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卫生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行政审批窗口的行政审批行为,保障窗口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便民原则,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的、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建立窗口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窗口审批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和条件办理,审批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严禁违法审批、人情审批或越权审批。
第四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实行“阳光审批”,在窗口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高效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外,窗口审批要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效率。
第六条 按审批事项落实窗口岗位职责,窗口工作人员互为A、B岗,要做到互为补充,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保证审批窗口不缺岗。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负责接受现场和电话咨询、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事项。在接待工作中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按照审批流程和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窗口工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符合窗口当场办结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审查,报窗口负责人按审批权限规定核准后,审批办结。对需要现场审查或勘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规定时限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评审或勘验,及时作出行政许可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授权窗口直接审批的事项由窗口负责人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授权市卫生监督所审批的事项由卫生监督所所长或分管副所长负责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审批窗口工作进行管理,窗口负责人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把关,对于不符合审批程序和条件的事项一律不得签发,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行政审批审查及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窗口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和处理窗口相关审批工作,参与部门联合审批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批窗口应按月整理、上报审批事项情况和统计数据,对已审批完毕的事项材料要做好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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