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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人事制度改革

时间:2022-03-25 10:35:1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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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人事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医疗卫生人事制度改革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3、原则: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路线,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调整机构设置,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

4、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全省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合理调整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布局。对卫生事业单位依据区域卫生规划方案,合理调整功能,本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编制规模,控制人员总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5、精简内设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设职能机构和党群工作部门的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应撤并职能相近、工作量不足或不必要的管理层次。在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明确职能职责、权利、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拟定岗位说明书,做好“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标准、定人员”等工作。

三、实行院(站、中心)长(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6、实行院(站、中心)长(主任)负责制。明确院(站、中心)长(主任)责、权、利。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7、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的任职可采取委任、聘任、选任、考任和竞争上岗等办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同时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建立完善院(站、中心)长(主任)任期制,在同一单位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8、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综合目标责任书,确定任期责任目标,并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任用、奖惩的依据。严格执行聘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制度。

四、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岗位管理为重点的用人制度

9、推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各类不同人员的特点实行相应的聘用办法,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解聘、辞聘制度。

10、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特点及要求,制定各类型、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职责要求和岗位说明书,对各类工作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要实现岗位聘用与职务聘任的统一,全面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岗位设置的具体要求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职在编职工。

11、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和临时用工人事代理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应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临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其人事关系和档案交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逐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度。

12、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认真执行《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考核标准,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做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及确定报酬和奖惩等的依据。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流动机制,妥善分流安置改革中的未聘人员

13、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合理流动。运用市场机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结构。经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区域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在行业内或行业间流动提供服务,为分流人员安置提供信息和指导,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14、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又符合有关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5、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未聘人员统一管理,坚持以各级政府部门与用人单位分工协调安置的原则,采取转岗分流、离岗退养、出资补偿、自主创业、支持学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认真解决好分流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同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

六、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16、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托医学院校、专门培训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学历层次和业务能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力度,确保继续教育课时。各级财政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经费。

17、建立对口支援制度。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从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援,省、市、县级公立医院要结对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市、县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特别是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结成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帮扶对子,并建立每年定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共享机制。

七、逐步实行卫生行业人员从业准入制度

18、严格执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准入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已经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未经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岗位的竞聘。

八、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多种形式的分配激励机制

19、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公益性质,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在严格工资总额管理前提下,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绩效分配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优秀人才待遇,充分调动优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要根据所做贡献拉开分配档次,使绩效工资真正起到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杠杆调节作用。

20、坚持分配政策向优秀人才倾斜。鼓励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优秀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人才,研究制定优秀人才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优秀人才待遇。对有重大科技发明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实行重奖。

21、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解除从业人员后顾之忧。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规划,加强分类指导,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23、各县(区、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组,在当地组织、人社(人事)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稳妥推行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安定团结和改革的顺利推进。

25、本意见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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