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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工资考核办法
制定原则及目的
(一)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中心,同时依照公平、公正、激励、竞争的原则,制订本办法,从而使员工的收入与个人的工作能力、对公司贡献大小相联系
(二)收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员工的收入与公司的经济效益相挂钩,随公司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变化。
(三)通过本办法,鼓励员工到艰苦岗位和技术岗位去工作,激励员工学文化、学技术,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及文化素质。逐步与劳动力市场接轨,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新机制。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全部员工(实行年薪制者除外)。
二、 分配形式
职工收入=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核工资+年度特殊奖励
(一)基本工资
是为了保证每一位员工最低生活要求而设立,标准为270元/月。
(二)津贴
是根据员工的职称、技术等级、参加工作年限确定的。
1、年功津贴:是员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标准为3元/年。人事劳资部每年元月份对职工工龄工资进行统一调整。
2、职称津贴:是根据员工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且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而确定的。标准为:正高级200元、副高级120元、中级70元、助级40元、员级20元;在岗位的工人高级技师70元、技师40元。
(三)岗位考核工资
(1)岗位考核工资是在开展岗位分析和职位说明的基础上,根据员工所处具体岗位的岗位特点、职务职责等基本条件,由员工所在岗位等级和岗位层级而定,体现了岗位的重要性和员工的个人价值和职业风险。
员工岗位等级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条件而确定,干部岗位分为四个等级,工人岗位分为六个等级。
在岗位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干部岗位根据员工干龄的长短,将岗位考核工资分为三个级别。同时根据员工个人劳动技能的高低、贡献的大小,在同一级别内又将岗位考核工资划分为三个层级,即:基础层、中坚层和骨干层。工人岗位根据员工工龄的长短,在同一级别内将岗位考核工资划分为两个层级,即:基础层和骨干层。
(2)岗位考核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一要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上岗则有,离岗则无,换岗则变;二要随每月公司各单位的生产情况而变动;三要与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挂钩。岗位考核工资标准及条件见附1。
(四)年度特殊奖励
年度特殊奖励是对员工为公司发展在某一方面做出的成绩所给予的一次性特别奖励。具体核定办法见附2。
四、管理与考核
(一)加强岗位管理,严格定岗定员制度。各单位调入员工时必须控制在公司规定的定员之内。
(二)员工的岗位、职位发生变动时,应从批准的下月起,按新任岗位、职位计发岗位考核工资。单位内部临时调整岗位,岗位考核工资由单位内部考核发放。
(三)岗位考核工资考核要求
1、考核对象
(1)一般干部:按照本单位聘用一般干部岗位上的人员总数,根据员工个人劳动技能高低、贡献大小,基础层和骨干层人数所占比例分别为20%。按照员工自己的岗级、层级进入相应的岗位考核工资中。对各生产单位调度岗位上的骨干层和中坚层人员要求为大专学历或助级职称。
(2)工人:按照本单位各班组岗位上的人员总数,根据员工劳动技能、劳动数量和质量,骨干层人数所占比例为30%。按照员工自己的岗级、层级进入相应的岗位考核工资中。
对岗位上高级工资格的要求,公司未组织考核的工种一年内暂不要求。计件计时人员可将岗位考核工资全部纳入计件计时进行考核。
(3)统招大学生及公司送培学生
见习期满至五年内,随同一般干部正常考核,在同类人员中按照综合考核结果,工资标准增长比例分三档发放。
2、考核时间
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确定后,调整兑现岗位考核工资。每年度综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转岗培训,空缺岗位实行公开竞聘。
3、考核要求
(1)各单位按照公司制定的各岗位能力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及人员结构,以员工个人工作能力、劳动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为主要内容,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工资考核办法,报人事劳资部备案。
(2)考核工作应由单位一名主管领导、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及业务组长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必须公平、公正、客观进行。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类骨干人员年度评比的主要依据。
(四)员工休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
1、员工在婚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标准计发。
2、员工在产假期间,前三个月工资由医保中心发放,其余月份由所在单位按医保中心的发放标准支付。
3、探亲假期间,按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本人探亲假期间工资标准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承担,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基本工资+津贴发放,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者,按豫劳人险(1989)21号文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员工的假期工资:连续工龄不满1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核工资/2的70%;满10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核工资/2的80%;满20年不满3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核工资/2的90%;满30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核工资/2的100%;
5、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超过6个月以上者,根据豫劳人险(1989)21号文件的规定,其病假伤假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目下按月支付病假伤假劳保工资,其标准为:工龄不满15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核工资/2的60%;满15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核工资/2的70%。所得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时,应按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
6、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员工全月事假工资全部扣除;事假不满全月者,工资支付标准为:应发工资总额-本人日平均工资×事假天数。
(五)员工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工资不能低于320元/月;由于单位暂时无生产任务安排休息的人员,生活费不能低于270元/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月支付250元/月生活费:
1、正在受审查未下结论及停职检查者;
2、有旷工行为者;
3、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者;
4、待岗人员;
5、工作不服从分配者;
6、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者;
7、有盗窃、赌博行为者;
8、不能顶岗或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9、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事故的责任者。
(七)受留用查看处分期间正常工作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320元/月发放。
(八)凡不按公司要求进行工资分配的单位,公司将酌情扣减中层领导的岗位工资和本单位的工资
总额。
五、本工资分配办法中各类人员从事本岗位工作年限的界定:一般干部按聘干年限;工人按工作年限。工龄按国家规定的参加工作时间。执行本工资分配办法低于原工资标准的人员暂按原工资标准考核,待工资提高后逐步冲减到现工资标准。
六、本工资分配办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工资分配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本工资分配办法如与其他文件中有关工资分配形式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工资分配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劳资部
一、在岗位分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有差别化的分配模式。
目前,我公司对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分配制度主要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为了实现分类激励,促进公司发展,将逐步完善各类分配办法。对经营管理人员,要继续坚持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但要对岗位工资进一步细化分层,对绩效工资确定出明确的考核系数,从而使每位员工的角色重要程度和贡献大小体现的更为明显;对专业技术人员,由现在的岗位绩效工资的分配模式逐步向岗位工资加奖金(或提成)的分配模式过渡。每位科技人员的收入都要与自己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专门技能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加计件工资的分配模式。考核时,还要考虑到技能人员的技能操作水平、完成任务的质量水平、工作进度及节约成本情况等。
二、对三类人员实行可量化的个性考核。
对经营管理人员,由原来考核做经营指标向考核人均销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重大资产重组、人员结构重组等发展性指标过渡;对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其所承担科研任务的数量、难度、完成的质量、效率以及自主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和个人表现等制定出详细的考核标准;对专门技能人员要根据其制造产品的质量水平、数量及节约成本的多少来制定出对其考核的标准。
三、在对员工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收入分配“双挂钩”。
一是员工的收入水平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发展状况相挂钩,根据公司的科技创新、经济发展速度以及资金运转情况来核定员工的工资水平、绩效工资基数;二是员工的收入水平与个人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个人的工作表现和对公司贡献大小直接挂钩。通过“双挂钩”,加大员工活性收入的构成比例,使员工的活性收入占整个收入的60%以上。
四、制定激励员工的有效政策,实现即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
一是制定政策提高三类骨干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稳定骨干人员队伍;二是对连续多次被评为骨干人员者,公司实行一次性重奖制度,并提高其骨干津贴,从而达到对骨干人员的长期激励;三是根据公司承受能力,积极探索福利期权和补充养老保险等长期激励方式,从而实现长期激励目的;四是实现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制度,通过评优评先、评选科技带头人和关键技能带头人、向上一级推荐人才等办法,实现对员工的精神激励。
五、对员工收入发放渠道加强管理,实现收入唯一。
首先是员工收入渠道唯一,公司制定出收入审批政策,将所有员工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的管理工作,集中由主管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其次是员工收入构成唯一,员工的收入一定要工资化、货币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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