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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统计制度
范文一、
1、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核实和统计工作。
2、应有传染病登记簿和传染病报告卡,并做好登记、报告和更正工作。
3、如果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艾滋病、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在2小时内、农村应在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其他乙类传染病,城镇应在6小时内、农村应在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同时,应电话报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传染病登记簿、报告卡或旬报单填写应完整,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发病日期、出诊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报告人、病种、职业、患者详细通讯地址、病名及十四岁以下(含十四岁)儿童的家长姓名等。
5、乡(镇)卫生院防保站人员应经常与村卫生所核实疫情。
范文二、
1、医院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统计制度。
2、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3、临床各科要填写好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病员流动日报。
4、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医疗质量统计,一般包括出入院数、治愈率、病死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平均住院天数、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以及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等。
5、医院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效率和医疗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6、统计员要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领导审核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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