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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卫生监督制度

时间:2022-03-28 03:56:2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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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卫生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健全剑川县卫生执法监督网络体系,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剑川县卫生局于2011年9月13日上午召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负责人会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聘用2名(医院院长及防保医生)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建立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大理州法制局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者颁发《云南省省协助行政执法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涵盖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项内容;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协助卫生监督机构,每季度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每半年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和对校医(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建立协管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卫生执法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建立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是深化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公共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全县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能有效的促进乡镇卫生监督体系依法、高效运行,切实有效做好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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