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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18:37:3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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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公司员工的车辆使用问题,同时明确车辆购置、使用及其相关费用的处理,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员工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实行范围仅限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式聘用员工,有驾驶执照并经公司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符合享受本办法的员工(名单附后表。特殊人员或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商量决定。 

二、 补贴标准 

凡属本办法实行范围的人员,补助标准由公司根据不同职务分别确定。 

三、 车辆产权归属 

1、 自购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并与公司签订《车辆补贴协议书A》。

2、 公司购置车辆,产权归公司所有。如因政策及历史原因,产权并未落户公司名称的公司车辆,产权依旧归公司所有,以车辆登记证书存档公司档案室为凭证。此类车辆车主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且自动放弃车辆的买卖权,待车辆进行交易,应尽力配合公司完成买卖。使用该类车辆,应与公司签订《车辆补贴协议书B》。 

3、 公司与个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产权人为本人的,应与公司签订《车辆补贴协议书C》 

四、 车辆月使用补贴、保险费管理 

1、 自购自备车的员工,保险费用由员工自己支付,交强险部分公司根据发票金额给予报销。公司根据车辆日常使用费用结合不同职务分别给予车辆月使用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补贴以发票报销形式按月发放。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2、 公司购置车辆,分配员工长期使用的,保险费用由员工自己支付,交强险部分公司根据发票金额给予报销。公司根据车辆日常使用费用结合不同职务分别给予车辆月使用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补贴以发票报销形式按月发放。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五、 申请程序 

所有适用本办法需享受车辆月补贴的,每月25日前将发票交至公司办公室,(项目人员将发票交至商务经理),经过公司办公室审核,确认无误,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

六、 职位变动的适用情况 

已享受本办法的员工,职位变动后,车辆月使用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于次月开始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车辆月使用补贴标准。 

七、 车辆管理 

本办法执行后,已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用车时必须坚持以服务工作为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加强公司对内对外的办公形象为根本原则。办公用车管理具体如下: 

1、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必须坚持车辆为本人所用,不得私自外借(自购自备车辆除外)。车辆外借(办公室统一调配除外)及维修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说明,告知办公室,经办公室同意进行维修,维修后请将维修单据交到办公室备案,以备日后变更车辆使用人员,维修方便。如发现车辆私自外借一次的,公司给予扣除一月车辆月使用补贴;发现车辆外借三次的(特殊情况在办公室同意的除外),公司取消该员工的公司车辆补贴享受政策。 

2、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再派车。北京市区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费用均由本人自理,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3、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其车辆需接受公司的统一调度。公司确需派用员工车辆的,该员工应予以积极配合。因车辆调度使用产生的交通违章及汽油费用损耗,均由使用人进行承担,如使用后未履行此项义务,公司有权拒绝车辆的调配。 

4、未享受本办法的员工,外出办公由本部门经理调配,公司办公室不做统一安排。 

八、 其他规定 

车辆月使用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调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车辆补贴办法自动失效。

员工交通补贴管理办法2015-04-30 16:58 | #2楼

一、 目的 为了解决日常办公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简化报销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缓解车辆安排压力,经研究决定,针对我行 自备车辆及乘坐公共车交通费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正式聘用的员 工,试用期员工不在此列。

三、补贴标准 岗位 序号 1 高管 2 3 部门负责 人 部门主管 一般工作 人员 

四、相关规定

4.1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员工,当职位变动后其 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补贴标 4 5 6 7 8 标准(元/月) 自备车 5000 3800 2800 1800 1400 1000 600 公交车 2000 1500 1000 800 500 400 200 100 适用范围 董事长 行长 副行长 部门总经理级 部门副总经理级 部门主管级 客户经理 后台工作人员准。

4.2 已享受自备车补助人员,不再享受公交车补贴。 

4.3 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 

4.3.1 驾驶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或者经产权人 授权长期使用,本人书面申请,并经行长审批方能享受相应 待遇。

4.3.2 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 保险等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但须满足行里重要工作和应急 事务需要。 

4.3.3 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时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 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若 系行里安排其他驾驶人员所造成则由行里承担相应责任。 

4.4 享受交通补贴人员,于每月 25 日前凭车票或车辆用油、 停车、修理等发票直接到财务部按月报销。

4.5 未享受交通补贴的试用期员工和其他人员,因公外出产 生的交通费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长审批后实报实销。

4.6 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 行里原则上不再派车, 特殊情况的,须书面申请,经行长同意,方能派车。 

4.7 本办法施行后,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已享受交通补贴的 员工按月进行考核,考核没有通过的,停发下一个月的交通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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