所属各地代表处)的考勤由各部门人事专员或相关人员直接负责;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部门,缺勤人员的工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二)移动电话制造部、移动电话营销中心及维修中心、数据网络事业部、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薪资专员直接从其月岗位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间,带薪)

(一) 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 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0天,即:

l 元旦:1天,1月1日;

l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l “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 日、3日;

l “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 日、3日。

第十五条 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带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职满半年的员工,均可依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间的休假:

服务期可休假天数

(日历年)(工作日)

加入公司当年每工作满一个月累积1天,总数不超过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计算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开始工作的下一个月(1日)开始计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计算,原则上当年休假当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经员工与公司协商后,当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顺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当年不能享受下一个日历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间统一放假5天(各业务单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批准后进行调整),放假天数从年休假中冲减。

(四)原则上给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 员工入职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按上述有关分类标准休探亲假。

(三)总部员工探亲假可分两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车硬座价格报销一次路费。 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每年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两次路费(其他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四)在一个年度内,员工不能兼休探亲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

(一) 带薪病、事假

1 、员工原则上每月享受1天的带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计12天;

2 、带薪病或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2-3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 非带薪病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病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标准扣除,直至扣减到600元人民币。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带薪事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时工资计扣,按月岗位的1/168(21×8 )计算。

第十八条 婚假(带薪,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加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二)员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三)员工结婚,给婚假3天,并给婚前检查1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 周岁)且初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四)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

第十九条 丧假(带薪)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发岗位工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 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除产假外,女员工需要修延长假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的假期。

(二)施行人工流产在四个月以下(含)的可休息15-30天,四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天数。

(三) 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一)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月平均岗位工资。

(二)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分别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二)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前,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人事专员协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五章加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直接主管审核,交部门(单位)经理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首先应考虑在部门内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发放加班费;不能安排倒休的,为员工提供加班补偿,加班时数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 以每小时工资报酬为基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A( 元/小时)=员工月工资(元)/168

加班报酬B(元)=加班时数*加班比例* 小时工资

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每小时支付1.5A的报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时支付2A的报酬;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3A的报酬。

特殊工种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面所述的“带薪”是指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受影响,“岗位工资”是指员工在现岗位上的月固定工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部人力资源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 工 休 假 管 理 办 法2015-05-01 12:11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职工休假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法定节日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五月初五);

(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八月十五);

(六)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以上节日为法定假日,届时按公司通知具体执行。

二、年休假

(一)休假条件

(1)公司在岗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正受留厂察看处分的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工致残并被定为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受到、省政府表彰的,不论参加工作年限时间长短,当年度均享受加假10天的待遇。

(3)不享受年休假范围

a、在校脱产学习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者。

b、职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凡享受荣誉疗养(休养)及因病疗养待遇的员工,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疗养时间不足年休假时间的,可补足年休假天数。

(5)年休假要在本年度内安排,因生产需要,可跨1年度享受,享受 探亲假、婚假、产假的职工可同年休假一并使用。

(二)休假程序

职工休年休假须填写《职工年休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休假。未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休假待遇

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及交通补贴、误餐补贴等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

三、事假

(一)休假程序

职工请事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休假。请事假一天由班组长批准,二至三天由厂(部)长批准,四至七天由劳动人事部批准,八天以上不超过三十天由公司经理批准,职能部门领导请事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休假待遇

职工请事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四、病假

(一)休假程序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休息、治疗时,门诊治疗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1至7天),到公司医务室办理休假手续;急诊治疗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急诊病假证明(1至3天),到公司医务室补办因病休假手续;住院治疗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30天以内)及时到公司医务室办理因病休假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当年度累计满6个月或连续休假满6个月(指本人医疗期为6个月及以上)的,按病长休进行鉴定。

患有精神病的员工,需由唐山市专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办理残疾证,经公司劳动人事部确认后,与其监护人签订专项协议,可以停工休养、治疗,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相应手续。

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经有关部门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医疗期满,在相关医疗机构医务鉴定的基础上,由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负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伤(或病)残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因病退休或退职,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医疗期满,但尚未痊愈者,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或病)残五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按评残等级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全省平均工资计发,其补助标准为:十级六个月,九级七个月,八级八个月,七级九个月,五至六级十个月。

职工医疗期满经鉴定痊愈者或无阳性体征不够评残等级,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定为复工的,由公司统一安排工作,试工期三个月。在试工期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试工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季平均出勤率在70%以下)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

(二)休假待遇

1、职工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础工资的60%,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70%,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80%,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90%,满二十年以上的为100%。

2、职工因病休假满六个月以后到医疗期满期间,按其连续工龄长短改为病伤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待岗工资加保留工资的55%,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60%,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65%,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70%,满二十年以上的为75%,但不低于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840元。

3、签订专项协议停工休养、治疗的精神病职工,发本人的基础工资。

五、工伤(职业病)假

(一)休假程序

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休假时须由单位或个人及时上报劳动人事部,由劳动人事部向唐山市劳动局申报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准予休假。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经相关机构鉴定确认已治愈需恢复工作的,必须恢复工作;经公司及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因工致残等级的,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工伤退休、长休或安排适当工作。

(二)休假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未终结或医疗期内的,发本人基础工资的100%,医疗终结或超过医疗期后,发本人基础工资的80%。“医疗终结”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鉴定结论;“医疗期” 由县级以上医院提出意见,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经公司及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因工致残等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至四级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工伤退休,按有关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

2、五至六级者,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够安排轻微工作的,可安排适当工作;如所在单位及公司安排困难的可在家休养,五级伤残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停工期间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六级伤残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停工期间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60%的伤残抚恤金,也可以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对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四十四个月;六级三十八个月)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六个月),其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工伤、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3、七至十级者,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以下条款执行:

a、安排其回原岗位上班,回原岗位确有困难的,由公司安排适当的工作。

b、应上班不上班者,从公司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工伤等级复议申请,经公司及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等级为六级以上的,复议期间的工资按上述标准发放,否则复议期间按事假处理,所发生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自理。

c、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本人另择职业的,由公司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二十六个月;八级二十个月;九级十四个月;十级八个月)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十个月;八级八个月;九级六个月;十级四个月),其标准分别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工伤、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d、对应上班不上班,又不申请复议鉴定的或不经公司批准自行休养的按旷工处理。

六、探亲假

(一)休假条件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养父母或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均不住在一起,即工作地点至亲属住地距离超过一百公里的,无法利用公休日与家人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休假一次,期限为三十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休假一次,期限为二十天,或两年休假一次,期限为四十五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期限为二十天。

职工休探亲假,按正常情况下的实际发生给予路程假,最少两天。探亲假及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只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不享受探亲假。

职工结婚已享受婚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在学习、见习、实习期满后可享受探亲假,其中在上半年满的,当年即开始享受探亲假;在下半年期满的,从下年元月一日起开始享受探亲假。

(二)休假程序

符合休探亲假条件的员工休假时,须事先填写《职工探亲假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劳动人事部批准后休假。

(三)休假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本人的基础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七、婚假

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明给假3天,晚婚员工(男25、女23周岁)凭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晚婚证明奖励婚假15天。

如男女双方组在同一地方工作,根据路程远近,经公司批准,可按正常情况下的实际发生给予路程假,最少两天。

职工休婚假、晚婚假及经公司批准的路程假,发本人基础工资,路费不予报销。

婚假及路程假期内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日不予顺延。

婚假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八、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丧假3天。

职工如需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按正常情况下的实际发生给予路程假,最少两天。

职工休丧假及经公司批准的路程假,发本人基础工资,路费不予报销。 丧假及路程假期内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日不予顺延。

丧假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九、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

晚育假(24周岁)女职工加晚育假45天。

申报终身只生一孩的女职工加休终身一孩假30天。

女方晚育,其配偶可休护理假十天。休假需凭医院证明和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休假证明。

女职工难产(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产假20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产假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产假42天,满七个月提前生育按正常产假对待(以上休假均需凭医院证明)。

女职工休正常产假(含产假、晚育假、终身一孩假、增加产假)和流产休假期间发本人的基础工资。在调整工资时,其休假时间视为出勤,与其他出勤职工同等参加评定。

十、育儿假

怀孕六个月以上及有五周岁以下婴儿、幼儿的公司女职工,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经公司批准,可以休育儿假一至四年。

休产假期间待遇按产假规定执行,休育儿假期间发本人待岗工资加保留工资的70%,但不低于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工龄连续计算。

十一、节育假

对计划生育受术的公司员工,根据医院休假证明,经公司批准,可以休假,休假期间发本人的基础工资。

对接受绝育手术需配偶护理的,经所在部门同意,公司批准,可给其配偶护理假(最多不超过7天),护理假期间发本人的基础工资。

非婚生育和非婚流产均按事假处理。

十二、哺乳时间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公司女职工,公司在每班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45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一次使用。居住地距工作地超过2.5公里的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路程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9日起执行,由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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