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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出国管理办法
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出国参展条件
1、 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含)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出国参展机会;
2、 月累计事假超过5天的,不享受出国学习机会;
3、 凡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的,不享受出国参展机会;
4、 凡月度旷工一天的,不享受出国学习机会;
5、 凡月度绩效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的,不享受出国参展机会;
6、 凡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不享受出国参展机会。
二、 出国参展人数
根据每次出国学习的内容不同,安排不同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学习。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安排派外学习人数。
三、 出国参展审批
1、 普通员工出国,须填写《出国申请表》,经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2、 部门主管领导出国,须填写《出国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
3、 各级员工将总经理批准的《出国申请表》交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四、 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五、 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六、 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津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七、 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出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八、 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九、 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受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之费用较本办法所订之费用为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之。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 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 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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