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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
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镇党委、政府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由组织部门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请假天数决定批准权限,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镇党委、政府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镇党委政府、组织部门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如超假将按违反管理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请销假程序,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假期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事假、病假。
年休假指在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探亲假指在职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者未婚者与父母异地居住(指不在济南市域内),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或者父母的待遇。
年休假和探亲假一年内只享受其中一项。休假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由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或者工作人员探亲假审批表,按照审批表所列内容完成审批手续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由本人向室分管领导请假。
第四条 事假批准权限:(一)主任向请假,并向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二)副主任请假由主任批准。 (二)处长请假,市内1天以下由分管主任批准,市内1天以上或者离开济南市由主任批准。(三)处长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市内1天以下由所在处处长批准,市内1天以上或者离开济南市由分管主任批准。分管主任及处长批准的人员请销假情况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五条 请病假应当持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向其直接上级领导报告。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要自觉服从节日值班安排;离开济南市的,根据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处长临时外出应告知分管主任。副主任到县(市)区、部门的公务活动及临时外出,一般性的活动要告知办公室,重要活动要向主任报告。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国(境),事前必须向主任请示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副主任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向主任报告,处长应及时向分管主任报告,一般人员向处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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