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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道路卫生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成果, 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提高广大农民的 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镇村分级负责,镇经济发展服 务中心牵头管理。
第三条 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镇村分级负责,专业管护,队伍管理与农民群众自 行维护相结合的办法。 村容村貌管理
第四条 村庄在入村口有标准村名标识,村庄街道整齐洁净;临街住户落实“门前三包” 责任制。家庭厕所一律设在庭院内,有条件的村庄可规划出柴草堆放点,集中统一存放;没 有条件的村庄,柴草一律垛放在农户庭院。
第五条 村庄内实施建筑要按照镇镇、村的总体规划进行。住房要统一标高,房基基本 保持水平一致。
第六条 村庄内住房建筑施工时,现场材料、机具等应堆放整齐,不得侵街占道,影响 交通。建筑施工的建筑废墟以及废弃家具等大件垃圾由施工单位或个人及时清运至指定地 点,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存放点或垃圾箱,建筑垃圾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七条 村庄内不准乱贴标语、张贴广告、乱设广告牌匾、悬挂有碍村容村貌的物品。
第八条 村庄内有排水设施,有垃圾集运点,有公共厕所,无污染源。
第九条 家禽家畜一律圈养,引导养殖户逐步向养殖小区集中。推行“一建四改”(建沼 气池、改圈、改厨、改厕、改庭院),建立完善村级沼气服务站,推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条 农户庭院柴草、杂物摆放整齐有序,院内、室内干净整洁。 村庄道路、巷道管理
第十一条 村庄道路、巷道由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管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道路,不得占道打场晒粮,不得阻碍交通。道路两 侧的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畜舍或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 连村路及村内街道要保持路面清洁,平坦、完整、畅通,路肩的宽度要一致。
第十四条、村庄道路、巷道管护人员对村庄道路、巷道实行定段责任制,并签定合同。 管护人员按镇村要求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村委会要经常对村庄道路、 巷道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树木花草及文体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村庄的树木花草和文体设施由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管护。
第十七条 绿化管护人员要及时进行浇水、防虫、施肥、修剪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 树木花草进行检查, 做到不缺株、无人畜损坏。 对缺株、折损或被人畜损坏的, 要及时报告, 并进行补栽。
第十八条 绿化管护人员对树木、花草实行定段责任制,并签定合同。管护人员要按镇 村要求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文体设施管护人员要定期对文体活动器材和设施进行修护,确保设施完好无 损坏。
第二十条 村委会要对绿化树木、花草、文体设施管护状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落实村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公约,由专职管护队伍管理与群 众自我维护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 村庄主副道路要设置足够的垃圾池, 村要设立固定的垃圾 存放点。
第二十三条 农户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或桶装化,每天定时与村内清扫的垃圾、杂物由 保洁员运送到垃圾存放点。垃圾存放点的垃圾要清运及时,日产日清,运输过程中不得造成 二次污染。村庄环境卫生要达到无垃圾乱倒、无粪土乱堆、无柴草乱垛、无脏水乱泼、无畜 禽乱跑、无杂草丛生,巷道日常清洁。各村垃圾存放点的垃圾由村负责集中清运到垃圾中转 站(垃圾填埋场) 。
第二十四条 环卫管护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卫生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确保无损 坏,对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并修复。
第二十五条 环卫管护人员实行定段责任制, 并签定合同。 管护人员要按镇村村要求或 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对村庄环境卫生的状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镇人民政府责任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镇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需要,购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或修建高标准垃圾池,设置 在主副街道; (三)落实部分专项村庄环境卫生管理资金; (四)参照城市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统一组织村庄环境卫生管护 的承包工作,有条件的积极推行农村垃圾物业化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健全专业管护队 伍; (五)负责检查督导各村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制定落实对各村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要把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好坏与村干部的工资挂钩, 与各项评先 评优挂钩; (六)负责对各村村庄环境卫生专兼职管护人员履行合同情况,特别是对垃圾清扫清运、 储运等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 对专兼职队伍违约情况进行记录并 追究责任。 各行政村责任 (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负责根据需要购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或便携式户用垃圾桶,合理设置在村街两侧 或各户, 并确定村村级垃圾临时存放点, 同时负责将村垃圾转运至垃圾填埋场或镇垃圾中转 站; (三)负责对村庄环境卫生管护人员的监督,确保村庄治理效果; (四)组织开展农户家庭之间的卫生评比活动; (五)落实部分村庄环境卫生管理资金; (六)教育农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搞好门前“三包” ,对维护村内道路、卫生设 施、照明设施及花草树木的承包人实施责任监督。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季度检查督导的情况,每季度由镇人民政府对各村落实管理制度情况 做出评价,作为对各村年度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依据,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效果不到位的村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的分值。
第二十八条 对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的村,列入本办法管理;对村庄基础设施 建设尚未完成的村,从 2011 年 1 月 1 日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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